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立井信号:安全操作规程

立井信号: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1 阅读 4943

第1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2条必须熟悉本立井提升设备及信号设施等情况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规程要求和各局、矿统一规定的信号种类、标志等有关规定,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安全规定

第3条严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标准信号。

第4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按相应的升降速度提升运输。严禁在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时间内发送运送爆炸材料的信号。

第5条交接班时,应现场交待清楚以下内容:

主、备用信号及专用联络电话等通讯信号的完好状况。

有关设备、设施的完好状况。

上一班运行工作情况。

当班有关注意事项。

第条严禁在罐笼等提升容器运行中交接班,须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稳并打定点信号后方可交接班。

第6条发现以下情况时须立即汇报有关领导,妥善解决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状态。交班人交待不清当班情况。

第7条上岗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确实需要离开时,应先打好定点闭锁信号,并向有关领导请假,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8条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操作准备

第9条接班后应首先与绞车司机及其他信号工联系好,仔细检查试验有关信号设备、设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操作。

正常操作

第10条应在便于观察了望及收发信号的信号工房(室)内工作。

第11条应主动与把钩工密切配合,当把钩工向信号工发出发送信号指令后,要监视乘人和装罐等情况,在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信号。

第12条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工房(室),并应密切监视提升容器、钢丝绳、钩头及信号显示系统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发出停车信号,查明原因处理后,

方可重新发送信号。对于事故隐患,必须随即上报有关领导查处。

第13条多层罐笼或多水平提升时,井口上、下各层或各水平信号工,必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下井口总信号工在收齐井下各岗位信号工发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上总信号工发送信号。

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方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出开车信号,可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准确无误地发送信号。

第14条发出开车信号后,一般不得随意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必须先发送停车信号后再发送其他种类信号。

第15条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用信号系统,只有当主用信号系统发生故障时,方可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16条当绞车连续停运2小时及以上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属信号通讯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试运,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发送提升信号。

第17条当班期间,应认真填写必要的信号发送故障等记录,以备检查维修与事故追查处理。

收尾工作

第18条每班工作结束后,填写有关记录并现场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篇2:立井信号工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按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对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

二、工作期间应集中精力,不说与工作无关的话,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班前、班中严禁喝酒,班中严禁睡觉和擅自离岗,不准找他人代发信号。必须暂时离开时应和把钩工联系好,离开期间,绞车必须停止运行。

三、工作中必须和把钩工密切配合,听从把钩工的指挥。要听清、看准,做到准确无误,出现异常情况时,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四、坚决执行“五不发信号”的规定,即:声光不兼备不发;无把钩工指令不发;不符合操作规程不发;人员、物料混装不发;任何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不发。

五、负责搞好信号房内的清洁卫生,爱护好信号设备,保管好各种材料和工具,对本系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回报、处理。

六、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努力学习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不断提高自身保安能力。遵章作业,无“三违”行为。

篇3:立井信号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皮带工区立井信号工是立井信号系统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职工作岗位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立井信号工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信号系统、三大规程,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执行矿规、矿纪,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及设备巡检制度,保证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运行。

第3条、工作时精力集中,发送的信号应及时、准确、清晰,发送提升信号后,应目视箕斗方向,手不离停点,及时处理各种突发情况及事故。

第4条、装载定量斗时应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照规定装载量装载,保证绞车正常提升。

第5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与立井信号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7条立井信号工对信号、提升设施的完好状况负责;

第8条立井信号工对所发送信号清晰、准确程度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第9条立井信号工对装载系统的使用和装载量负责,出现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10条立井信号工在副井因检修、故障等原因安排主井临时上下人时,对乘罐人员的安全负责,出现因信号原因发生事故时负直接责任;

第11条对发生的装载、提升事故有信号保留和现场秩序保护的权利;

第12条立井信号工有对所操作设备负责,并积极提供现场使用情况、维护情况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