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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规程

2024-07-11 阅读 1453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作业点及操作室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检验。

3职责与分工

安全科及公司医务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其他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公司以办公室、医务室、安全科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

组长:办公室主任

副组长:安全科长卫生室主任

组员:办公室、安全科、卫生室成员。

4.1.1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4.1.2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4.1.3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医务室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4.1.4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4.1.5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4.1.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开发区安监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4.2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3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生审查验收。

4.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4.4.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4.4.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4.4.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4.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4.4.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5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4.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4.7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8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9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4.10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4.11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5相关记录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6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2007年版同时作废。

篇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检测制度

1、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的控制和预防,消除职业危害,保证本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公司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负责。

4、公司生产管理部安全组负责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计划。

5、公司职工医院负责协调有关医疗单位对员工职业健康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生急性事故时,积极协调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抢救。

6、公司各分厂安环处,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有职业危害产生场所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7、公司职工医院负责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职业健康检查计划,并按照要求进行实施。

8、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需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公司各单位应对作业现场的尘毒监测仪和职业健康器材、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10、各单位要不断改善作业现场的劳动环境,加强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减轻职业危害程度,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篇3:粉尘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

随着煤矿安全生产、健康生产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重视,煤矿的粉尘危害也逐步作为重中之重的议题受到广大关注,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矿粉尘管理水平,增强员工防尘意识,杜绝职业危害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我矿特制定了粉尘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具体方案如下:

一、粉尘测定点分布

1.综采面:落煤、司机操作、移架和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4个测点。

2.炮采面:打眼、放炮、回柱放顶、多工序作业、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

3.机掘面:掘进机作业、司机操作、带式输送机、装煤(岩)、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

4.炮掘面:打眼、放炮、多工序作业、装岩、其它工序(取其平均值)5个测点

5.转载点:按巷道长度计算,不足1000m巷道,取各转载点粉尘浓度平均值作为一个测点;大于1000m巷道作为两个测点。

6.主要峒室: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室等都作为单独一个测点。

二、测尘的组织机构和检查周期:

1.要配置足够测尘人员。

2.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并填写粉尘测定记录。

3.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粉尘测定要求:

(1)煤矿粉尘测定方法应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和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各项规定执行。

(2)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

(3)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综合测试中心进行检验。

5.上报制度:

每月初必须将上月《矿井扬尘测定报表》报局通风处。

防尘区

201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