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某幼儿园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某幼儿园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024-07-11 阅读 9941

幼儿园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保障全园师生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园从实际出发,制定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如下:

一、处置事件的组织

幼儿园领导,教育局、镇政府领导,幼儿园值班人员,公安机关。

二、处置事件的指挥机构

总指挥:园长

副总指挥:总务主任、分管园长

成员:后勤组长、保健教师、班组长

三、报警程序

1、发现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向幼儿园、教育局、镇政府领导汇报。

四、处置措施

1、发生危险状况,在第一现场的教职员工首先要保护幼儿,尽快使幼儿脱离危险。

2、在保护幼儿与歹徒周旋或搏斗的同时,尽快通过与110联通的紧急按钮向公安机关报警。

3、接报后,园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4、在处理过程中,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如有人员受伤的及时拨打120进行紧急救护。

五、注意事项

1、在防范暴力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尤其是幼儿的安全。

2、应急处理过程中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抵抗,边报警。

3、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好工作,不要因此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秩序。

篇2:小学外来暴力侵害应急预案

小学外来暴力侵害应急预案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确保学校学生和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特制定如下预防外来暴力侵害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

组长:张国

副组长:程义

组员:李建

二、责任分工

组长负责定时召开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安全事宜。

副组长负责各校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保证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发生安全事故,参与调查处理等工作。

领导组各成员具体负责安全事故发生时的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检查等工作。

三、发生外来暴力侵害事件处理方法

学校门卫要加强昼夜值班,严格外来人员出入登记手续,一但发现有衅寻滋事人员要及时劝阻,防止冲入学校,如不听劝阻冲进学校或借找人到校内滋事者,及时拔打110或属地派出所电话报警,并向学校领导汇报。

四、预防外来暴力侵害事件的措施

1、学校要加强对门卫和安保人员的安全职责教育,严格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做好外来人员登记,防止外来暴力侵害事件发生。

2、值班领导要坚守岗位,及时巡查门卫在岗情况

3、各班主任要利用班会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和治安管理常识教育,定期聘请法制人员进行法律常识讲座,避免外来暴力侵害。

4、心理咨询人员和班主任要加强对心理偏差和行为偏差学生的转化教育工作,发现外来人员有异常行为应及时进行了解处理,并向学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暴力侵害事件发生。

五、应急措施

1、一旦获悉学校发生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立即到现场,协助学校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根据事故类型,开展应急工作,现场及时听取、了解情况,研究抢救方案,采取得力措施,全力开展抢救工作。

3、在全力抢救学生的同时,协调公安等部门及时控制现场,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避免事态扩大。

六、善后处置

1.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对责任事故做出处理。在第一时间向应急工作领导组汇报。

2.善后处理组:发生事故后,积极主动做好家长的解释、抚慰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家长及事件的处理工作,消除分歧,妥善解决问题。善后处理组协助保险部门为投保学生做好补偿赔付工作。

七、做好值班工作。

篇3: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