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范本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规定
1、公司(厂)最高管理者、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在岗员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4、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换岗员工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临时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6、培训方式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公司(厂)、车间、班组组织,委托培训机构组织。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2、公司把职业卫生培训经费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篇2:石油销售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职责和权限
(一)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二)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库站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四)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第四条工作内容
(一)培训计划:公司根据各自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五条培训内容
(一)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危害基本知识;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六条培训形式
(一)内部教育培训
1、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2、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3、转换岗位培训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4、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二)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七条培训效果评定
(一)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培训记录
公司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水泥厂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2、新职工进企业,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3、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5、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6、结合生产特点开展国家的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和培训。
9、做好学习培训的记录。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