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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统计办法

2024-07-11 阅读 2670

架空输电线路故障调查及统计办法

D.1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输电线路的运行分析和技术管理工作,掌握线路故障(“故障”在本《办法》中系指事故及障碍的统称,下同)情况及发生的规律,积累运行经验,考核线路设计的合理性及运行维护的有效性,根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D.2适用范围

D.2.1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各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直接管理(或代管)的35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

D.2.2本《办法》仅针对线路(设备)出现的故障。对由于线路原因造成电网事故的线路仅考虑引发事故的线路,其他如发、变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及被牵连的其他线路等不在此限。对电网事故的调查、统计,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非线路原因引发的电网事故(如由于调度指挥不当、继电保护失灵等造成的),虽然发生线路故障,对此线路不作考核,可以按本《办法》进行调查,但不统计,。

D.3线路隐患

由于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标准偏低、选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不当、施工质量不佳或由于运行维护不周等原因,使线路处于异常(或不利)运行状态,虽未造成线路故障,但必须及时进行处理。这些对线路安全运行已构成威胁的不安全因素(情况),统称为“线路隐患”。

D.4线路故障

D.4.1线路跳闸

线路跳闸指开关动作,无论重合成功与否,均视为“跳闸”。线路跳闸可能构成“一类障碍”或“事故”。

D.4.2线路事故

D.4.2.1特大事故

线路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者。

D.4.2.2重大事故

未构成特大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重大线路事故:

(1)线路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及以上者。

(2)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虽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D.4.2.3一般线路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一般线路事故:

a)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被迫停止运行。

b)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电线路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后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

c)35kV~220kV线路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

d)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①停用时间超过72h;

②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e)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断线、掉绝缘子串(掉线)。

D.4.3线路一类障碍

未构成线路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定为线路一类障碍:

a)35kV~220kV线路电压等级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未超过8h)。

b)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跳闸,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或无(暂停)自动重合闸的线路跳闸后强送成功(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误动和系统发生振荡、解列引起的除外)。

D.5调查内容

输电线路发生故障,凡构成“事故”者均须调查,“一类障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以下是线路故障调查的基本内容。

