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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2024-07-11 阅读 8493

1.目的:明确各巷道洒水灭尘周期并形成制度,提高巷道冲刷质量,确定粉尘检测制度,改善井下工作环境。

2.明确责任,加强领导

2.1.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矿井综合防尘管理体系。

2.2.公司总经理是粉尘防治的第一责任者,总工程师是粉尘防治的技术负责人。

2.3.为切实加强粉尘防治,公司成立粉尘防治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生产总副经理、总工程师、掘进总副经理、安监处长任副组长,各生产副总工程师及生产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部,通防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通防部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

3.巷道冲刷管理制度

3.1.矿井、采区进回风巷(包括石门、绕道)每3天至少冲刷一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每天至少冲刷灭尘一次。

3.2.采区轨道上、下山每3天冲刷一次,有岗位的地点20米范围内每班冲刷一次。

3.3.变电所与其相连接的各进、回风通道必须每班冲刷一次。

3.4.综放工作面进风巷由安装工区每天洒水一次,工作面中间巷及上、下平巷超前支架、破碎机转载点50米范围以内由综放工区每班洒水一次,以外的皮带机道由皮带工区负责每天冲刷一次。

3.5.爆破地点30m范围内,爆破前后必须洒水灭尘,冲刷岩(煤)帮,并填写洒水记录。记录要明确洒水人员姓名、洒水地点长度、爆破前后等情况,并签字备查。

3.6.正常施工的掘进巷道每天冲刷一次,停掘的供风巷道每3天冲刷一次,并在现场设置巷道区域管理牌板,悬挂洒水记录,巷道未交接的由原单位负责洒水。

3.7.易积尘地点,如运输机道、转载点等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由岗位工负责每班冲刷一次。

3.8.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地点。

3.9.洒尘标准:存有浮煤的巷道要先清理后再洒水灭尘,灭尘时要彻底冲刷,包括巷道两帮、顶板和底板,连同巷道内管线、风筒、水棚、皮带架子等物件上面的粉尘一起冲刷干净,使巷道内的所有物件不留粉尘痕迹,凡属两个单位洒尘交界处,每个单位必须多洒10米。

4.粉尘监测管理制度

4.1.井下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4.2.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4.3.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4.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4.5.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4.6.采集的个体呼吸性粉尘样、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分散度样品,要按规定时间送检。

4.7.测尘报表格式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粉尘测定仪和个体呼吸性测定仪应按周检规定进行鉴定。

5.考核

5.1.不按规定洒水灭尘或防尘差,造成粉尘大,巷道干燥,罚责任人50元或罚责任单位500元。

5.2.巷道(包括风筒、管线、皮带吊挂链及架子上等)不及时冲刷造成积尘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罚单位500元。

5.3.巷道洒尘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建立洒尘记录,洒水地点、时间、长度、要填写具体、准确,签字要齐全,并悬挂在现场,无洒尘记录罚责任人100元,洒尘记录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现场洒水记录要保留十天以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5.4.各单位的防尘区域牌板都必须悬挂在所标注的巷道的醒目位置,无巷道防尘区域牌板罚责任单位500元,并联责正职50元。牌板不符合要求、悬挂位置不当、牌板面貌差,填写时间、内容不全、不清、不合格或与实际不符,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元。

5.5.不按规定进行测尘,一次罚责任人50元,粉尘监测管理制度一处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20元。

⒈综放工作面

1.1.综采工作面:管路管径(一趟)不得小于Ф108mm;必须安设移降架自动喷雾和架间光电自动喷雾,光电喷雾每隔5个支架安装一组;上下平巷超前支护以外100米范围内必须安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上平巷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回风巷30米范围内、50米范围内各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机组内外喷雾要雾化良好,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压力不得小于1.5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采煤机必须安装高压自动喷雾装置,与煤机联动;上下平巷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设一组。

2.掘进工作面

2.1.综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得小于Ф108mm;每隔50m设一“三通”阀门;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5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使用好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的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则必须增加外喷数量,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或雾化不好必须停机;必须安设除尘风机或湿式除尘系统;距迎头150米内安设必须安设防尘纱网1道,纱网上方安设净化水幕,综掘机运行时开启水幕。所有水幕下方回风侧必须打砌疏水沟与巷道水沟连通,防止积水,水沟宽深为200mm*200mm,水沟必须覆盖铁篦子。距迎头100米内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必须配齐短壁注水器,用于割煤前的注水工作;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装一组。

