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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中心代理公司物料管理规程(销售策划共用)

2024-07-11 阅读 6593

营销中心代理公司物料管理(销售、策划共用)

1、文档、音像资料

代理公司在开发商所委托进行的所有**山水绿城项目的营销活动中所产生及开发商所交与的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呈报原件及附件、营销方案、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推广预算、活动方案、人员档案、公文、会议纪要、固定资产管理资料、考勤管理、奖惩通知等相关纸制、音像资料,代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相关资料管理制度,并由专人管理,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与安全,每月最后一天代理公司应将当月所有文档、音像资料的复印件或副本交开发商归档。

开发商有权进行抽查,若发现由代理公司管理不当所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损坏、遗失、错误等情况,据情节轻重程度处以每份资料100-2000元罚款,需登报挂失等补偿性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代理公司承担,若由此导致开发商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代理公司应一并为开发商清除不良影响及全额赔偿。

2、销售物料及宣传制品

代理公司在开发商所委托进行的所有**山水绿城项目的营销活动中所产生及开发商所交与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营销中心现场所有销售物料、户外广告、样版间等相关由代理公司设计、制作、发布或委托发布的所有物料及宣传制品,代理公司应制定完善的相关物料管理制度,并由专人管理,确保相关物料的完整与安全。

各种销售物料及宣传制品的制作单位、制作工艺、价格以及验收均由开发商确定;各种销售物料及宣传制品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由代理公司负责。

开发商有权进行抽查,若发现由代理公司管理不当所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物料或宣传制品损坏、遗失、错误等情况,据情节轻重程度处以每份资料100-5000元罚款,需登报挂失等补偿性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代理公司承担,若由此导致开发商名誉或经济损失的,代理公司应一并为开发商清除不良影响及全额赔偿。

3、资料管理及交接

代理公司在开发商所委托进行的所有**山水绿城项目的营

销活动中所产生及开发商所交与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营销中心现场所有销售物料、户外广告、样版间等相关由代理公司设计、制作、发布或委托发布的所有物料及宣传制品由代理公司管理的,代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进行台帐登记管理,并报开发商归档。

双方相互交接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呈报、销售

物料及宣传制品、音像资料、固定资产等)均须填写相应登记表。

文档、音像等资料应填写《文档资料交接登记表》,填写应清楚、完整。

篇2:建筑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2000kg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

注:提升高度30m以下(含30m)为低架;提升高度31~150mm为高架。

第1.0.3条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第2.0.2条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2.0.3条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

第2.0.4条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

第2.0.5条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

第三章结构设计与制造

第一节结构设计

第3.1.1条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2条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3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取3号镇静钢或16锰、16锰桥钢。

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

第3.1.3条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大于120,单肢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λmax的0.7倍;

二、一般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150;

三、受拉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200;

四、受弯构件中主梁的挠度(yL)不应大于l/700,其他受弯构件不应大于l/400(l为受弯构件计算长度)。

第3.1.4条构件连接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的规定。

第3.1.5条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M10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2个。

第3.1.6条格构式构件的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的立柱,应每隔4~6m设置横隔板,且每个标准节不得少于2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的钢板或截面不小于∟50×5的角钢制作,可不验算强度。

第3.1.7条井架式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第3.1.8条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6m。

第3.1.9条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2根[14。

第3.1.10条提升机吊篮的各杆件应选用型钢。杆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8mm。吊篮的结构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当使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措施。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m的安全档板或挡网。高架提升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的吊笼,其顶板材料可采用50mm厚木板。

第3.1.11条提升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础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6m,起重量不超过600kg。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小于240mm×240mm,角钢不小于∟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小于121mm把杆支座应设置在单肢与缀件连接的节点处。

第二节结构制造

第3.2.1条提升机结构所用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

第3.2.2条提升机架体的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

第3.2.3条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验。

第3.2.4条构件的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由多节组装的架体,应保证其标准节具有互换性。

第3.2.5条提升机结构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代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提升机构

第4.0.1条卷扬机的选用或制造,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

第4.0.2条提升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

第4.0.3条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

第4.0.4条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不小于30。

第4.0.5条卷扬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的规定。

第4.0.6条滑轮组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低架提升机不应小于25;高架提升机不应小于30。

第4.0.7条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组与架体(或吊篮)应采用刚性连接,严禁采用钢丝绳、铅丝等柔性连接和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4.0.8条以摩擦式卷扬机为动力的提升机,其滑轮应有防脱槽装置。

第4.0.9条提升钢丝绳的最大工作拉力应按下式确定:

S=P/(a·η)(4.0.9)

式中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P--提升荷载(N);

a--承载钢丝绳分支数;

