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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管理办法

2024-07-11 阅读 1178

第一章支付管理办法

1.一般规定

1.1.管理范围

1.1.1.支付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建设款支付、资本性支出、日常费用支付、税费支付、代收代付款项支付以及其他款项支付。

1.2.按用途分类

1.2.1.开发建设款的支付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种用款,包括:征地、前期工程、建筑安装、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等建设用款。(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设计费、建筑安装费(含工程物料采购)、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等开发建设用款。

1.2.2.资本性支出:主要为公司经营性资产的采购以及公司的对外投资、利润分配等。如公司采购自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室装修、对外投资、利润分配等用款。

1.2.3.日常费用:日常业务经营、行政管理发生的费用款项,如营销推广活动费用、广告设计费、销售佣金、员工工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车辆使用费、贷款利息等。

1.2.4.税费:企业经营业务所应承担的各种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防洪费等。

1.2.5.代收代付款项:为配合主营业务、其他业务的运作而发生代收代付款、暂收款、如代收代缴税费、初装费等。

1.2.6.其他款项:除上述款项以外的各种款项,如往来款、借支、投标押金。

1.3.按支付进度分类

1.3.1.按合同实施的不同时期分类,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

1.4.结算期数与支付次数的的规定

1.4.1.预付款可以不必由预算部出具《结算报告》,但结算的期数从预付款开始计算为第1期,到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应连续编号。不得断号。结算的期数与支付的次数可能不一致,某一结算期数下可能支付几次,在支付证书中应表注为第×期第第×次支付。

2.土地款支付的规定

2.1.土地款支付程序

2.1.1.由分管土地主办部门根据土地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中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向财务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表。

2.1.2.财务部门核对土地合同中的支付条件,向土地收款部门指定的账号办理交款手续。

3.设计费的支付规定

3.1.预付款的支付

3.1.1.设计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达到后,填写支付申请表并附件设计合同的首页、支付内容当页和签约栏当页复印件,交由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填写会审表后,再转交财务部门。

3.1.2.财务部核对合同条件的原件并与复印件核对后,确定符合支付条件后,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3.1.3.由董事长在财务支付证书中签署意见后,由董事办将文件反馈财务部,由财务部通知设计人收款。

3.2.进度款的支付

3.2.1.设计人在办理设计费的进度款支付之前,应事先办理设计成果文件中间验收的手续,形成成果文件的中间验收手续。

3.2.2.设计人编制设计费中间结算申请报告后,与预算部共同核对办理设计费中间结算的审核工作,由预算部出具设计费中间结算审核报告。

3.2.3.设计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项目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3.2.4.项目发展部根据审核设计费的支付资料的完备性后填写支付会审表,向财务部转交。

3.2.5.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3.2.6.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设计人收款。

3.3.结算款的支付

3.3.1.设计人在办理设计费的结算款支付之前,应事先办理合同执行情况确认手续,形成设计合同执行情况确认表。

3.3.2.设计人编制设计费结算申请报告后,与预算部办理设计费竣工结算的审核工作,由预算部出具设计费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3.3.3.设计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项目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3.3.4.项目部根据审核设计费的支付资料的完备性,向财务部转交支付申请表。

3.3.5.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3.3.6.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设计人承兑。

4.监理费的支付

4.1.预付款的支付

4.1.1.监理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达到后,填写支付申请表并附件监理合同的首页、支付内容当页和签约栏当页复印件,直接向财务申请预付款。

4.1.2.财务部核对合同条件的原件并与复印件核对后,确定符合支付条件后,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4.1.3.董事办督促董事长在财务支付证书中签署意见后,由董事办将文件的反馈财务部,由财务部通知监理人收款。

4.2.进度款的支付

4.2.1.监理人在办理监理费的进度款支付之前,应事先办理监理效果评审手续,形成监理效果评审表

4.2.2.监理人根据合同编制监理费中间结算申请报告后,与预算部共同核对办理监理费中间结算的核对工作,由预算部出具监理费中间结算审核报告。

4.2.3.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项目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4.2.4.项目部提出会审意见后,向财务部转交支付申请表。

4.2.5.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4.2.6.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监理人收款。

