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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作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2024-07-12 阅读 4077

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或装设遮拦。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设备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后,方能开始工作。上述安全措施由值班人员或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监护人在场。

一停电

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待检修的设备;

2.?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10KV及以下,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0.35m的;

3.?在10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又无安全遮拦,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0.7m的;

4.?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电源完全断开,拉开电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返送电。禁止在只经开关断开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断开开关和刀闸的操作电源,刀闸操作把手也要锁住方可进行工作。

二验电

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以确认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三装设接地线

当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这是保证工作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而放尽。

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部位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停电设备都要装设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装设接地线必须两人进行,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还要保证接触良好。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

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的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接地线在每次装设以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导线做接地或短路用。接地线必须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体上,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四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

在工作地点、施工设备和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或施工设备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如果线路上有人工作,应在线路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调度员的命令操作。

变配电设备的巡视

巡视电器设备时,巡视只允许在遮拦外边进行,遮拦距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为:10KV及以下0.35m,35KV为0.60m,110KV为1.5m。巡视时不得对设备进行工作。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的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一、一次设备的巡视检查

?1、变压器:干式变压器有环氧树脂浇注和浸渍型干式两大类,有开启式、封闭式和浇注式三种结构。空气作为铁芯和绕组的冷却介质,其绝缘强度和散热性能及承受冲击电压的能力比油浸式差。若属包封型结构,绝缘耐热等级通常是F级(绝缘系统温度155℃,线圈温升100K,参考温度120℃)。若属非包封型结构(敞开通风式),绝缘耐热等级通常是H级(绝缘系统温度180℃,线圈温升125K,参考温度145℃)。要经常检查有无异常声响和振动,有无爬电痕迹、变色,绝缘电阻是否合格,通风冷却装置是否正常。

?2、断路器:检查油断路器油位、油色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油,瓷套管有无破裂和放电痕迹。各连接头接触及发热情况,操作机构的连杆、弹簧动作情况,分合闸线圈有无异常。

?检查真空断路器真空室有无损裂变色情况。

?检查SF6断路器压力指示是否正常。

?3、隔离开关:三相触头合闸时的同期到位情况,动静触片接触应良好,支持绝缘自无损裂放电闪络,触片温度不应超过70℃。

?4、互感器:电压互感器瓷瓶是否清洁,有无裂纹及放电极想,运行中的声响是否正常,一二次侧熔断器是否完好,二次侧接地是否牢固。

电流互感器各接头发热情况,二次侧接线是否牢固可靠,瓷瓶有无裂纹。

?5、母线:母排变形情况,示温片的变化,瓷瓶是否完好,线卡金具是否牢固。

?6、电缆:电缆头有否渗漏油及放电现象,电缆外皮有否损伤,外皮接地情况是否正常,电缆沟内有否积水渗水,电缆支架锈蚀情况及是否接地良好。

?7、电容器:套管和支持瓷瓶有无破损及放电痕迹,外壳是否变形,各连接部位接触是否良好。

二、二次系统地巡视检查

?1、直流盘各装置:表计信号是否完好,操作把手操作情况。

?2、直流母线电压:一边在220-230之间变动,电压过高过低对保护及自动装置和设备均有影响。

?3、直流系统绝缘监察:表计完好,正负极对地指示。

?4、硅整流电容储能装置:硅整流器输入和输出电压是否在正常值,接触器、继电器和调压器的触点接触是否良好,硅元件连接是否牢固,电容器的开关是否在充电位置,外壳有无变形、放电。

?5、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清扫二次线、端子排、继电器外壳(严防误碰),保护动作后信号继电器掉牌,指示灯、蜂鸣器、警铃完好,压板、连接片、小熔断器正确位置和接触情况。

篇2:井下动用电气焊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矿井因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碱沟煤矿井下动用电焊、气焊管理制度。

一、电焊、气焊报告审批:

1.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设备办、本安办审查,由分管矿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区队队长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各职能部门: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生产指挥中心和设备办:对动用电焊、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通风队:对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查。

本安办:对《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审批。

总工程师: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及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矿长: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2.电焊、气焊申请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审批《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及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调度晨会上进行通报。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审批电、气焊报告。

3.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现场,要按照工作任务里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针对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一式4份,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报告审批后,在动用电焊、气焊前,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通风队一份、本安办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电焊、气焊操作人员一份(必须随身携带)。由通风队、本安办管理人员交给瓦检员、安全员带入井下,交给生产指挥中心的一份报告不入井。

5.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焊、气焊报告审批的内容相符。

二、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

1.井口把钩工、检身工负责检查电焊、气焊设备入井的情况。入井前的绑扎、运输是否安全可靠;电焊、气焊设备凭《电焊、气焊报告》方可入井。

2.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或平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3.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机运队井口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焊、气焊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严禁超过12小时。机运队负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焊、气焊设备超过12小时的单位在调度晨会上进行通报。