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必须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以方便开启。

2.2.炮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得小于Ф108mm(掘进大巷、石门及采区回风上下山除外);每隔50m设一“三通”阀门;在距迎头10范围内安设一道炮区自动喷雾,3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自动水幕,50米范围内安设一道净化水幕;距扒装机100米内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防尘管路必须刷漆编号;各转载点要安设喷雾;必须配齐短壁注水器,用于爆破前的煤体注水工作;必须按规定设置标准化火工硐室;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必须按规定安设隔爆水袋,距工作面60~200m安设一组水棚,以后每隔200米安装一组。

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必须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以方便开启;

2.3.锚喷巷道必须湿式喷浆,在回风侧100米内安装两道净化喷雾。拌料、喷浆时必须开启。

2.4.凡利用局部通风机供风进行施工的地点,严格按掘进工作面标准进行装备各类通防设施。

2.5.掘进工作面铁质防尘管路距迎头不得超过40米,采用4寸管路时4寸管子距迎头不得超过40米。管路采用标准吊挂链吊挂至距迎头不超过50米。

3.考核

3.1.综放工作面管路管径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安设移降架自动喷雾和架间光电自动喷雾的,上下平巷超前支护以外100米范围内未安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的,防尘管路未刷漆编号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2.综放工作面上平巷、回风巷未按规定安设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的,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的,机组内外喷雾雾化不好,内喷压力、外喷压力不符合要求的,采煤机未安装高压自动喷雾装置并与煤机联动的,上下平巷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3.掘进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设“三通”阀门、净化水幕的,内外喷雾水压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设除尘风机或湿式除尘系统的,未安设防尘纱网净化水幕及不正常使用、水幕下方未打砌疏水沟与巷道水沟连通的,未设水压表并悬挂管理牌板的,防尘管路未刷漆编号的,各转载点未安设喷雾、配齐短壁注水器的,未按规定安设隔爆水棚的,洒水管路、水幕、水袋加水装置的截门未安设在巷道的行人侧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3.4.锚喷巷道未在回风侧100米安装两道净化喷雾及使用不正常的,掘进工作面铁质防尘管路距迎头超过40米的,采用4寸管路时4寸管子距迎头超过40米的,每有一项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篇2:煤矿粉尘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在煤矿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岩矿微粒统称为煤矿粉尘,主要上煤岩和煤尘,它是在矿井生产如钻眼、爆破、切割、装载、落煤及运输和提升过程中,因煤岩被破碎而产生的。不同的矿井由于煤、岩地质条件和物理性及采掘方法、作业方式。通风状况和机械程度和不同,粉尘的生成量有很大的差异;即使在同一矿井里,产尘的多少也因地因时发生着不同的变化。一般来说,在现在防尘措施的条件下,各生产环节产生的浮游粉尘比例大致为:采煤工作面产尘量占45%-80%;掘进工作面产尘量占20%-38%;锚喷作业点产尘量占5%-10%;其它作业点占2%-5%,各作业点随机械化程度的提高,矿尘的生成量也将增大。为了保障煤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依法搞好煤矿粉尘危害防治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必须设置粉尘危害防治机构,配备专职防尘人员和防尘装备,使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二、制定防治管理技术措施。粉尘危害防治年度计划,落实粉尘危害防治费用。

三、制定防尘作业规划及措施,防尘措施检查验收制度及实施记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及管理制度、矿井定期冲刷粉尘向度、粉尘测定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且应做到现场落实。

四、采用先进的采掘技术和有效的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场所空气中粉尘标准如下:

粉尘中游离Si02含量(%)最高允许浓度(mg/m3)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

<1010~<80≥80102223.510.50.3

五、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用场的粉尘危害因素进行预测且落实好防治粉尘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要落实好综合的防尘措施。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整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按规定设置水管和阀门。

3、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

4、进下煤仓放煤口、溜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必须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并要保证喷雾装置能正常使用。

5、矿井巷道要及时清扫、冲洗沉积的煤尘,及时清除浮煤,定期撒布岩粉,大巷要定期刷浆。

六、采煤工作面防尘措施

1、采煤工作面进行煤层注水。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2、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定期冲刷煤尘。

3、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距安全出口50米处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保证净化水幕正常使用。

