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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制度范本

2024-07-11 阅读 8534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降低职业病有害因素浓度的关键设备,对保护职工的健康,免受职业有害因素侵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行特建立以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操作人员和维(检)修人员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用严肃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维护好设备。坚持维护与检修并重,以维护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设备包机制,确保设备完好。

2.操作人员对使用的设备,通过岗位练兵和学习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己操作的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培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3.操作人员,必须作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2)精心维护、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扳手、听诊器、抹布)。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即“十字作业法”)。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3)掌握设备故障的预防,判断和紧急处理措施,保持安全防护装置完整好用。

(4)设备计划运行,定期切换,配合检修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可以启动运行,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画,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5)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缺陷记录,以及操作日记。

(6)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4.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五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同时对润滑部位和邮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5.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并做好交接记录。

6.设备检修人员对所保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7.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篇2:建筑集团职业危害因素防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施工生产中导致职业中毒、矽肺等职业危害因素,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施工生产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生产中产生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一)粉尘:矽尘、水泥尘、电焊烟尘等;

(二)有害气体: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硫化氢(H2S)等;

(三)物理因素:高温、局部振动、噪声、低气压等。

第四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工序或过程

(一)粉尘:凿眼、爆破、找顶、出渣、装卸、运输、

搅拌、喷砼、碎石、筛选沙石料、电焊等;

(二)有害气体:爆破、机车尾气、电焊、燃煤取暖、

坑道、岩层气体溢出等;

(三)物理因素:夏季露天作业、燃煤锅炉、手风钻打

眼、机械运转、碎石、爆破、装卸、运输、锻造、高原低气压环境作业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各级主要领导应当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熟悉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二章一期预防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项目部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九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各级工会应当督促项目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利于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应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应与项目部领导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安质部门应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

第十一条?集团母子公司卫生防疫部门应对重点工程、长大隧道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三章?二级预防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确定责任人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根据施工要求,必须采用有效的通风防尘、排毒,洒水降尘、降温,消声隔音、防振,保暖防寒、供氧等综合防护措施,做到湿式凿岩标准化,喷雾洒水经常化,机械通风合理化,个人防护普遍化,从而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

(一)防尘:按照建筑主体设计要求配备通风机和风管;湿式凿眼;出渣时喷雾洒水、定时用水冲洗岩帮、路面;碎石场、搅拌站、喷砼机尽可能封闭尘源,洒水降尘;接尘员工应戴防尘口罩;有条件的可采用送风式防尘头盔。

(二)预防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爆破、出渣、有轨运输工序,岩层中有气体溢出时要加强通风,风流应达到员工作业的区域,并有足够的新风量;采用喷雾或喷淋水帘隔离、稀释有害气体;作业员工须戴过滤式防尘防毒口罩。

(三)物理因素的预防:调整夏季野外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施工机械采取防震减振措施,配备隔音消声设备;进入高原、低气压地区施工要严格遵守特殊环境施工规定,配备必须的防寒、保暖、防紫外线、供氧设施;员工噪声环境下作业应戴耳塞。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防尘、毒口罩,耳塞,眼镜,服装,鞋帽,手套等)。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在设置的公告栏内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当根据情况,定期对施工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并将资料每年11月底前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卫生防疫总站。

第四章?三期预防

第十七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应当体检并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在岗期间也应定期组织体检和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法规知识,熟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体检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存档,并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卫生防疫总站。

第十八条?员工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者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九条?在岗员工经健康检查发现患有慢性职业中毒或职业病者,项目部应根据病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员工发生急性中毒,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发生急性中毒10人以上应立即向项目部和指挥部领导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者离岗时应进行健康体检,并将体检资料存档备查;同时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卫生防疫总站。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公司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