4.本安办、通风队、生产指挥中心必须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每次审批时在电气焊报告台账上进行记录,且各单位台账必须相符。

5.通风队瓦检员负责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全程现场检测,确保作业区域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严禁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6.动用气焊所需火种必须是火柴,严禁使用打火机等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持《电焊、气焊报告》、执行现场瓦斯检查的瓦检员携带。

7.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要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

8.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井下电焊、气焊作业。

9.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专用手套、焊帽、防护眼镜,衣领袖口必须全部扎紧。

10.电焊、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

11.电焊、气焊作业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以便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12.在电气设备、开关(无法升井的)等物体上焊接时,停电后方可焊接。在皮带机上方焊接时,带面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保护。

13.施工单位电焊、气焊工作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回收电焊、气焊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现场负责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14.井下电焊、气焊开始到结束,现场负责人、喷洒水人员、瓦检员、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实时监管。开始前,必须由瓦检员电话通知生产指挥中心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15.电焊、气焊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瓦检员、安全员在电焊、气焊报告上签字并由瓦检员电话通知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员。井下三份电焊、气焊报告当天必须由瓦检员收集齐全,交回到矿生产指挥中心存档,此项工作方可结束。

16.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17.井下有电焊、气焊作业时,跟班矿领导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措施落实到位。

18.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协调与电焊、气焊作业有关联的所有工作。

19.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设备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20.施工单位在审批电焊、气焊报告前必须计划准确施工时间,完成电焊、气焊报告审批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审批的时间内完成电焊、气焊工作,瓦检员、安全员必须在审批的时间段内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超时,特殊情况(如工作面回撤)除外。

2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动火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本安办安全员负责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行使安全监管职责;通风队瓦检员负责井下电焊、气焊作业环境的检查与监督。

(2)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前后10米范围内各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承接火星。

(4)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经检查确认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的考核:

1.《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审查、审批签字记录不全就在现场作业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安全技术措施未结合现场实际编制的或与现场环境不符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和编制人各罚款100元。

3.施工单位未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500元。

4.电、气焊报告及措施审批完后,未及时将《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交给通风队一份、本安办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对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5.电、气焊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未将各自的《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带入井下,对本安办、通风队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前,监督检查人员未到位就进行作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500元。

7.通风队瓦检员未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施工单位人员就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0元。

8.动用气焊所需火种除火柴外,使用打火机等其他火种,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瓦检员罚款200元。

9.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摆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元。

10.未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对操作人员罚款5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11.施工单位电焊、气焊工作暂停时,施焊人员未按程序进行清理就离开作业现场,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12.井下三份电焊、气焊报告由现场人员签字后未交回到矿生产指挥中心存档,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13.未指定瓦检员、安全员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未在电、气焊审批的时间到达现场,延误现场作业时间,对迟到的监督检查人员罚款100元。

14.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地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对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元。

15.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16.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未及时将电焊、气焊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超过12小时,对现场跟班领导罚款200元。

17.本安办、通风队、生产指挥中心未按要求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18.机运队负责井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升井记录,如与本安办、通风队、生产指挥中心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不符,对机运队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19.施工单位未在电焊、气焊报告审批的时间内完成电焊、气焊施工,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20.电焊、气焊设备凭《电焊、气焊报告》方可入井,井口放料人员未见《电焊、气焊报告》下放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对井口放料人员罚款200元。

21.井口放料人员下放电焊、气焊设备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对井口放料人员罚款100元。

22.电焊、气焊作业区域环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按照事故进行调查,相关人员从严处理。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3:电气临时用电安全审批制度范本

1、目的

规范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流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临时用电安全使用。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

3、细则

3.1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伏及以下者)均按本规程执行。

3.2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接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设备动力科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经设备动力科审查,安全保卫科批准后,由车间电工或设备动力科派电工进行架设。

3.3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3.4临时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系因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负责。

3.5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时,可不填写临时线装置申请单,校验完毕后本人负责拆除。

3.6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和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设备动力科、安全保卫科有权令其停止使用。使用部门应在4小时内按要求处理完毕。如逾期未进行处理,设备动力科在通知使用部门领导后,有权责令电工拆除。

3.7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3.7.1装置临时线时,须用绝缘良好的导线。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

3.7.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单独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3.7.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3.7.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绝缘带包好。

3.7.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上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3.7.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3.7.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装置临时线。

3.7.8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器、门窗等距离应在30厘米以外,禁止直接在门、窗、木板壁房上直接装线。

3.8易燃易爆场所严禁架设临时线。

3.9凡达不到上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临时线及不符合正规安装的电源线,均应拆除,禁止安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