4.3.结算款的支付

4.3.1.监理人在办理监理费的结算款支付之前,应事先办理监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确认手续,形成监理合同执行情况确认表。

4.3.2.设计人编制监理费结算申请报告后,与预算部办理设计费中间结算的核对工作,由预算部出具监理费中间结算审核报告。

4.3.3.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项目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4.3.4.项目部提交会审表并签署会审意见,向预算部、财务部转交会审流程资料。

4.3.5.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4.3.6.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后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监理人承兑。

5.工程采购费的支付

5.1.预付款的支付

5.1.1.供货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达到后,填写支付申请表并附件采购合同的首页、支付内容当页和签约栏当页复印件,向采购部提交支付申请,由采购部签署意见后转交财务部。

5.1.2.财务部核对合同条件的原件并与复印件核对后,确定符合支付条件后,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5.1.3.由董事长在财务支付证书中签署意见后,由董事办将文件反馈给财务部,由财务部通知供货人收款。

5.2.进度款的支付

5.2.1.供货人在办理进度款支付之前,应事先整理分批供货验收记录单,并根据此编制物料采购类结算申请报告。

5.2.2.供货人与预算部共同核对办理采购费中间结算的核对工作,由预算部出具物料采购类中间结算审核报告。

5.2.3.供货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采购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5.2.4.项目部提出会审意见后,向财务部转交支付申请表。

5.2.5.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5.2.6.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后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供货人收款。

5.3.结算款的支付

5.3.1.供货人在办理采购费的结算款支付之前,应事先办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确认手续,形成合同执行情况确认表。

5.3.2.供货人编制采购费结算申请报告后,与预算部共同核对中间结算,由预算部出具中间结算审核报告。

5.3.3.供货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采购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5.3.4.采购部提交会审表并签署会审意见,向预算部、财务部转交会审流程资料。

5.3.5.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5.3.6.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

签字后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供货人承兑。

6.施工安装费的支付

6.1.预付款的支付

6.1.1.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达到后,填写支付申请表并附件合同的首页、支付内容当页和签约栏当页复印件,直接向财务申请预付款。

6.1.2.财务部核对合同条件的原件并与复印件核对后,确定符合支付条件后,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6.1.3.董事办督促董事长在财务支付证书中签署意见后,由董事办将文件的反馈财务部,由财务部通知承包人收款。

6.2.进度款的支付

6.2.1.承包人在办理进度款支付之前,应事先到项目部办理形象进度的确认手续,并根据此编制中间结算申请报告。

6.2.2.承包人与预算部共同核对办理中间结算的核对工作,由预算部出具中间结算审核报告。

6.2.3.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项目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6.2.4.项目部提出会审意见后,::向财务部转交支付申请表。

6.2.5.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6.2.6.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后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承包人收款。

6.3.结算款的支付

6.3.1.承包人在办理结算款支付之前,应事先办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确认手续,形成合同执行情况确认表。

6.3.2.承包人编制结算申请报告后,与预算部共同核对中间结算,由预算部出具中间结算审核报告。

6.3.3.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项目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6.3.4.项目部提交会审表并签署会审意见,向预算部、财务部转交会审流程资料。

6.3.5.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6.3.6.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后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承包人承兑。

6.4.质保金的支付

6.4.1.承包人在办理质保金支付申请之前,应事先至物业公司办理保修期期满的确认手续,取得保修期期满证书。

6.4.2.承包人编制结算申请报告后,与预算部共同核对最终结算工作,由预算部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6.4.3.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预算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6.4.4.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6.4.5.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后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承包人承兑。

7.营销费的支付

7.1.预付款的支付

7.1.1.申请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达到后,填写支付申请表并附件合同的首页、支付内容当页和签约栏当页复印件,向营销部提交支付申请表,营销部签署意见后再转交财务部。

7.1.2.财务部核对合同条件的原件并与复印件核对后,确定符合支付条件后,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7.1.3.董事长在财务支付证书中签署意见后,由董事办将文件的反馈财务部,由财务部通知申请人收款。

