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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经济合同审计标准

2024-07-11 阅读 574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本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经济合同审计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海市供电公司(本单位及所属经济实体)经济合同审计的管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12-131993-09-02修订

《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1995-07-07

3职责

3.1职能与分工

3.1.1纪委是龙海市供电公司经济合同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

3.1.2企划部、财务部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配合部门。负责经济合同审计的配合工作。

3.1.3企划部、生技部、乡村电管部、实业总公司、章源电力有限公司是经济合同的被审和执行部门。

3.2责任与权限

3.2.1纪委

经济合同审计属常规审计,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完结直接签署意见,不出具审计报告。合同审计根据需要可能在签约前,履行中和履约后进行。

3.2.2企划部

3.2.2.1负责提供经济合同涉及项目的计划和批复文件。

3.2.2.2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经济合同的审核工作。

3.2.3财务部

负责监督经济合同涉及项目的资金使用。

3.2.4企划部、生技部、乡村电管部、实业总公司、章源电力有限公司。

3.2.4.1负责向纪委提供经济合同草本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2.4.2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审计程序

4.1.1合同签订前经办单位应将与合同有关的准备材料和《审签申请表》送交纪委,重要的经济合同在签约前经办部门应通知纪委有关人员参加谈判。

经办部门送纪委资料应包括:

4.1.1.1数额较大的购货合同,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和两个以上供方单位的报价单。

4.1.1.2建筑安装承发包合同,提供施工(或监理)方的资质证书;工程概(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近期完成相应工程质量状况证明,以及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等。采取招标议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应通知纪委派人参加招标、议标工作。承包外单位的工程合同,应提交审查发包方的资信材料,批准开工文件及开工许可证等。

4.1.2纪委应于合同草本送达审计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

4.1.3经办部门应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财务部门据此办理结算预付款手续。

4.1.4经济合同审计应编写工作底稿,遇有重大问题应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整理审计档案。

4.2经济合同的审计方法

4.2.1审计人员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已有、占有或掌握的合同资料、信息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复算;认真分析,找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或提出注意的问题和事项。

4.2.2审计人员应该采用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根据不同类经济合同的审计特点,有条件的可将要点标准化,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性审计。

4.2.3发现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利用签订合同之际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时,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进行实际查阅,现场观察,询问分析等,可以采用抄录、复印、照相等办法取得审计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4.3审计内容与范围

4.3.1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电力行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所签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签订程序及其履行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必要时上级审计机构可直接对下属单位的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4.3.2对经济合同合法性的审查

4.3.2.1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有效的委托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是否与所签合同的内容相一致。

4.3.2.2内容是否合法。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计划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一致,防止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等价有偿。

4.3.2.3形式是否合法。所签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格式应采用国家工商局颁发的统一格式文本。

4.3.2.4程序是否合法,订约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4.3.3对经济合同条款完整性的审查。

4.3.3.1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有无国家限制流通或禁止交易的物品。

4.3.3.2合同标的数量是否准确,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具体。

4.3.3.3合同价款或酬金是否准确具体、合规合法。

4.3.3.4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是否可行,是否准确。

4.3.3.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具体。

4.3.3.6根据法律规定或按经济合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是否在合同中明示及该条款的有效性。

4.3.4审查合同的严密性

审查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严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签证、公证等手续。

4.4合同审计要点

4.4.1购销合同审计要点

4.4.1.1产品名称:应署全名,注明商标与标号、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及包装标准等。

4.4.1.2产品技术标准,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行业强制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由双方协商签订,在条款应写明执行何种标准,标准的编号、代号。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经济合同中应规定抽样标准、比例、方法等;经安装运行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提出质量异议条件和时间。

4.4.1.3产品质量按法定计划标准执行,对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运输损耗,应按有关要求明确规定。

4.4.1.4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接货单位或提货单位、交货期限在经济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4.4.1.5验收方法,可采用数目清点和质量检验的方式。

4.4.1.6产品价格,有物资部门管理的从其规定,其他的双方按市场价协商定货。

4.4.1.7结算方式,按银行结算办法签约。

4.4.1.8违约责任,应明确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时,责任承担的方式和标准。

4.4.2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审计要点:

4.4.2.1建筑安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否已由主管部门批准。

4.4.2.2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物资是否落实,按规定应纳入国家计划的,是否已列入国家计划。

4.4.2.3建筑安装合同主要条款应具备:

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承包方式、建筑工期、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竣工验收办法、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设备、材料的供应和进场期限,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奖励办法、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4.4.2.4在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时,经办单位应提供施工方的资质证书、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施工单位近期完成相应工程质量状况的证明。

