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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热电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2024-07-11 阅读 7814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篇2: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公司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公司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告知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第五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第六条公司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七条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八条公司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第十条存在职业卫生健康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公告栏:

1、设置在公司门口或者工作场所入口处,醒目;

2、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大小、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有照明设备;

3、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内容;

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应及时更新。

第三章警示制度

第十一条厂房内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十三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第十四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5、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七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八条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职业病报告制度

公司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

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