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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新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2024-07-11 阅读 4485

1总?则

1.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1.2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1.2.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1.2.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1.2.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3安全管理科协助神宁集团公司对本矿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1.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1.4.1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1.4.2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1.4.3组织事故调查;

1.4.4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1.4.5结案存档。

1.5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2事故报告

2.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科和矿有关部门报告。

2.2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2.2.1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神宁集团公司报告;

2.2.2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神宁集团安全监察局报告。

2.2.3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2.2.4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神宁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公布。

2.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3事故处理

3.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3.1.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1.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1.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1.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3.1.6配合神宁集团公司进行调查,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3.1.7落实集团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2安全管理科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2.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3.2.2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2.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3.2.4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3.3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当协助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4.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3.4.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3.5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3.6分析事故责任;

3.7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3.8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3.9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5安全管理科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6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7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矿属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安全管理科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10分考核;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管理科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五型企业本质安全型5分考核。

8.1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8.2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8.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8.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篇2: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事故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事故处置、报告、调查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职业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1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本企业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事宜。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

3职责:

3.1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并按规定向上级安监部门及时报告这方面有关情况。

3.2生产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要配置满足需要的现场救援设施,并按规定向安全环保管理部及时报告设施配置与管理情况。

3.3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单位领导要立即向安全环保管理部或公司值班领导汇报。

3.4发生事故后,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的拟定与实施要随时向安全环保管理部请示汇报,并接受该部的指导。

3.5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其具体情况,并组织采取有效救治措施。

3.6公司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

3.7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要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3.8各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同时报安全环保与能源管理部。

3.9如发生重大职业病事故以及处理结果,公司要及时向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本制度解释归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本制度解释归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