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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不规范用气防范措施要求

2024-07-12 阅读 2291

近几年,随着国家能源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居民燃气快速发展,供气范围不断扩大,居民用燃气的数量也在快速的增加。与此同时居民室内燃气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室内燃气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我们必须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有效的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2012年12月27日,大连市石门街20号楼3单元7楼3号发生一起燃气泄漏事故,造成2名老人中毒死亡。12月27日22时30分左右,南关中街23号楼1单元2楼2号发生一起管道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周边建筑的门窗等受到损坏。一天内就发生了两起事故,而经判定,这两起事故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2012年8月18日上午,郑州一公寓发生燃气爆炸事故。事故造成屋内1男2女及一个孩子烧伤,3名路人被玻璃碎片划伤。然而这并非郑州首次因燃气爆炸引发的惨剧。此前的8月9日,郑州市祭城小区东5区3号临街门面店发生煤气爆炸,门窗被炸飞,爆炸事故造成11人住院治疗,6人重伤。这些事故均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正确使用成为了天然气分公司及燃气用户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维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燃气公司的我们有必要时刻了解每位用户家燃气设施的是否有隐患,并及时解决各种问题,在应对居民用户不规范使用燃气设施的行为上,平时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第一,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很多燃气事故的发生源于居民缺少安全意识,对于能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隐患不知道或者没有在意。如果用户能够清楚的知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的原因,经常检查室内的燃气设施,可以大幅度减少燃气事故。因此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技术,还应积极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活动。

第二,加强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检查。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维护,发现为题应协调用户及时解决,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制定有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燃气安全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

第四,采用推广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管理。对于常年不在家的居民用户,是安全检查面临的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界燃气人士的不断努力与尝试,各种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涌现,比如甲烷无线激光检测仪,在面对无法进入用户屋内的难题上就可以迎刃而解。

然而,这些只是措施并不能完全解决隐患。如若居民燃气发生回火,报警器不发生作用时,事故就会发生。联想到,在油气加工装置区内,通常在输送或排放天然气的储罐和管道上都使用阻火器,如火炬系统,导热油炉系统或其他加热燃烧系统。如此,可以尝试在居民家用的燃气管路上装制阻火器。

目前我市所有小区的民用燃气管路上均没有回火安全防暴阻火器。如上所述,近年来因使用燃气方法不当或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故障造成回火引起燃气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燃气发生爆炸后,由于冲击波的作用,往往会造成管路上线控制阀门失灵,无法进行关闭操作,导致大量燃气喷出,引发更多人员伤亡或更大规模的爆炸事故。

安全是全社会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作为易燃、易爆、易中毒特点的燃气行业,抓好安全生产,确保稳定供气,对于维持社会稳定,加速企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燃气公司作为肩负着重大社会责任的企业,针对居民不规范用气的行为要切实有效地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篇2:采油厂井站用火用气用电住人井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住井点、站库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以人为本”的思想。严禁在井场、站库内吸烟或生活区域内乱丢烟头、垃圾等。

第二条住井点、站库的生活用火,用火点必须选择在上风口且远离生产区域20m以外(SY5225-1994-4.2.1标准)。

第三条天然气用火必须执行三先三后原则:先通风、后点火;先点火、后开气;先灭火、后离去。

第四条烧天然气(煤)的住人井站(点),必须保证有一定的通风措施,炉具密封,烟筒完好,防止发生煤气、天然气中毒事故。

第五条员工做饭完毕必须将炉子熄灭,保持室内通风良好。严禁用做饭炉子采暖。

第六条加强对燃气炉具的检查,保证气源管线、炉体(密闭土暖炉)及各道闸阀密闭性完好;井站若使用液化石油气做饭,燃气炉具与气瓶距离不得小于1.5米,液化气胶管一年更换一次,液化石油气瓶必须4年监测一次。

第七条住人井站采暖炉发生熄火时,必须关闭气源截止阀,保证通风15分钟以上,方可二次点火。

第八条冬季分液包凝析油排放最少2小时一次,排放时先关闭区域内一切明火,人站在上风处进行排放,排放的凝析油要倒入污油池。严禁存放凝析油或用凝析油擦洗衣服、设备、设施。

第九条严禁使用明火烘烤油罐、油气管线、分液包。

第十条凡现场使用的油品、乙炔气、氧气、清蜡剂等易燃易爆品必须和住人点隔离存放,防止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乙炔气瓶、氧气瓶必须定期经过专业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住人井(点)接电必须由作业区专业电工按用电规则正规接线,严禁乱拉、乱接或使用电炉子。

第十二条凡在油水井站修井、维修等作业的照明用电,必须由施工队报作业区,由作业区指派专业电工接电;所使用的闸刀、插头和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井场作业用探照灯,必须距井口20m以外(SY5225-1994-4.2.2标准)。

第十三条修井作业时,距井口100m米内不得有明火,井口套气不准在井口排放,作业单位不得在井场随意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井场外套管气火炬必须安装阻火器,火炬与井口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20米以外),凡在井口进行修井等其他维修作业时,必须熄灭火炬,严禁井口放空。

第十五条住人井(点)必须配备足够、完好的消防设施,并要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住人井点严禁在井口排放套管气,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住人井站员工应认真执行2小时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十八条罐车进入(站)井场内装卸油之前必须在距(站)井场20米外戴好防火罩,放下罐车本体接地线。在装油之前必须给罐车搭好静电接地线,并将消防器材放于储油罐(卸油罐)旁上风处。熄灭(站)井场内一切火源,有动火或其它作业的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安全用气管理制度范本

(1)为加强对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根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燃气设施的主管单位和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和燃气使用的管理,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要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燃气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燃气场所的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燃气场所使用人员要加强个人防火燃气安全教育,严格按照燃气设施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熟练掌握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燃火灾。

(4)燃气事故报警一定要说清着火单位、地点、路线。泡沫灭火器和水千万不能灭带电火。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防冻伤。

(5)严禁使用过期未检测液化气瓶,严禁暴晒或热水、明火等加热液化气瓶,严禁私自处理液化气瓶残液。

(6)液化气瓶严禁存放在卧室、潮湿地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一起。钢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得卧放或倒放。

(7)使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果灶具连续打火两次没有点着火,要停止打火两分钟以上,等泄漏的气体散去再尝试点火,切记不要开排风扇,以防遇到火花发生爆炸。使用燃具时,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不得严闭门窗。灶具摆放位置应尽量避开风口。

(8)蒸箱、燃气灶、茶炉等燃气用具使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发现燃气泄露要迅速切断气源总开关,开启门窗加强空气流通,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后方可离去。

(9)对燃气设施,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使用的软管到更换的时间和发现老化、龟裂、烤焦、鼠虫齿咬痕迹、变硬开裂时都要立即更换;软管不要靠近炉面,以免被火焰烧烤,软管不得穿越墙体、门窗,不得压、折软管,以免会造成堵塞,影响连续供气;软管与燃具、减压阀的接口处,必须用卡箍紧固,防止脱落漏气;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

(10)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加压器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燃气橡胶软管使用期限为2年,上述燃气设施到期应立即更换并记录。

(11)定期检查燃气灶具等设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情况写入防火档案。

(12)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乱扔烟头和火柴棒,严禁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有腐蚀性的物质靠近管道;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作电器设备的接地线。

(13)燃气设施的安装、迁移和拆除,必须由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严禁私自拆卸安装。使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设备必须在断气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有燃气设施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消防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范安装或施工。

(14)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15)天然气使用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存入本单位防火档案。

(16)违反本制度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泄露、爆炸、火灾等严重事故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