4、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外喷雾压力要符合煤矿安全规则的规定。

5、炮采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及出煤时洒水等综合防治措施。

七、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1、掘进机作业时使用内、外喷雾,内、外喷雾的压力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炮掘工作面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爆破前、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及出煤时洒水等综合防治措施。

3、距工作面50米左右处安装风流净化水幕并保证净化水幕正常使用。

八、加强个体防护,锚喷工人要佩戴送风口罩或压风呼吸器,机级司机、钻眼工、放炮员、移支架工、回柱放顶工、皮带司机等要佩带防尘口罩。

篇3: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

第一章?防?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条?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

一、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二、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米或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三、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l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第12条?《规程》第156条: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即:

一、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中第105条的规定。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二、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第13条?《规程》第157条: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即: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14条的规定;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二、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

三、采煤机、掘进机都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进机不得工作。生产矿井中,如果采煤机、掘进机不带有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掘进机还必须采用除尘器。新生产的采煤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新生产的掘进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外喷雾装置并配有防尘器,否则不得出厂使用。

四、井下所有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

五、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装煤机和其它转载地点,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除尘器。

喷雾、洒水、捕尘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防尘

第14条?预先湿润煤体

一、煤层注水

如果煤层厚度大于1.3m,煤层倾角稳定,没有或有较小的走向断层,顶底板吸水后不会影响生产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时应采用长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或地质情况复杂,煤层倾角变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于4%时,应采用短钻孔注水。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者煤体的自然水分大于5%时,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不进行煤层注水。

二、采空区灌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矸的情况下,也可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三、预先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

1.防尘效果的检查

防尘效果表现为降尘率的高低,按下式计算:

C=(G下-G上)-(G′下-G′上)/(G下-G上)

式中C--降尘率,%;

G下--开采未预湿煤体时,尘源下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上--开采未预湿煤体时,尘源上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下--开采预湿煤体时,尘源下风测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上--开采预湿煤体时,尘源上风测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2.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

观察法:观察注水孔两侧煤邦或煤壁“出汗”的位置,以此判断湿润范围。

分析法: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在工作面的煤壁上采取煤样,分析水分,由预湿煤体前、后的水份变化求出煤体的湿润范围及湿润程度。

第15条?机采防尘

一、采煤机截齿必需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到零之前必需更换新齿。

二、各种滚筒采煤机在一定的截割深度条件下,采煤机的牵引速度与滚筒转速之间,存在着一个产量最低的、最佳匹配值。应对开采煤层通过试验找出并采用这个最佳匹配值进行采煤。一般规律是滚筒转速增高或降低时,牵引速度也随之而增高或降低。

三、采煤机割煤必须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

2.内外喷雾的喷雾参数必须与采煤机要求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3.采煤机上原有的喷雾系统如果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用适当的抑尘器进行喷雾降尘。

4.加强喷雾系统的管理和维修,除准备班必须对喷雾系统进行全面维修外,在割煤过程中必须随时更换损坏的喷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喷嘴。

5.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采煤机或包括液压支架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6.泵站需备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第16条?自移式液压支架防尘

1.新生产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移架时能自动控制开关水阀的喷雾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1)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能可*地防止砸坏,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修;

(2)进入喷雾系统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

2.支撑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顶梁上的岩屑喷雾的喷嘴及下放顶梁时向采空区喷雾的喷嘴;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的顶梁、采空区乃空间进行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达到0.8-1.5MPa。

3.己投人使用而无喷雾系统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自动式或手动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在此之前,可在控制区内每10m左右安设2个伞形喷嘴,移架时打开下风流侧的控制水阀,造成净化风流的水幕。

第17条?炮采防尘

1.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0.2一lMPa,耗水量为5-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

2.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紧贴包装填一个水炮泥,然后用黄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间。水炮泥应充足水的容量为200-250mL,工作面顺槽内应安设水炮泥注水器。

3.放炮时采用射程较远,水滴较粗的扁头喷嘴进行喷雾。

4.在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第18条?采面巷道防尘

1.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装喷雾或密闭罩、防尘器等防尘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采用自溜运煤时,应向溜槽中的煤上喷雾。

2.回风顺槽应在距工作面50m内设置净化风流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3.上下顺槽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清扫或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19条?通风防尘

