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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24-07-11 阅读 2941

地产控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本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本办法所称劳动者为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及各项目、分公司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即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约定如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住房、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等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事项。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重要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约定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以劳动合同期开始的时间为履行时间的,双方签字生效。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劳动者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者不得委托第三人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短期合同和一年以上中长期合同。

第十二条新录用员工一律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首次签订期限一般为:基层职员一年,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两年,中高层管理人员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时一般都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如员工本人提出,公司可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技能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或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

(二)员工由公司出资培训的;

(三)员工岗位性质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的;

(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二)员工退休;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应当延续至下列情形终结时为止:

(一)员工在医疗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二)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员工自愿终止合同除外);

(三)员工离职稽核尚未结束,业务方面的债权债务等业务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员工尚未办理完离司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办公用品、业务资料、宿舍移交、、费用赔偿等)的;

(五)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和决定,员工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延续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情形包括:

1.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

2.求职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与事实不符的;

3.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具体情形包括:

1.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教育不改正,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含5日),累计旷工半年内超过10个工作日(含10日);

2.索取、提供虚假证明,查证属实的;

3.消极怠工,导致应完成而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外派逾期不归的;

5.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上级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

6.有挪用公款、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走私贩私等行为的;

7.未经许可兼营与本集团同类业务或在其他单位兼职的;

8.公司界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具体情形包括:

1.严重违反公司财经纪律的;

2.无故损毁企业财物或损毁企业重要文件,损失重大的;

3.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漏企业机密,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企业名誉受损的;

5.公司界定的其他情形。

(四)由于员工被劳动教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一次培训或者调整一次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因公司机构撤并等情况变化产生冗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能依据第二十一条解除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

(二)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员工在转正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对从事涉及公司商业秘密、重点业务和行政六级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审计,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六条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提出,经与对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员工本年度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续订合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部门应该在员工合同期满前30天评估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二)人事部门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5天向员工提出续订意向,征求员工意见。

(三)双方就劳动合同的续订内容进行协商。

(四)双方续订劳动合同书。

第七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公司薪酬管理条例,

确定本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在劳动合同中应列明员工基本工资标准,各类补贴、奖金可在附件中明确。

第三十二条员工休息、休假、退休、患病或负伤、失业、生病、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员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

(一)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是指员工在培训期间公司为其支付的工资、交通住宿费、师资费、学习资料费、学历教育费、考试费、培训考察费、出国培训费等费用。参加多次培训,各次培训费用累计计算。培训费用损失的赔偿具体计算办法是:

1.约定服务期限的,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比例计算;

2.没约定合同期的,按五年服务期等分培训费用,以员工已履行的期限递减支付;

(二)享受公司一次性购车购房补贴的员工,按照购车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三)未能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的。员工应按不足期限的天数乘以其日标准工资进行赔偿。

(三)其他约定的赔偿条款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维护公司的权益。员工因泄密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必要时公司将提请法律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2: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秩序,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及《z延炼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与实施工作等各项事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一)负责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完善;

(二)负责分公司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等实施工作;

(三)负责有关劳动合同相关的咨询及劳动争议事宜的处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

(一)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原则;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一)合同类型、期限及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九)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分公司人事应在职工入职30天内通知职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条对于接到通知的新入职人员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或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八条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实际用工之日期间,分公司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分公司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九条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或承诺书后方可签订,若职工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分公司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职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骗取分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分公司将按“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签订后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员工花名册台簿、人事信息档案。

第三章试用期管理

第十二条分公司新入职员工按如下规定执行试用期:

(一)普通员工入职: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6个月。

(二)中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等急需专业及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面谈时商定。

第十三条试用期满,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逾期者,作放弃转正处理。

第十四条综合办公室接到转正申请后,按岗位不同对乙方进行考试及考核,并根据乙方各方面表现及业务能力,做出是否给予转正的决定。

第十五条转正决定分为二种:

(一)经考核合格,同意按期转正,正式履行劳动合同。

(二)经考核不符合甲方聘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凡做出上述任何一项决定,甲方应提前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六条乙方的转正考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会同所在部门进行,然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拟出处理意见,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七条职工应遵守分公司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内约定内容,确保其岗位工作业绩目标的完成。

第十八条分公司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分公司和职工经协商一致可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如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解除。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将采用书面协议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变更协议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分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职工与分公司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解除,但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经双方协商一致,愿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签署解除协议(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由分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向职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2),其后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由职工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向分公司提前30日提交《解除劳动合同报告》(见附件3),分公司接到《解除劳动合同报告》后,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间考核不达标或出现违纪违规现象);

(二)严重违反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分公司发现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分公司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有权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分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的;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和分公司解除或终止关系的员工必需完善相关的离职文书后,分公司给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分公司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保存两年备查。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双方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续订劳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分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员工发出《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见附件4);

(二)员工接到提示函后,应当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向企业提出《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见附件5);

(三)分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不续订的,可签订终止协议书(见附件6);

(四)劳动合同续签协商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续订劳动合同。

第七章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分公司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经济补偿(具体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职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月工资为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员工如在辞职时未能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分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下列损失:

(一)分公司招收录用时所支付的费用;

(二)分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分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应依法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八章离职手续办理及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职工在离职前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并填写“离职移交手续清单”交至本单位综合办公室;

