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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规定范本

2024-07-12 阅读 2575

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的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

济效益,加强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减少经济纠纷,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

属公司各业务部门签订的商品购销及贸易类经济合同,其他合同的管理规定将另行制定。□合同的内容要求第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本公司的利益。第二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为公司创造

经济效益。第三条为保证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禁止随便携带已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

空白便条,如确有需要,须经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领用手续,使用完毕经审查无

误后,办理销准手续。□合同的签订要求第四条公司的所有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条为便于管理,公司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制和一式五份制。合同签订后,除交付

对方必要的份数外,负责该项业务的业务员应存底,同时送合同监察员、业务主管部门及财

务部门各一份存查。第六条所有经济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公司统一制定的格式合同。业务人员对于格式合同

的条

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第七条在订立经济合同前,应对对方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及资信状况进行认真审查,并应将上述情况形成书面资料存查。第八条合同的关键用语应力求准确,表述应规范,明确,文字书写要工整。第九条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一)合同标的(如货物、劳务等);(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质量应写明执行何种质量标准或由双方议定);(三)价款或酬金,除写明数额外,还应明确支付地点、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数额较大的经济合同,有条件的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保证(可采用担保、抵押

、保证金、留置等方式)。第十条合同订立后,如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双

方签字盖章。□合同审批权限第十一条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经济合同都必须严格地按照下列权限审批。第十二条合同中涉及支付贷款,依据货款数额按照以下权限审批:(一)货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经

财务总监核准;(二)货款总额在100万~5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总

经理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三)货款总额在500万~200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报董事

长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四)货款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经理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通过。第十三条合同条款中如有涉及定金预付内容的,依据定金数额,按下列权限审批:1.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财务

总监核准:2.定金数额在10万~50万元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报总经理

审批,经财务总监核准;3.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业务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经

财务总监核准,报董事长审批。第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贷款。第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只能在各自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及进出口代理合同,其

合同(如借款、担保、承包、合资、联营等),必须经公司法人代表,特别授权方可签订。第十六条以上审批权限应严格遵守,严禁隐瞒不报,不准逾级逾时上报。□合同的审批程序第十七条结合前一章有关规定,合同的审批应按照主办业务员、部门经理、合同监察

员、公司经理、总公司领导这一顺序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核,并写明具体意见。业务人员、部门经

理应

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合同监察人员应主要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等方面进

行审核;公司经理对合同负责全面审核。以上人员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第十九条具体每一经济合同的审批应填写合同审核表,审批表格样式附后:第二十条已订立的经济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按照合同原审批程

序重新报批。第二十一条合同审批表和双方的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均应作为合

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同合同一起存档备查。□合同的履行及管理第二十二条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业务部门应积极自觉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第二十三条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且我方已掌握其确切资料,可为维护公司的利

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二十四条为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业务员、合同

监察员在审查合同时,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制作合同履行进度表。第二十五条合同监察员应根据合同履行进度表,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由具体业务

主办人员同合同监察员共同视履行进度填写进度表。第二十六条合同对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出现违约,业务人员应立即将具体情况向合同监

察员和部门负责人通报,共同制定对策。□合同出现问题后的处理第二十七条经济合同在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的,业务部门应及时向主管

机构

和领导逐级汇报,汇报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特别紧急的(如货入仓),应先行采取紧急措施

,保证财产不受损失。第二十八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

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或其他意思表示应采用书面并

可留作依据的方式。第二十九条如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室联系,

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程序妥善处理。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公司经

济利益受到损失的,将根据公司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2:合同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修理厂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维修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维修合同管理,对于本厂维修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法人委托

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企业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维修合同管理工作。

三、签订维修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

四、对外签订维修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以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

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明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六、签订维修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然后签约。

八、维修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九、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篇3:师大合同签订及管理试行规定

师范大学合同签订及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校财产及利益不受侵犯,规范对外活动中订立合同行为,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订立合同应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完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从事经济活动或进行经济交往,标的在二万元以上的事项,除及时清结的外,都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条凡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订立的工程项目、物资设备购置、办学、开发、技术、承包等重大事项合同,必须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明确权限委托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明确委托而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六条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未注册有限责任的、学校对其行为负有连带责任的单位,要制定科学、规范的合同订立制度,经学校批准后,严格按其操作,并对合同结果负全责。合同标的在30万元以上的,签订前由签订单位负责人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告。不得将合同金额分解规避报告。

第七条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否则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签订人负责。

第八条合同订立后,要尽快完善财务登记手续。不入账记载的,经济责任自负。财务人员有责任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应当全面履行。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减少损失。

合同承办部门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送主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对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的,我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予以明确答复。

第十条变更、解除合同以及对质量、数量等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中,如发现对方违约,合同承办部门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主动同学校主管部门联系,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

第十三条凡学校所属的资产,任何部门、任何个人未经授权无权自行出租、出借、转让。私自出租、出借、转让的,为侵权行为。学校追究其侵权责任,并对侵权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后果由该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十四条学校所属单位及部门一律不准用学校资产对外提供合同担保。

第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