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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2024-07-11 阅读 11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公司各矿、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目的和要求

(一)各单位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由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到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四)对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检测布点

根据黄河工贸集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图(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名称、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如:粉尘、噪声及毒物名称)。

(二)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的种类

1.洗煤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核源;

2.煤矿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井下有害气体(CO、H2S等)。

3.煤化工厂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煤尘、噪声、高温及毒物(苯及苯的衍生物、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气等)。

(三)监测周期

日常检测,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1.粉尘,各矿2次/月,洗煤厂及煤化工厂1次/半年,粉尘分散度1次/半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2.各矿(厂)高温、噪声一次/半年,毒物一次/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四、各矿、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年至少一次.每年的监测覆盖率100%.

五、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六、各矿、厂必须确保监测经费。

篇2: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1.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环境。

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

氯气、尘毒、噪声

4.职责

4.1安全部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

4.2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5.工作要求

5.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全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5.1.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5.1.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5.1.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

5.1.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1.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

5.3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部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

5.4安全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

篇3: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1目的

为适时监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员工免受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粉尘区、噪声源区及有毒有害气体区;主要具体位置:乙炔发生岗位、乙炔压缩车间、乙炔充装岗位、丙酮补加岗位、氧气车间灌装岗位、氩气车间灌装岗位。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日常管理,配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内容

公司生产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岗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危害因素监测。

4.1验收监测

公司新、改、扩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职业危害验收监测,验收不过关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2年度监测

4.2.1其他尘检测,乙炔装置一层、乙炔装置二层;检测频率为三年一次。

4.2.2噪声检测,乙炔发生装置二层、乙炔压缩车间、乙炔充装岗位、氧气车间灌装岗位、氩气车间灌装岗位;检测频率为三年一次。

4.2.3有毒物质检测:丙酮补加车间,检测频率为三年一次。

5.附则

5.1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5.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