职工所经营的分公司财物(含分公司发给职工本人的装备和工具等);向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已办、或未办完的事项;所经办业务项目之办事细则;所经办业务之各项材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等);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关系;组织关系和工会关系等相关手续等。

第三十六条移交手续需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出具书面委托书一份。

第三十七条在上述手续未结清前,分公司将暂停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续订、解除及终止过程中的相关书面记录予以妥善保管,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

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由分公司、职工各持一份。

第九章劳动合同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职工与分公司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员工应先同直接上级主管人员进行口头或书面沟通,以促进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请求人事、企管等部门进行调解,不满调解结果可按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解除,并达成如下协议:

协商一致单方提出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解除。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三、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离职手续已办结,双方再无他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2: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劳动合同,现因下列原因解除:

协商一致单方提出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员工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解除。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甲方:

年月日

附件3: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报告

本人××

×(身份证号××××××),现因本人×××原因自愿提出解除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本范本由本人参照以上内容手写。

附件4:

劳动合同到期告知函

(身份证号码:)

您与我公司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将于年月日到期,现予以告知。

(综合办公室盖章)

年月日

分割线

以上《劳动合同到期提示函》本人已收到无误。

签收人:

年月日

附件5:

劳动合同续签申请

×××(企业名称):

我叫×××(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愿意/不愿意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本申请由员工本人手写,于到期前15日内提交综合办公室。

附件6: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日订立的劳动合同,现因合同到期个人不愿续签,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

终止,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年月日起劳动合同终止。

二、按照法律规定,甲方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元。

三、双方所有债权债务均已结清,离职手续已办结,双方再无他涉。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篇3:股份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

(20**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及本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书》、《岗位聘任协议书》,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签订专项协议书。《岗位聘任协议书》和各专项协议书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所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与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十一)其他。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上级任命、聘任或公司选举产生报上级审批的公司法人代表、党组织负责人,与上级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凡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应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或专项协议书。

(四)下列情形的员工分别签订专项协议书:

l、经批准全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签订《培训协议书》;

2、享受医疗期待遇病休人员签订《医疗期协议书》;

3、哺乳期的女工签订《计划生育息工协议书》;

第六条《劳动合同书》经公司和员工双方签订以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公司根据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劳动合同中注明终止日期的,为有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中不注明终止日期,但约定其它终止条件的,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完成单项工作或临时工作的员工,可签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毕业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按国家规定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其他新员工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试用期和见习期计算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十一条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劳动合同期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作相应变更。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员工,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一周内书面答复。如果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在合同到期前续订。续订劳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因工伤、职业病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原则上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处于孕、产、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时,合同期限可顺延到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结束时。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收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7天以上(含)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公司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人民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公司标准,确需裁减人员时。

第十八条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员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员工在义务服兵役期间;

(五)复转、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六)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并与公司协商一致。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公司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三)公司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四)经国家劳动部门确认,公司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

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暂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在涉及公司保密的岗位上工作或调离上述岗位尚不满解密期的;

(2)公司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重点科研开发及经营、生产项目尚未完成的;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受审查的。

第二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基层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上必要的说明材料,交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报主管人力资源的公司领导审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部门签署意见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公司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工资制度和"向重要岗位倾斜,向骨干员工倾斜"的工资政策。

第二十三条员工在试用期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发放薪酬,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确定岗位、核定薪酬。

第二十四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有婚假、丧假、探亲假、带薪年度休假等相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员工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可按国家及公司规定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七章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有各项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员工因工负伤或患有职业病,以及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按国家和《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医疗期。

第二十九条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期疾病救济费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期内,员工不得另谋职业,不得自己或帮助亲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公司终止其医疗期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员工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的待遇,按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员工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六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离退休、退职或退养规定

(一)员工离退休、退职年龄以及离退休、退职后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有公司富余员工安置规定》,员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退出岗位休养,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退养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责任、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员工损失:

(一)公司拖延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及时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公司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员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公司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五条上条所称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员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员工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员工,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金;

(二)造成员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按国家规定补足员工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员工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员工或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其医疗费用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由于本办法第十七条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全额支付员工当月岗位工资,并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员工一个月岗位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疾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岗位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可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最高至百分之百)。

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三十七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未签订协议的按原费用逐年递减的原则偿付;

(三)因违反劳动合同而给公司造成的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计算的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八条上条第三款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如果直接经济损失不易计算,赔偿金额为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未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的三倍或四倍;对由公司出资培训,期限超过一个月或培训费超过一万元的员工,按培训协议约定进行赔偿。

(二)如果直接经济损失可以计算,以本款计算值作为赔偿金。

(三)对合同期限超过五年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计算赔偿损失时,合同期限可视为五年(即六十个月)。

第三十九条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四十条外单位招用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员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责任的份额不低于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本公司有权向其索赔下列损失:

(一)对本公司研发、生产、经营和其他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本公司造

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劳动争议

第四十一条劳动合同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有关规定和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第四十二条由工会代表、员工代表、行政部门代表共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其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第四十三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三十日内,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仲裁申请。

第四十四条因除名、辞退、开除等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自公司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合同管理岗,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各种合同台帐,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及终止等具体手续,并负责检查岗位聘任协议执行情况,协助处理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