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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房地产项目销售人员工作细则

2024-07-11 阅读 3017

东南国际项目销售人员工作细则

一、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

1、服饰要求:着工作服配戴工牌。

2、头发梳理整齐,头发长度不宜过肩。

3、女性上班应化淡装,指甲勤清洁;男性上班打领带,不留胡须。

4、女性上班时只允许配戴一款手饰。

5、销售人员应统一穿黑色皮鞋或深色。

6、上班时间口腔不宜有异味。

二、销售人员仪态要求:

1、站姿:A.挺胸、收腹、端正、双眼向前平视、嘴巴微闭。

B.双臂自然下垂或向前交叉,不允许前手或交叉。

C.站立时双脚应成"V"字型,双膝靠紧,不能东倒西歪。

D.上身始终保持正直。

2、座姿:轻且慢,双肩放松平放,双手自然放大腿上,不可半躺半卧,在同事或上司面前,不能将双手抱于胸前。

3、行走:昂首、挺胸、收腹、面向前方,双手自然下垂摆动,腿要直,行走时不应左顾右盼,不要将手放入口袋,打响指,与客户同走时,不宜超越客户,与上司同走时应主动打招呼,带客户看房时应主动开门,让客户先入。

三、销售人员招待客户的服务要求:

1、轮到接待客户时,带上资料,打开场白,例如"您好,第一次来看房吗"。

2、确认客户要求的房型时,带到沙盘详细解释。

3、带客户座电梯时,应走在客户的左边,主动开门,主动让其进出门。

4、在样板房里时,应介绍朝向、通风、家具摆放等解释为什么这样做,留下好的印象给客户。

5、到洽谈处算一份置业计划表,主动为客户开门。

6、客户走后应处理桌面、客户资料等,等待下一轮客户的到来。

四、电话接听的要求

1、电话开头语、问候语。

2、登记咨询电话的客户资料,并建议到现场来看房。

3、告诉客户项目位置,价格,怎样乘车,大致户型。

五、销售人员名片使用方法

1、不宜同钱包放在一起,应放入上衣兜里,方便拿取。

2、交换名片时,应起身双手接名片,看清对方名片内容。

3、递送名片时应起身双手递送名片,并予以"请多关照",自己的姓氏应对着客户。

六、售楼员的工作礼节

1、引路:应走在客户的左前方二、三米处,适当地介绍、提醒。

2、敲门:职员如须进入有关办公室时,应轻扣房门得到允许再进入。

3、电梯:应帮客户主动按电梯、请客户先进入电梯后及两边走动,不要大声说话、吸烟。

4、传话:不宜交头接耳,有客户时应使用便签。

5、报纸:从哪来哪去,不要随意剪扣,如须应稿抄,不要用太多时间去看报及杂志。

6、用餐:12:00用餐。第一个分批,第二个不要在现场用餐,用餐后及时处理。

7、不要抢客户和挑客户,不分任何去接待客户,即使是同行也应这样。

8、不宜扒在台面写字、看书。

9、不宜对客户发生争执,大声说话。

10、不要对客户优惠折扣,除非公司同意。

11、不要随意为客户更改房号。

12、未经上司同意不得擅自收留保存定金。

13、销售服务中应相互配合,配合默契,统一作战。

14、不得超越上司回答,发展商之间的问题。

七、优秀销售人员应具备素质

业务能力

1、投入这是关键,熟悉项目情况、行情、技巧、管理。

2、细分客户,能准确为客户作出判断分析。

3、有良好的专业形象,具备很强的专业素质。

4、擅于与同事配合,处理好与每一个同事之间的关系,口径要一致。

5、做好每一个到场客户的登记工作。

6、与客户交谈交流时,有共同的话题,事前准备充分。

优质的售后服务(从选房、签约、办理按揭、入住等工作),做事有始有终,协助客户办好相关手续。

心理素质及能力要求

1、要有恒心和毅力(不怕吃苦、不怕拒绝、形成自己的信念)。

2、肯定自己的项目素质(对产品有信心)。

3、要对自己心智的培养,心智决定行动,行动达到成功(心智包括智商、情商)。

4、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5、肯定自我发展潜能。

6、乐观自勉,坚持了解,最终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7、挑战自我,挑战高手,强手。