7.2.进度款的支付

7.2.1.申请人在办理进度款支付之前,应事先到销售部办理营销效果评审的确认手续。并取得营销效果评审表。

7.2.2.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销售部填报支付申请表交附上必要的附件。

7.2.3.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务支付证书。

7.2.4.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后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申请人收款。

7.3.结算款的支付

7.3.1.申请人在办理结算款支付之前,应事先办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确认手续,形成合同执行情况确认表。

7.3.2.申请人在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达到时,向销售部填报支付申请表

7.3.3.财务部全面审查其支付申请资料的完备性后,根据财务支付能力决定支付的次数后再出具财

务支付证书。

7.3.4.董事办将财务支付证书交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后反馈财务部,财务部通知承包人承兑。

8.行政费用的支付

8.1.工资的支付

8.1.1.每个月的1日由各部门的文员提交上个月的考勤表,由行政人事部在6日前审核完成后转交财务部。

8.1.2.财务部根据考勤人员出勤天数计算出当月应计发放的工资,并按国家税法的规定计算出就应扣除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应扣除款项,作出工资表由董事长签发后发放。

8.2.办公费用的支付

8.2.1.每个月由各部门提供办公用品需求计划,提交行政人事部汇总后,计算出费用额度,完成审批手续后,由采购部采购后并验收确认无误后,通知供货人收款(月结算)。

8.3.招待费用的支付

8.3.1.根据客户关系的需求,每次招待应根据客户的级别进行消费,对于签单消费,由财务部每个月集中审核后,通知收款人收款。对于非签单消费,报销人应在三天内按规定的手续报销。

8.3.2.对于超过授权招待费用额度以外的费用,招待人应事先进行申请,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后,才能招待消费。

8.4.其他费用的支付

8.4.1.对于其他费用的支付,由财务部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8.5.开发类零星工程的支付

8.6.以在建工程的零星工程为主,如填沙、钩机、围墙等等,此类零星工程的支付跟进部门需提供真实准确的票据,::且此类票据的签单确认等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由双方即时、准确签单,严格避免事后补签甚至大批量一次签完。如发现票据为事后补签,财务部将拒绝支付,由相关现场负责人自行承担。

8.7.物业类零星工程

8.8.包括物业维修类零星工程以及由物业公司跟进但是由开发公司支付的零星工程等。此类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等均由物业公司主导。需注意:工程完工对方报验3天内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1个月内必须办理结算与付款(不管对方是否主动提出)。

第二章管理流程

9.设计费支付作业流程

9.1.预付款支付作业流程

9.2.设计费进度款支付作业流程

9.3.设计费结算款支付作业流程

10.监理费支付作业流程

10.1.预付款支付作业流程

10.2.监理费进度款支付作业流程

10.3.监理费结算款支付作业流程

11.采购类进度支付作业流程

11.1.预付款支付作业流程

11.2.工程采购费进度款支付作业流程

11.3.工程采购费结算款支付作业流程

11.4.工程采购费支付作业流程

12.施工安装费支付作业流程

12.1.预付款支付作业流程

12.2.施工安装费进度款支付作业流程

12.3.施工安装费结算款支付作业流程

12.4.施工安装费支付作业流程

13.质保金支付作业流程

13.1.质保金支付作业流程

14.营销费的支付作业流程

14.1.预付款支付作业流程

14.2.营销费进度款支付作业流程

14.3.营销费结算款支付作业流程

14.4.营销费支付作业流程

第三章管理表格

15.支付管理表格

15.1.支付会审表

15.2.监理支付证书

15.3.财务支付证书

15.4.财务收款证明书

第四章支付流程

1.设计费支付作业流程

2.

