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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楼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措施

2024-07-12 阅读 1761

综合楼工程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1、遵守国家关于工程质量要求的法规、规范,遵守珠海市建委对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建委、质检站、监理公司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建立以质量、技术、施工、材料等部门为主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把过去的"事后把关"变为"事先预防",找出影响质量的主要因素,抓住主要矛盾进行分析,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3、树立"质量第一"为用户服务的思想,把好每一道工序的质量关,严格执行自检、互检及上、下工序交接检查验收制度,做到工序质量不合格不交工,上工序不符合要求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成立主要工序的QC小组,在施工前找出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主要问题,查出原因,制定对策、实施过程中严格按对策进行,然后检查、总结,发现问题后找原因,循环进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5、认真学习图纸和规范,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图纸会审,严格按图纸和规范要求执行,并按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进行验收。

6、凡本工程所采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都必须有材质证明和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批量取样试验。钢筋、水泥、砖、涂料、防水材料等主要材料均应先检后用,不能边检边用,凡无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的材料不得进入现场使用;进场的砂、石材料应经筛分试验后,由试验室根据送检材料性质设计出实验配合比,并以此为依据,施工中严格控制计量。

7、加强材料管理,配备专职材料管理员,专门负责材料堆放、入库和发放工作,水泥要架空堆放,以防受潮变硬,钢材尽量减短存放时间,以免生锈。

8、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质检站、监理公司、施工单位质安员检查合格,有关部门签字后方可开始施工,砼浇筑前,先组织有关人员对浇筑构件钢筋的绑扎以及模板支撑等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浇筑。

9、模板拆下后,应及时将表面清除干净,对已变形的模具,应修改调整后方可使用。

10、各道工序施工前,应由该工种的主管施工员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每天由施工员、质安员进行班前交底。

11、钢筋对焊前必须先做原材料和对焊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焊接,并按规定取样检查。

12、现浇构件和预埋管、预留洞、预埋件及墙体拉结筋等要求位置正确,固定牢靠,严禁错埋、漏埋以及事后打洞。

13、严格控制好单位工程的垂直度、轴线和各楼层标高,并按要求进行沉降观测。

14、各专业施工员、质安员对本工程要害部位和质量通病,重点交待和重点检查,如屋面防水、地面防水、内抹灰的边角平直、预埋管件和预留孔洞的设置等。

15、施工中,严格按质量评定标准的要求执行,力争工程质量全优。技术管理机构框架见下附表:

技术管理机构框架图(略)

篇2:汽车维修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

篇3:汽修企业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期制度

1、依照国家规定,对竣工出厂的车辆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2、质量保证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a、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b、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c、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以上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竣工出厂或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之日起开始计算。

d、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进厂返修的车辆,免返修工料费。

e、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业户,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以上质量保证期仅适用于车辆竣工出厂后,托修方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走合期规定,合理使用、正常维护的情况下出现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