D.5.1基本情况调查

D.5.1.1故障线路或线段的名称、建设年限及主要设计参数。

D.5.1.2故障发生时间、地点及气象情况。

D.5.1.3故障设备或构件(杆塔、导地线、拉线、基础等)型式、类别及地形环境情况。

D.5.1.4故障简要经过及设备或构件损坏(包括制造厂家、型号、生产日期等)情况。

D.5.1.5故障原因分析及结论。

D.5.2线路险情调查

D.5.2.1杆塔基础及周边环境险情及程度(基础损坏、土体滑坡、地基沉陷等)。

D.5.2.2杆塔身部及横担损坏、塔材丢失情况及程度(杆塔倾斜、塔材变形、混凝土电杆表面裂缝超标等)。

D.5.2.3拉线及拉线金具受损(丢失)情况及程度(拉线断股、拉线棒断裂、螺栓缺损等)。

D.5.2.4导线连接金具变化情况及程度(接续管温度超标,、耐张或引流金具松脱、移位、因金具造成导线损伤断股等)。

D.5.2.5同一批瓷绝缘子劣化、钢帽、钢脚或联接金具断裂、玻璃绝缘子自爆、复合绝缘子硅橡胶脆化、憎水性下降或芯棒串位、酸蚀等情况及程度。

D.5.2.6其他。

D.5.3跳闸及一类障碍原因调查

D.5.3.1导线对塔身或拉线的间隙闪络。

D.5.3.2导线对地(公路、铁路)、树木(竹林)、房屋等的间隙闪络。

D.5.3.3导线相间或导、地线间闪络。

D.5.3.4不同线路交叉跨越,相互之间闪络。

D.5.3.5绝缘子串自身劣化击穿闪络。

D.5.3.6绝缘子串因雷击、污秽、复冰、鸟害、风偏等引起的表面或击穿闪络。

D.5.3.7其他(外力破坏或外部环境影响等)。

D.5.4跳闸及事故原因调查

D.5.4.1杆塔由于大风、复冰倾倒或横担弯曲引发的永久故障。

D.5.4.2杆塔因基础被洪水冲刷塌陷而倾倒。

D.5.4.3拉线杆塔因拉线损坏或拉线金具断裂、拉线丢失而倾倒。

D.5.4.4杆塔因塔材及螺栓被拆卸而倾倒。

D.5.4.5杆塔因外力冲撞或人为破坏而倾倒。

D.5.4.6水泥杆受损、断裂而倾倒。

D.5.4.7导地线因大风、复冰、雷击而断线。

D.5.4.8导地线因疲劳振动发生的断线。

D.5.4.9导地线接续金具过热、损坏引起的接地故障。

D.5.4.10外力、人为(如采石爆破)造成的断线。

D.5.4.11绝缘子串或金具断裂、脱落造成的停电故障。

D.5.4.12绝缘子串闪络或导线相间、导线对地闪络造成的跳闸或停电。

D.5.4.13其他。

D.6线路故障分析要点

D.6.1杆塔及基础

D.6.1.1设计气象条件取值偏低、整体或局部设计强度、刚度不满足实际使用条件。

D.6.1.2杆塔定位对微地形、微气象条件考虑不周,定位不当,基础防洪排水设施不完善。

D.6.1.3塔材、螺栓等零部件质量或性能差、选用不当或施工安装错用,代用不当。

D.6.1.4施工质量不佳,不能满足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

D.6.1.5运行维护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缺陷或其他原因。

D.6.2导地线及金具

D.6.2.1设计时导地线荷裁、使用应力、截面选择或防振措施考虑不周,地线防雷保护角偏大。

D.6.2.2导线对地面、房屋、树竹以及其它交叉跨越物的安全距离不够,导线风偏和弧垂计算不准确。

D.6.2.3施工放线时导线有擦伤、断股等情况未妥善处理,导地线线夹、接续金具、引流连接金具、防振锤等压接或安装工艺质量不佳。

D.6.2.4导地线质量差,存在接头焊接不牢,钢芯或铝股有断股等情况。

D.6.2.5运行维护中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导地线锈蚀、接头过热、弧垂变化、金具松脱以及导地线振动、磨损等造成的缺陷,或其他原因。

D.6.3绝缘子及金具

D.6.3.1线路绝缘配置与现场实际污秽等级不符,选用绝缘子型号、片数及安装方式不当等。

D.6.3.2绝缘子产品生产制造质量不良,,运行年劣化率(或自爆率)超过标准,钢帽有砂眼、裂纹,钢帽、钢脚配合间隙过大(或与锁紧销配合不当),复合绝缘子伞裙、芯棒及端部密封质量差等。

D.6.3.3绝缘子串连接金具强度不够或有缺陷。

D.6.3.4运行维护(巡视、检测)、清扫、调整不及时,或金具缺陷处理不及时,或其他原因

D.6.4接地装置

D.6.4.1接地电阻值偏大,接地线连接不牢、被拆卸或地网锈蚀严重。

D.6.4.2运行维护不到位或缺陷处理不及时,以及其他原因。

D.7事故调查的组织

D.7.1一类障碍由送电工区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D.7.2一般线路(设备)事故,通常由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若涉及两个及以上市(地)供电公司的,由上级生产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只涉及一个送电(线路)工区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事故,也可指定该工区负责人组织调查。

D.7.3重大、特大线路(设备)事故,应由所属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组织调查,也可由其向下委托(或授权)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D.7.4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的技术人员填写;各市(地)供电公司、超高压输(变)电公司(局)所属送电(线路)工区,在事故调查后还应填写《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参见:附表D),并根据需要或要求报上级生产管理部门。

D.8统计方法

D.8.1线路跳闸、事故每年发生的次数应按电压等级、故障类别及原因进行统计汇总,并分别计算出各电压等级线路的跳闸率、事故率。

D.8.2由于同一原因引起一条线路在4h内多次跳闸,可定为一次事故。

D.8.3同一供电企业的线路,由于同一原因(污闪、导线覆冰舞动等)或自然灾害(暴风雪、洪水、地震、泥石流等),造成多条线路同时或接连跳闸,可定为一次事故。

D.8.4事故统计口径应与安监部门保持一致,主要对经安监部门认定的考核事故和自动重合闸重合不成功的线路进行事故统计,但D.2.2条所列条注情况除外。

D.8.5线路隐患不在统计之列,但须另行记录以便掌握。

篇2:安全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及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死亡事故后,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篇3: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出租汽车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

(一)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达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

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

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救援和处置。

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调查处理

1、对一般交通事故,出租汽车公司按制度进行备案统计,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2、对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出租汽车公司必须按制度上报,并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出租汽车公司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