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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移动式空压机操作工安全工作标准

2024-07-11 阅读 8586

建筑公司移动式空压机操作工安全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式空压机操作工的任职资格、安全职责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公司岗位说明书

3任职资格

本岗位人员应符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岗位任职要求。

4安全职责与要求

4.1空压机操作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方可上岗操作。

4.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3引到空压机的供电线必须与其功率匹配,并安装空气开关,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4.4开机前应确认机组内无人、无物,并检查设备各部连接正常无误,慢慢打开油气桶泄油阀,将凝结水排出,油位在观油镜两刻线之间,关上机组门,方可开机。

4.5运转中,每2小时检查一次仪表,记录电压、电流、气压、排气温度、油位等,同时注意设备有无异常声音、振动、泄露等。

4.6在空压机发生故障或有不安全因素存在时,切勿强行开机,此时应切断电源,并做出显著标记。

4.7检修或维护保养时应确认电源已被切断,并在电源处挂“检修”或“禁止合闸”等警告标志,以防他人合闸送电造成伤害。

4.8清洗机组零部件时,应用无腐蚀的安全溶剂,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及易挥发的清洗剂。

4.9空压机的安全阀等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其灵敏可靠,一般每年检查一次。

4.10空压机工要做好空压机的日常点检工作。点检工作由操作工和维修工共同完成,即在设备运转中或运转前后,靠五官对设备的外观、仪表等进行点检,及时发现各种异常现象,以防止或避免设备在不正常状态下工作。

4.11交接班时,应将当班点检情况交待清楚。

5检查与考核

5.1由主管部门按照本标准进行检查。

5.2安全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篇2:药品温湿度检查登记标准操作工作程序

药品温湿度检查登记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温湿度检查登记标准操作程序,维护药品储存环境,保障被储存药品的质量。

范围:门诊、病区药房、药库等。

责任人:门诊、病区药房负责人、药品库管等。

程序:

1、每天定时(上、下午各1次)查看室内温、湿度表及冰箱温度表。

2、及时做好《温湿度检查记录单》登记。

3、发现异常及时上报负责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备注:

冷处:范围2-8℃(冰箱温度);凉暗处:范围0-20℃(冷处);常温:范围0-30℃;相对湿度:范围45-75%。

篇3: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工作程序

医院药剂科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处方点评标准操作程序,以规范医院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范围:药剂科、医务科等

责任人:全体药剂人员、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成员

程序:

1、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成立处方点评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院处方点评管理工作,点评具体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每月抽取一定数量的处方进行点评,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5%,单张处方金额超过1000元为重点抽查对象;病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3、处方点评内容包括,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等。

4、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与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标准见附件)

5、对不合理处方,药剂人员应及时采取下列干预措施

1)与开具处方的医生进行沟通,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2)及时告知处方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3)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4)每月定期将处方点评结果上报医务科。

6.每季度在院内网或院周会上公布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

附件:"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标准(参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15)中药饮片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计量未以"克"为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情况的,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8)其它用药不适宜。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