在煤层倾角小于12度的采煤工作面,或大于12度,但能满足《规程》118条规定要求的采煤面,可采用下行通风。

第三节?掘进工作面的防尘

第20条?湿式作业

一、机掘作业的防尘

1.掘进机的截齿必须保持完整、锋利,损坏或磨损后应立即更换。

2.进入掘进机喷雾系统的水必须先经过滤器净化。一般要求的供水压力应达到1-1.5MPa,供水量应达到吨煤30一40L。

二、炮掘作业防尘

(一)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0.2MPa;耗水量以2-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

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湿润剂(又称降尘剂)。

(二)封眼采用水炮泥,装填方法与第17条之二相同。也可采用里外均填有水炮泥的混合式装填方法,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应使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

(三)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四)放炮时必须在适当地点(约有距工作面10-30m的支架或管路上)安装风水喷雾器,实施放炮喷雾,水幕应复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15分钟。

(五)放炮后、装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边装岩、边洒水,采用铲斗装岩机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施装岩喷雾。

三、用风镐修整巷道轮廓或维修巷道时,必须采用水风镐或在干式风镐上安喷嘴或者水环等,实施湿式作业。

第21条?通风除尘

一、机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长压短抽或长抽短压(前抽后压)混合式通风方式,并采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巷道中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二、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经常保持符合规定的要求,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排尘风量;

三、通风除尘装备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22条?其它防尘措施

1.转载点的落差不得大于0.5m,否则应采用溜槽式导向板转输。

2.距工作面50m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

3.距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2Om以外的巷道每天或每周冲洗或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第四节?锚喷支护的防尘

第23条?打锚眼必须实施湿式钻孔

第24条?锚喷支护作业的防尘

一、将混凝土的砂、石混合料在地面先洒水预湿,然后按配比进行拌料,拌好的料应当是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采用的骨料粒径不得超过15mm。

二、使用锚喷机时,应在装料矿车与喷射机之间,安放接料盘,上料时,使灰溜进喷射扒料斗内,减少粉尘飞扬。

三、为避免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的粉尘逸出,应配捕尘除尘装置。

四、喷射混凝土应采用产尘量低的喷射机及回弹率低的喷头。

五、采用低风压近距离的喷射工艺,其重点是控制以下参数:

输料管长度小于或等于50m

工作风压0.12-0.15MPa

喷射距离0.4-0.8m

第五节?转载及运输的防尘

第25条?转载点防尘

一、刮板输送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出0.5m,如果超过0.5m,则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转输。

二、各转载点均应设置喷雾系统,转载时实施自动控制或人工控制喷雾,或采用局部密闭罩与小型除尘器净化除尘。

三、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喷雾除尘设施。

第26条?装煤站防尘

一、煤仓放煤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O.4m。

二、放煤口应采用手动机械式或电控自动式控制水阀的喷雾装置,实现放煤同时喷雾,雾流必须罩住煤流和矿车。

三、在装煤点下内侧20m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

第27条?卸载点防尘

载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控制装置,实现卸煤同时喷雾,或采用除尘器,对含尘气流进行抽出净化。

第28条?运输大巷防尘

一、轨道运输大巷的重车道侧应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对通过的重车进行自动喷雾。?

二、运输大巷中应安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以实现有行人通过时能自动停止喷雾,过后能自动恢复喷雾。

三、喷雾自控装置及水幕系统,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修。

第六节?个人防护

第29条?在采取一系列防尘措施后,仍不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工业卫生标准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第二章?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2条?矿长必须组织人员按计划对井巷定期进行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扫。

第33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岩粉棚或水棚隔开,在所有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中必须撒布岩粉。

设有水幕,进行喷雾、洒水或有其它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以及潮湿巷道中,可以不设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岩粉的撒布,岩粉棚或水棚的设置以及管理制度等由矿长每年组织制定。

第二节?预防煤尘爆炸

第35条?采用人力对运输机巷道、转载点附近、翻罐笼附近及装车站附近等地点的机积煤尘定期进行清扫。清扫周期参照第36条,并将堆积的煤尘和浮煤清除出去。

第36条?对煤尘沉积强度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冲洗的方法、净洗周期,按煤尘的沉积强度及煤尘爆炸下限浓度决定。在距尘源30m的范围内,沉积强度大的地点,应每班或每日冲洗一次;距尘源较远,或沉积强度小的巷道,可几天或一周冲洗一次,运输大巷可半月或一个月冲洗一次。