8、尊重别人虚心学习。

9、培养销售意识,喜欢这一行,善于从工作中寻找乐趣,学会打交道。

八、销售人员能力指标测试

1、积极性:面对新事物,出现难题时,以一个积极的心态配合处理。

2、协调性:加强团体作战精神,有士气风范。

3、慎重性:能有计划地进行工作,深谋远虑。

4、责任感:认识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自己的责任是什么。

5、自我依赖性:也就是自信心,不胆怯,很从容地去接待客户,不要怯场。

6、领导性:能够领导别人,配合别人,要有组织性。

7、共感性:能体谅别人,愿与别人配合。

8、活跃性:体力、积极向上、活泼。

9、持久性:持续有力的投入,不半途而废,有韧劲。

10、思法性:对同事对客户的处事方法。

11、规律性:不做另类的人,做常人所做的事。

12、感情稳定性:心情阔达,处事冷静,不将情绪带到现场。

13、顺从性:能以谦虚的态度,接纳优秀者,赞扬,肯定自我,肯定别人。

14、自主性:独立思维,独立判断,有计划地处理工作。

篇2:车队运输安全管理细则

车队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往往数额巨大,保险费也会随着意外数目及赔偿金额的上升而大幅度调高。因此,车队事故除了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外,还有庞大的间接成本损失。

风险评估可以让车队管理层找出隐患并制定控制措施。管理层首先要辨识与车队有关的工作活动,例如在公路上行驶、装卸货物、维修车辆等,再从这些相关活动中找出各种危险源。同时,管理层也应辨识可能受影响的人员包括司机、跟车工人、维修工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等。管理层应多听取员工意见,以确保没有遗漏重要的资料。之后,便可为每一个危险源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评估。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来评定风险级别。

如果消除危险源是不可行的,便应考虑减少风险。改变工厂的布置,减少人车争路,或是在车辆上加上限速装置,这都是减少风险的措施。其次,可设立安全工作管理系统,例如强制执行车速限制。指导及训练员工,使他们小心工作,并采用个人防护装备。较重要的危险源及其可行的控制措施应书面记录,方便有关员工了解。

管理人员亲身参与能起带头作用,例如巡视车队、参与正式和非正式的日常会议和工作讨论。引入赏罚制度,也是管理层应当考虑的。单位应向员工展示有关的安全政策,并阐明员工的责任、安全工作程序、其他有关指导及训练的参考资料及进行安全表现的汇报等。为了加强员工与管理层的紧密合作,成立专职安全工作小组是有效的方法之一。管理层要授权和投入资源给这些组织,使它们能发挥作用。

单位应安排资深导师为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提供训练。训练可以分为:为新入职员工而设的基本训练;为未符合资格的司机而设的补救训练;让司机定期重温有关的驾驶知识;让需要驾驶特殊车辆或附属设备的员工修读专门知识。

单位要规定何种事故是需要司机呈报的,并制定事故呈报及处理步骤。对较严重的事故,单位要进行调查。牵涉外界的伤亡事故,更要及时派人到现场调查,收集资料,以防止同类事件发生,并作为日后赔偿的参考。肇事司机在调查结束后应接受面谈,或被告知分析结果及改善措施。

管理层应定期计算整个车队的事故率,每个司机也应有个人的事故记录,并配合相应的奖罚。

篇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的安全生产,以及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铁路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督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铁路建设业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铁道部安全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馈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安全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就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营业线在施工期间保证安全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隧道的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隧道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注意事项,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理及有关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安全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细则,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安全生产监理细则实施安全监理。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为铁路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和配件。机械设备应具有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提供安全操作说明;禁止提供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时间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检验检测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施工业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铁路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在铁路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

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核、铁路局或铁道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铁道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九)隧道工程;

(十)铺轨、架梁工程;

(十一)既有线工程;

(十二)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十条铁路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结构等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四十二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还应具有安全鉴定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四十五条既有线施工应选择与既有线施工相适应、保证既有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隧道工程应使用与施工方法匹配的施工设备和机具,需要实施工程地质超前预报的,必须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有瓦斯的隧道,必须按相关规定配置机电设备。不得使用与既有线和隧道施工不匹配的施工机具。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对本局范围内涉及既有线的铁路建设工程和本局负责的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与建设管理司共同对既有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建设管理司对新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管理。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派出机构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铁路安全监察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五十一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安全举报制度,受理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七章安全事故救援和报告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单位应将本建设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机构核备。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五条既有线建设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铁路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发生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的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证。

第五十八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组织抢险;既有线铁路建设工程发生事故后,铁路安全监察机构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将现场情况上报。

第五十九条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由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铁道部将根据事故性质和责任,在一定时间内暂停责任单位承揽铁路建设工程的资格,并限制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进入铁路建设市场从业。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