η--滑轮组总效率。

第4.0.10条提升钢线绳安全系数应按下式确定:

n≥Sp/S(4.0.10)

式中n--安全系数,一般取7~9;

Sp--钢丝绳破断拉力(N);

S--钢丝绳最大工作拉力(N)。

第4.0.11条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当吊篮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3圈。

第4.0.12条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当采用绳卡时,绳卡应与绳径匹配,其数量不得少于3个,间距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的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绳卡。

第4.0.13条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股钢丝绳》的规定,并有合格证。

第五章安全防护装置及要求

第5.0.1条提升机应具有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并满足其要求:

一、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地承担吊篮自重、额定载荷及运料人员和装卸物料时的工作荷载。

2.断绳保护装置。当吊篮悬挂或运行中发生断绳时,应能可靠地将其停住并固定在架体上。其滑落行程,在吊篮满载时,不得超过1m。

二、楼层口停靠栏杆(门)。各楼层的通道口处,应设置常闭的停靠栏杆(门),宜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停靠栏杆可采用钢管制造,其强度应能承受1kN/m水平荷载。

三、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防止物料从吊篮中滚落。

四、上料口防护棚。防护棚应设在提升机架体地面进料口上方。其宽度应大于提升机的最外部尺寸;长度:低架提升机应大于3m,高架提升机应大于5m。其材料强度应能承受10kPa的均布静荷载。也可采用50mm厚木板架设或采用两层竹笆,上下竹笆层间距应不小于600mm。

五、上极限限位器。该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允许提升的最高工作位置。吊篮的越程(指从吊篮的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应不小于3m。当吊篮上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即行动作,切断电源(指可逆式卷扬机)或自动报警(指摩擦式卷扬机)。

六、紧急断电开关。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便于司机操作的位置,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提升机的总控制电源。

七、信号装置。该装置是由司机控制的一种音响装置,其音量应能使各楼层使用提升机装卸物料人员清晰听到。

第5.0.2条高架提升机除应满足第5.0.1条规定外,尚需具备下列安全装置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下极限限位器。该限位器安装位置,应满足在吊篮碰到缓冲器之前限位器能够动作。当吊篮下降达到最低限定位置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吊篮停止下降。

二、缓冲器。在架体的底坑里应设置缓冲器,当吊篮以额定荷载和规定的速度作用到缓冲器上时,应能承受相应的冲击力。缓冲器的型式,可采用弹簧或弹性实体。

三、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额定荷载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四、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通讯装置必须是一个闭路的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听到每一站的连系,并能向每一站讲话。

第六章电气

第6.0.1条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必须符合提升机工作性能、工作环境等条件的要求,并有合格证书。

第6.0.2条提升机的总电源应设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装置;电动机的主回路上,应同时装设短路、失压、过电流保护装置。

第6.0.3条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值(包括对地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运行中必须大于1000Ω/V。

第6.0.4条提升机的金属结构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5条当提升机高度超出相邻建筑物的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中第4.4.2条规定的条件安装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6.0.6条携带式控制装置应密封、绝缘,控制回路电压不应大于36V,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第6.0.7条工作照明的开关,应与主电源开关相互独立。当提升机电源被切断时,工作照明不应断电。各自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第6.0.8条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第6.0.9条电动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机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6.0.10条提升机的电气设备的制作和组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控制屏(台)技术要求》、《低压配电屏技术要求》等的规定。

第七章基础、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

第一节基础

第7.1.1条高架提升机的基础应进行设计,基础应能可靠地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载。基础的埋深与做法,应符合设计和提升机出厂使用规定。

第7.1.2条低架提升机的基础,当无设计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层压实后的承载力,应不小于80kPa;

二、浇注C20混凝土,厚度300mm;

三、基础表面应平整,水平度偏差不大于10mm。

第7.1.3条基础应有排水措施。距基础边缘5m范围内,开挖沟槽或有较大振动的施工时,必须有保证架体稳定的措施。

第二节附墙架

第7.2.1条提升机附墙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间隔一般不宜大于9m,且在建筑物的顶层必须设置1组。

第7.2.2条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之间,均应采用刚性件连接,并形成稳定结构,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严禁使用铅丝绑扎。

第7.2.3条附墙架的材质应与架体的材质相同,不得使用木杆、竹杆等做附墙架与金属架体连接。

第7.2.4条附墙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设计。当无设计规定时,可选用附录三中的图示做法。

第三节缆风绳

第7.3.1条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应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高架提升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采用缆风绳。

第7.3.2条提升机的缆风绳应经计算确定(缆风绳的安全系数n取3.5)。缆风绳应选用圆股钢丝绳,直径不得小于9.3mm。提升机高度在20m以下(含20m)时,缆风绳不少于1组(4~8根);提升机高度在21~30m时,不少于2组。