4.4.2.5承包外单位工程的合同、应向审计部门提交发包质信材料,开工许可证文件等,审查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

4.4.3供用电合同的审计要点:

4.4.3.1供用电合同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有不可抗力等免责条款。

4.4.3.2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4.4.3.3供用电合同的期限。

4.4.3.4用电方是否提供了担保措施。

4.4.3.5电价及电费条款。

4.5审计原则

4.5.1经济合同的审计原则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篇2:二级公司对三级单位管控体系:审计管控

二级公司对三级单位管控体系:审计管控

二级公司对三级单位审计上的管控主要在审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限上项目、限下项目)、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介机构选择、专项审计、管理审计七个方面。

1.审计计划管理。三级全资公司提交审计计划至二级公司、经销公司审批,三级控参股公司自行制定审计计划,履行本单位内部审批程序。

2.财务收支审计。三级全资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由二级公司实施,三级控股公司由二级公司实施或按照股东各方约定实施,三级参股公司由控股方审计后,将审计报告报二级公司备案。

3.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按照权限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其中限上项目,三级单位上报二级单位,最终由集团公司审计。限下项目三级全资公司由二级公司组织审计,三级控参股公司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审计,审计结果向二级公司备案,必要时,二级公司可组织对控股公司的抽查。

4.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三级单位遵循“谁管理、谁审计”的原则,在具体审计实施前,由组织审计公司内部按照审计计划审批流程。

5.审计中介机构选择。三级全资公司应在集团公司入围单位中选择,如需从备选库外选聘审计机构的,必须上报二级公司、经销公司审批;三级控参股公司自行选择审计终结机构。

6.专项审计。三级全资公司专项审计由二级公司进行,审计结果报经销公司备案,三级控参股公司自行组织专项审计。

7.管理审计。三级全资公司的管理审计由二级公司开展,三级控参股公司的管理审计自行组织实施。

篇3:石油公司审计管理程序

石油公司审计管理

第一条审计管理原则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挖掘增效、堵漏防弊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条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管理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配合集团公司内控审计部相关工作,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确定审计机构和审计管理归口部门。

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编制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及工作规程;编制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审计本公司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监督本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审查、招标、竣工验收等,组织审计工程结(决)算;组织审计本公司所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检查和评价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监督本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

公司及下属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接受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管理,即公司审计人员既要服从本级管理,又要在业务工作上服从集团公司内控审计部的统一调度和安排。公司所属单位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所属单位审计工作由公司全面负责。在公司对所属单位展开各项审计时,所属单位必须予以充分配合,提供真实而完整的资料。

第三条公司对审计业务的管理主要通过对财务收支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来实现。

第四条财务收支审计管理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等资料,对企业资产、负债、使用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被审计事项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促进企业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收支审计,原则上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下审一级组织实施。产品经销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实施。所属全资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实施,全资公司协助配合;所属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实施,或股东各方约定实施;参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审计由控股方审计后,将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管理

基建工程项目审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实施,“限上项目”由公司内控审计部进行初审,报集团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审计。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的基建工程审计,由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实施,“限下项目”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审计,经产品经销公司造价管理部门初审,内控审计部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限下项目”单项工程结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审计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报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审计;控股、参股公司的基建工程审计由本单位组织审计,将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必要时公司内控审计部每年要组织对控股公司抽查。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依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需要,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遵循“谁管理、谁审计”的原则。对于虽未离任但任职期届满或满两年的,原则上应当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人问责制结合。具体审计实施前,由公司党群工作部提请公司内控审计部,由内控审计部按照审计计划审批流程执行。

第七条专项审计管理

按照下审一级的原则,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审计部门可对所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特定事项或本级领导交办的事项,对所属单位进行专门的调查活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专项审计,其审计结果向本级领导层报告。

产品经销公司的专项审计由集团公司纳入其审计计划,进行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告集团公司领导。

公司内控审计部可对全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告产品经销公司领导;控参股公司的专项审计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八条外部审计机构聘请

公司与所属单位各项内审业务可聘请外部审计中介机构实施。产品经销公司和全资公司在聘请外部审计中介机构时应在集团公司入围单位中选择,如有例外情况确需从备选库外选聘审计中介机构的,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控参股公司自行聘请外部审计中介机构。

公司与所属单位应每年对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决定审计中介机构后续聘用情况。

第九条管理审计

管理审计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畏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并深入剖析的一种活动。它的目的是使被审计单位的资源配置更加富有效率。

集团公司组织开展对产品经销公司的管理审计,公司内控审计部组织开展对全资公司的管理审计。控参股公司的管理审计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司下属各单位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公司内控审计部备案:

(一)内部审计有关制度及办法;

(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三)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专项审计报告;

(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专项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