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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厅服务员奖惩制度

2024-07-11 阅读 2836

餐厅服务员代表着餐厅的形象,在对于各服务员的衣冠、礼仪等方面,餐厅都会制度相应的奖惩制度。以下的餐厅服务员奖惩制度的资料,可供参考。

餐厅服务员管理制度百分考核标准及奖罚制度

扣分制度:

上岗时,衣冠不整、不佩带工号牌,工装不清洁或破损者发现一次扣5分

对个人仪容、仪表不认真对待。5分

当班时未经许可拨接电话或用酒店电话办私事者。10分

私吃客人遗留食品或酒店赠品。5分

不注意卫生,随地吐痰,丢弃杂物者。5分

无故迟到、早退者(包括不参加班前、班后会),5分。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一次扣30分

当班时打盹睡觉者。20分

未经许可,随意玩弄场内设施者。10分

工作散漫,未及时向客人提供合理服务。10分

当天没按指定岗位打扫卫生者。10分

对客人服务礼貌不到位者。10分

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未经经理、部长批准私自替换班或无特殊情况捎信、电话请假均视为旷工

大扫除无故缺席。20分

当班期间不注意言谈举止大声喧哗,讲不雅语言。20分

未经同意离开工作岗位而无合理解释或营业期间无正当理由早退者。每项扣10分

当班时间聚堆说笑,嚼口香糖,聊天,吃东西,大声喧哗,干私活,接打私人电话,看书报杂志,打闹,嬉笑,每项扣10分。

逗留他处偷懒或闲聊,无故串岗(离岗)或私自会客而怠慢工作者。5分

点菜(开单)或送食品时出现差错。5分

在营业场所奔跑者。10分

乱写乱画破坏公共设施,5分。情节严重照价赔偿

客人进入餐厅,不按规范招呼服务客人,迎宾员不到位,服务员不及时到位,发现一次扣5分。

对工作不主动工作中消极怠工,效率低下或带情绪上岗使之失职。一项扣10分

当班时用厕时间超过10分钟。5分

不按规范站立或站立时间未准时,站位不规范每项扣5分

开餐前未按要求进行餐前检查、餐前准备,准备工作不到位,出现空档一项扣5分

拿酒水上餐具上菜递送物品未使用托盘者,一项扣5分

未及时清理空瓶、空箱、空碟补充餐具不及时发现一次扣5分

接听电话不规范或不礼貌。5分

遇到客人无主动问候意识。5分

无论何种理由对客人不礼貌或与客人争吵、发生争执,一次扣30分,情节严重者开除,扣当月工资50%

在岗期间喝酒、赌博、吸烟、吵架斗殴、造谣生事,破坏团结带来恶劣影响者,一项扣20分以上。

擅自张贴或涂改酒店通告或指示,一项扣10分。不爱护公物、对物品造成损坏者根据轻重扣10—20分,损坏物品按价赔偿。

工作差或服务欠佳,客人提出需要帮助无回应,受到客人投诉者,一项扣10分

发表虚假诽谤性言论而影响客人或酒店同事声誉者每项扣5分

私自领用客人存酒拒为己有者,扣5分

病、事假不可以用当月休班替代,超休1天扣1天

开餐前、后请假1小时扣20分,开餐中,请假1小时扣40分

旷工一次当天考核0分,旷工1天除扣三天工资外另扣当月平均分数20%分

女员工上岗未画淡妆、浓妆艳抹或喷洒香水味较浓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

上岗时间佩戴首饰(结婚戒指除外)、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发现一项扣5分。

要求员工不留怪异发型,女员工发不过肩前额不过眉,男员工不留鬓角、胡须,不符合要求者一项扣10分。

吃带用异味的食品后上岗,发现一次扣5分。

不了解菜品、酒水价格或没核实菜单,多收或少收一次扣15,引起客人投诉一次扣20分。

不了解本酒店的基本情况和餐厅销售的产品知识,未能及时给客人提供服务者一次扣5分。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不能独立完成,需要多次督导者一次扣10分。

发现失误不能及时制止或纠正者扣5分

对客人投诉或突发事件未能及时圆满解决并不及时上报领导,一次扣10分。

操作声音过大,一次扣5分。

对客人服务时不使用礼貌用语者,对客人不热情或出现撵客现象者一次扣10—20分。

不服从工作指令,当众与领导顶撞扣50分。

工作中发现违纪现象不及时报告,欺上瞒下,谎报事实真相者扣20分。

未经经理批准擅自给客人加菜,加酒水者扣15分

对客人就餐要求,传达有误,一次扣5分。

房间或地面有滴水、垃圾未及时清理一次扣5分。

离岗前,不检查水、电、气等安全情况,一次扣负责人10分,发生事故由负责人负责。

就餐器具不洁净,一项扣5分。

检查卫生一项不合格扣5分。

奖励制度:

忠于职守,对工作认真负责,为本部门树立良好信誉,在每月总结中突出的优秀者。奖20分

努力工作为本部门的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者。奖20分

为保护本部门的财产及人员安全挺身而出见义勇为者。50分

讲诚信,拾金不昧者。10分

工作出色经常得到客人、同事、上司表扬者。30分

工作主动,热情受到客人表扬的一次奖10分

有合理化建议提出,一次奖10分

对部门或单位有较好影响的工作或受到总经理的表扬,一次奖20分

每星期一检查卫生合格者一次奖50分

以上所有条例按当时情况酌情处理,每扣1分为人名币一元,望各位同事认真对待。

如有补充或更改之处将另以书面形式通知

篇2: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安全麻痹思想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促进交通安全工作,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机动车辆及驾驶证件丢失、被扣等事项,统一由工程部安全室协调处理。因执行任务不带证件造成的罚款,由责任人承担。因各种原因造成证件被扣的,应及时上报;不及时上报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二、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200元:

⑴丢失驾驶证;⑵丢失行车证;⑶丢失营运证;⑷机动车牌照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⑸丢失附加税(费)证(罚款300元);⑹丢失二级维护提示卡(罚款50元)。

出现上述情况,弄虚作假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自理。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同时罚主管安全副队长50元(施工现场有带队干部的,罚带队干部):

1、上井施工不按规定劳保穿戴的;

2、不按照吊车操作规程操作和施工完毕不挂大钩的;

3、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不系安全带、接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在现场内吸烟及未规定穿戴劳保的;

2、在车场内保养、维护车辆时,废旧配件、废油废液乱排乱放的。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以此类推:

1、液罐车乱排乱放污水和大罐阀门关闭不严导致液体外漏的,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2、在家属区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的。

六、私人车辆严禁停放在车场内。临时办事车辆事后应及时离开车场,否则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由个人自负。

七、对在处级单位月度及季度安全检查(抽查)、路检路查中被处罚者,工程部也要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

八、发生责任事故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事故的,加倍处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基层队干部一律按上报事故的规定处罚。

九、员工未出现违反本规定、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未出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未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同时在完成生产任务、服务态度、经济效益等表现突出的,授予工程部“安全卫士”,并进行表彰奖励;上级评选安全先进时优先推荐。

篇3:高速公路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梁板、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1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5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5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2)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4)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

5)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5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100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300~5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100~300元的合并处罚。

第四条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

1.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委会批准;

二、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筹建处研究决定。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