第7.3.3条缆风绳应在架体四角有横向缀件的同一水平面上对称设置,使其在结构上引起的水平分力,处于平?状态。缆风绳与架体的连接处应采取措施,防止架体钢材对缆风绳的剪切破坏。对连接处的架体焊缝及附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

第7.3.4条龙门架的缆风绳应设在顶部。若中间设置临时缆风绳时,应在此位置将架体两立柱做横向连接,不得分别牵拉立柱的单肢。

第7.3.5条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其下端应与地锚连接,不得拴在树木、电杆或堆放构件等物体上。

第7.3.6条缆风绳与地锚之间,应采用与钢丝绳拉力相适应的花篮螺栓拉紧。缆风绳垂度不大于0.01l(l为长度),调节时应对角进行,不得在相邻两角同时拉紧。

第7.3.7条当缆风绳需改变位置时,必须先作好预定位置的地锚,并加临时缆风绳确保提升机架体的稳定,方可移动原缆风绳的位置;待与地锚拴牢后,再拆除临时缆风绳。

第7.3.8条在安装、拆除以及使用提升机的过程中设置的临时缆风绳,其材料也必须使用钢丝绳,严禁使用铅丝、钢筋、麻绳等代替。

第四节地锚

第7.4.1条缆风绳的地锚,根据土质情况及受力大小设置,应经计算确定。

第7.4.2条缆风绳的地锚,一般宜采用水平式地锚,当土质坚实,地锚受力小于15kN时,也可选用桩式地锚。

第7.4.3条当地锚无设计规定时,其规格和形式可按以下情况选用:

一、水平地锚。水平地锚可按表7.4.3选用。

水平地锚参数表表7.4.3

?

注:本表系按下列条件确定:木材容许应力取11MPa;填土密度为1600kg/m3;土壤内摩擦角为45°

二、桩式地锚。

1.采用木单桩时,圆木直径不小于200mm,埋深不小于1.7m,并在桩的前上方和后下方设两根横档木。

2.采用脚手钢管(φ48)或角钢(∟75×6)时,不少于2根;并排设置,间距不小于0.5m;打入深度不小于1.7m;桩顶部应有缆风绳的防滑措施。

第7.4.4条地锚的位置应满足对缆风绳的设置要求。

第八章安装与拆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第8.1.2条提升架体实际安装的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的最大高度。

第8.1.3条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

二、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三、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四、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五、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靠;

六、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表8.1.3。

与架空输电线的最小安全距离(m)表8.1.3

?第8.1.4条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过的提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二、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

三、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四、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在5~10mm以内。

第8.1.5条拆除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连接情况;

二、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三、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情况;

四、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情况。

第二节架体的安装与拆除

第8.2.1条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应采取临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8.2.2条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2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第8.2.3条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第8.2.4条架体各节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替。

第8.2.5条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把杆不得装在架体的自由端处;

二、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三、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四、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五、随工作面升高把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的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第8.2.6条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2个标准节(一般不大于8m)。

第8.2.7条拆除龙门架的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的稳定。

第8.2.8条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第8.2.9条拆除作业室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第三节卷扬机稳装

第8.3.1条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的顶部应按第5.0.1条中防护棚的要求架设。

第8.3.2条固定卷扬机的锚杆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第8.3.3条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滑轮,并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第8.3.4条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第四节低架龙门架的整体安装与拆除

第8.4.1条架体的拼装应在平整的场地上进行,各节点螺栓应紧固,拼装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

第8.4.2条拼装后架体应进行临时加固,除沿立柱纵向绑扎梢径不小于80mm的木杆外,两立柱之间尚应以横杆和剪刀撑进行横向加固,其方法可见附录三。

第8.4.3条整体吊之前,应在架体顶部四角系牢缆风绳。

第8.4.4条架体的吊点应采取设计制造吊点。用把杆起吊时,应在起吊(或放倒)架体的相反方向,用辅助缆风绳加以保护。起吊(放倒)要平稳,不得斜吊。

第8.4.5条架体吊立就位时,应在栓牢缆风绳和固定架体底脚后,方可摘除吊钩。

第8.4.6条拆除作业时应先挂好吊具,拉紧起吊绳,使架体呈起吊状态,再解除缆风绳和底脚螺栓。

第8.4.7条龙门架整体安装和拆除工作属起重作业,必须由持证的起重工和有经验的指挥人员配合进行。

管理

?提升机是近些年随建筑施工发展而逐渐完善的施工机械,因目前种类较多尚没定型,给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又因此种设备与塔式起重机、载人电梯相比较,维修管理简单,尤其低架提升机往往只对卷扬机由设备部门管理,而对架体及其传动机构无人过问,形成只使用不维修,常常发生事故。因此,提出不得对卷扬机和架体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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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315:17wangliangwq|二级