第37条?运输大巷每年刷浆一次,用石灰制浆。

第三节?隔绝煤尘爆炸

第39条?主要采用被动式隔爆棚(水棚或岩粉棚),也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隔绝煤尘爆炸的传播。隔爆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及辅助隔爆棚分别设置在以下地点:

一、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二、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第40条?水棚

一、水棚包括水槽棚与水袋棚,水槽与水袋必须符合检验标准的要求,水袋棚宜作为辅助隔爆水棚。

二、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及辅助隔爆棚,各自的设置地点见到条。按布置方式又分为集中式与分散式,分散式水棚只能作辅助水棚。

三、水棚用水量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槽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L/m3。

四、水棚设置位置

1.水棚应设置在直线段巷道内。

2.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一75m;与风门的距离须大于25m。

3.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30-60m。

4.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大于200m。

五、水棚排间距离与水棚的棚区长度

1.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3.O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两个槽(袋)组的间距离为10-30m。

2.棚区长度: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Om;集中式辅助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0m。

六、水棚的安装方式

1.水槽棚的安装方式,既可采用吊挂式或上托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2.水袋棚安装方式的原则是:当受爆炸冲击力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

3.水槽(袋)的布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断面S≤10m2时,nB/L×100≥35%;

断面S≤12m2时,nB/L×100≥50%;

断面S≥12m2时,nB/L×100≥65%;

式中:n一一排棚上的水槽(袋)个数。

B一一水棚迎风断面宽度。

L一一水棚所在水平巷道宽度。

4.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m;两个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5.水槽(袋)边与巷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槽(袋)底部至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6m,如果大于1.6m则必须在该水槽(袋)的上方增设一个水槽(袋)。

6.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7.当水袋采用易脱勾的布置方式时,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挂勾4-8mm的园钢,挂勾角度为60士5度,弯勾25mm。

七、水袋棚的管理

1.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2.每半月检查一次。

第42条?在煤及半煤岩掘进巷道中,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根据选用的自动隔爆装置性能要求进行布置与安装。

第三章?粉尘检测

第一节?测尘组织机构、职责及报告制度

第47条?各矿测尘单位,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人员,年产45万吨以下的矿井可配备2人,年产45-120万吨的矿井可配备4-6人,年产120-300万吨可配备6-8人,300万吨以上的矿井可配备8-10人。

第48条?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作业工龄,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方能独立从事测尘工作,为保证测尘工作的质量,测尘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动。

第49条?各级机构及人员职责:

一、矿测尘管理机构,应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本矿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防测尘情况,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二、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和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测尘员有权监督井上、下防尘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工作,令其改正,如条件不可能时,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各级测尘管理机构和测尘人员,必须按本规定及时总结上报本单位测尘结果和防尘情况,以便各级领导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

测尘员每半月向本矿测尘管理机构提供一份测尘结果;

矿的测尘机构每半月向本矿各级领导提供一份测尘结果报告,每月向局测尘管理机构上报一份测尘结果;?

第二节?粉尘测定方法

第54条?煤矿粉尘浓度测定除按上述标准测定全尘浓度外,还应按本规范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

游离二氧化硅测定,除按上述标准规定用焦磷酸质量法测定外,有条件的单位,应开展红外线光谱测定。

第55条?煤矿井下粉尘测定点的选择及布局除按GB5748-85国家规定的原则确定外,还应根据本单位生产情况按原煤炭部《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中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的选择和布置。

第56条?煤矿井上下粉尘测定时间

一、对井下每个测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二次。

二、年产百万吨以上的矿井的每个工作面,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全工班连续粉尘测定。

三、粉尘分散度每季测定一次。

四、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游离二氧化硅测定。

五、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季度综合上报有关部门。

第57条?测尘仪器

一、用于测定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空气中呼吸性粉尘浓度的仪器主要采用粉尘采样器,粉尘采样器分为两大类:

1.常规粉尘采样器,即用以进行短时、定点采集含尘空气中全尘、呼吸性粉尘质量浓度测定和分析的采样器。

2.连续粉尘采样器,即在一个工班内,连续采集含尘空气,进行全尘、呼吸性粉尘平均质量浓度测定和分析的采样器。

二、用快速直读测尘仪测定粉尘浓度时,必须以粉尘采样器测得的质量浓度为准,对测定的数据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数据方可上报。

?说明: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由各单位组织学习并签字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