监理费支付作业流程

3.工程采购费支付作业流程

4.施工安装费支付作业流程

5.物业维修类支付作业流程

6.营销类支付作业流程

篇2:校园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校园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管理办法

一、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的支付依据为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二、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实行两人经手制度,校园建设管理科专业负责人为第一经手人,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

三、工程进度款、材料设备款支付程序:

1、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1)监理单位专业人员审查工程形象进度结算书后,由总监或总监代表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必须详细真实、有依有据且态度明确;

(2)总监或总监代表将签署完审查意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上报校园建设管理科各标段土建负责人,经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集体讨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各专业人员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上会签,并加盖校园建设管理科公章

(3)施工单位出具已经审定的工程进度款收据,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收据的背面签字并做工程进度款支出记录;

(4)校园建设管理科土建负责人作为第一经手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分管处长为验收人,分管校长为负责人。

2、材料设备款(含甲供材料款及甲方代付款)

(1)施工单位在收料单上盖项目部公章,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签字;

(2)总监或总监代表在收据或发票的背面签字;

(3)校园建设管理科专业负责人作为第一经手人在报销封面上签字,校园建设管理科科长为第二经手人(经手人签字时供应商需提供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会签单),分管处长为验收人,分管校长为负责人。四、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毕,或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校园建设管理科有权拒绝在工程进度付款单上签字,并上报相关领导。

五、进场材料和设备现场验收与样品不符、实验或测试不合格,校园建设管理科各专业人员有权拒绝在材料设备付款单上签字,并上报相关领导。

篇3:石油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员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各类假期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工和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基于岗位价值,完成所在岗位任务,企业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劳动保护费、团体保险费、加班加点费、住房(车辆)补贴、一次性科研或特殊贡献奖励、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及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属于工资构成或不在薪酬科目中列支的货币奖励等其他费用。

本办法所称绩效工资是指以一定周期的业绩考评为依据,支付给员工的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报酬。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支付相关事项。

第五条员工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并建立"员工考勤卡"按日记录员工的出(缺)勤情况,员工考勤卡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特点,向产品经销公司申报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工时折算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以月为周期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员工工资。

实行年薪制的,按月支付基薪;临时用工约定一次性工作事项的,在员工完成该事项后即时支付工资,但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公司应委托金融机构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清单。

公司按月编制工资表,并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备查。工资表主要包括员工姓名、支付项目、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签名等事项。员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索取或者查询个人工资收入清单。

第九条公司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

(一)个人所得税(含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扣税);

(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三)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员工应得工资。

第三章假期工资支付

第十一条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各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各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员工在探亲假、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发予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各类津补贴;当月假期满12个工作日的(不含12个工作日),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变,由原单位按月发放。

员工工伤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四条病假工资支付

(一)请病假不满12个工作日(含12个工作日)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30%扣发,绩效工资不变。病假满12个工作日以上的,病假工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70%,绩效工资不予以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员工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医疗待遇执行医疗保险规定。

(三)超出规定医疗期,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员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享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低于本条规定的实行补差,由所在单位将差额部分按月补足)。

第十六条婴儿哺乳假期间,哺乳假工资发给本人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标准的60%,绩效工资不予以发放,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年终绩效兑现按当年实际正常出勤月数计算。

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哺乳婴儿的,按正常出勤对待,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七条事假期间,事假当月假期不满12个工作日(含12个工作日)按日扣发岗位工资、津补贴,按日扣发绩效工资;连续事假假期满12个工作日以上的,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十八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可使用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期间各项待遇不变。

第四章加班工资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生产任务和经营活动应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方可安排员工加班加点:

(一)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内,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二)必须利用法定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的;

(三)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临时发生故障,必须进行检修的;

(四)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的;

(五)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

第二十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即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及津补贴之和)。

第二十一条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各单位安排加班的,分别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

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工作时间,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实行倒班制度和弹性工作制的员工,公休假日出勤时;

(二)员工应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而**工作时间的;

(三)从生产施工工作岗位上抽调从事非生产性工作,如文体活动、执勤、出差等,一律不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在全体公民放假期间工作的,按照第二十一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完善员工加班加点的审批制度,合理安排、统筹管理,规范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实行年薪制和年度绩效奖励制的人员,原则上一律安排换休。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参加社会活动,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暂停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

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各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违反各单位规章制度被降低或者扣除工资;

(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四)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未作约定,经与本单位员工代表协商一致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

第三十条公司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本周期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单位,经与员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暂不能清偿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前明确清偿拖欠工资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由其负责清偿。

单位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清偿所欠员工的工资。

第六章工资支付监察

第三十三条员工依法对公司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如实向经销公司报告工资支付情况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权向综合办公室举报投诉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由HB公司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