物料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1)物料提升机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并遵守物料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2)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应符合说明书或设计计算书要求,并牢固可靠。

(3)使用前应对吊篮的安全门、钢丝绳、安全停靠、限位保险装置,联络信号进行检查,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4)缆风绳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F9.3钢丝绳,禁止使用钢筋。缆风绳地锚必须牢固。

(5)与建筑结构连接的连墙杆应符合说明书或规范要求,连墙杆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6)卷扬机钢丝绳必须有符合要求的过路保护。

(7)禁止任何人乘吊篮上下。不得超载,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

(8)各施工层要设牢固可靠的卸料平台及安全门。

(9)物料提升机发生故障或维修保养必须停机,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

(10)物料提升机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内容应做到量化,参与验收人员签名。

(11)作业司机应在班前作日常检查和作空载试运行。

(12)物料提升机电器控制部分应有接零保护、欠压保护功能。

(13)物料提升机必须安装断绳、停靠、超高限位装置,吊篮禁止使用单根钢丝绳。

(14)物料提升机基础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并据周边情况,采取避雷措施。

(15)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或下班时吊篮必须放在地面,不允许停在空中,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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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公司客户提供物料控制规程

公司客户提供物料控制规程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确保客户提供物料之品质符合要求,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客户为配合其所下订单的需要,提供由其采购或生产的部分或全部原物料,该物料之品质控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悉依本规章处理。

1.3权责单位

(1)品管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管理规定

2.1进料程序

(1)业务部在受理客户订单时,确认将由客户提供之物料之状况,并在订货通知单上向其他相关单位说明。

(2)技术部门在产品用料明细表上注明由客户提供之物料。

(3)物控对客户提供之物料不再作请购作业。

(4)由业务部联络客户提供物料之时间、数据等资讯。

(5)客户提供物料进厂后(一般均系进口物料),由仓库人员依进货清单进行点收,并通知物控及品管部。

2.2验收规定

(1)品管部IQC人员根据进货清单,对客户提供物料进行检验,检验办法依据《进料检验规定》。

(2)检验合格物料可办理入库。

(3)检验不合格之物料,由品管部将检验报告单一联转业务部,一联转仓库。

(4)业务部将不合格之报告单传真给客户,并与客户取得联系。

(5)对本公司无法检验之品质特性,应由客户在提供物料的同时附上出厂检验报告。

2.3不合格处理方式

2.3.1退货处理

(1)客户接获本公司之不合格报告后,确认该批物料需退回客户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2)业务部应与客户协商变更订单交期,以消除不合格退货所致之影响,或由客户提供等量之另一批物料以排解交期延误过多之问题。

(3)退货之费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由客户承担,由此导致之损失视双方合约而论。

(4)生管部应就此修订生产计划,确保生产顺畅。

2.3.2特采处理

(1)客户接获本公司之不合格报告后,确认该批物料之不良状况可降低标准而让步接受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予以特采(让步接收)处理。

(2)业务部将客户书面报告转达品管部后,品管部判定特采,允许物料入库,并将特采报告转各相关部门了解。

(3)生产加工过程中,本公司可正常使用该批特采物料,对可在作业中予以纠正之不良(如外观不净或易修复之不良)应尽量予以修复,以提升完成品之品质。

(4)如生产加工过程中发现该物料确无法使用(如尺寸不良导致无法装配)应向客户反馈,并停止使用。

(5)特采所致之损失由业务部与客户协商处理。

2.4不良品与余留品处理

2.4.1不良品处理

(1)作业过程中发现客户提供物料有原不良的,由制造单位挑出,经品管部审核确认后以后以不良品退回仓库。

(2)仓库汇总不良原因、数量,转业务部通知客户,依双方约定方式处理。

(3)处理方式一般有下列几种:

(A)退回客户,由客户补足数量。如不良数量少,不补货可确保生产需要(客户事先有提供超额之物料,如1%)的,则不需补货。

(B)由本公司直接报废,不足数量由客户补足。

(C)退回客户或由本公司直接报废,不足数量以减少产品之订单数量解决。

(4)作业过程中,因本公司原因所致之不良,造成生产需要量不足时,由客户补足数量,运费及损失由本公司承担。

2.4.2余留品处理

订单完成后,如客户提供之物料有多出之余留品,由业务部与客户协商处理:

(1)用于下批订单,客户在下批提供物料时扣除相应数量。

(2)退回客户。

(3)本公司自行处理。

3.附件

[附件]HB02-1《客户提供物料控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