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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站施工地下设施保护措施

2024-07-11 阅读 5949

泵站工程地下设施保护措施

本工程施工范围内可能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为确保管线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在施工前先探明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对某些离管坑开挖距离特别近的,我们将先进行挖坑(明挖2m探坑)工作,挖出该管线后,采用拉或撑的方式,保护好管线后,在进行施工。拟采取如下措施:

1、我司与有关管线单位建立良好关系,施工前详细摸查清楚地下管线的埋设情况,绘制管线埋设图。

2、利用地质雷达探测管线,并结合开挖探坑等摸清地下管线的明确位置,做出明显的挂牌标识。

3、由专人负责检查标识情况,监督在管线附近的开挖作业。如发现有任何不妥,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防患于未然。

4、将管线埋设情况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

5、对于管线位置的开挖坚持利用人力层层开挖,以防对管线产生损伤。

6、对开挖出来的管线进行技术保护措施,并将管线保护措施递交监理、业主及相关业主审批,完善有关会议记录。

7、施工过程中,要坚持施工前的地下管线探坑开挖工作。

8、对各种架空管线,在施工将要做好测量工作,确定施工安全距离,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打拔钢板桩、搅拌桩施工、吊机起吊操作时由专人负责指挥,严禁吊机吊臂超越安全距离,必要时在经过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有关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架空管线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后,再进行施工。

篇2:地下穿越交通设施工程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更好地配合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北京市公路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工程是指为修建地下结构物或埋设管线等,而采取地下施工作业的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设施是指已建成的道路(含城市道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路)及其附属桥梁、隧道、通道,以及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轨道交通线路及其附属基础设施。

第三条?【政府部门职责】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轨道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养护单位职责】交通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在建轨道为建设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对地下工程施工穿越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管。审查对交通设施的保护方案,检查交通设施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了解地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掌握第三方监测数据,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并及时做出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路政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职责】地下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因地下工程作业而引起的交通设施安全问题负责。建设单位应制定对交通设施进行保护的措施和应急预案,接受交通路政部门和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确保交通设施的安全运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章?监管工作程序

第六条?【前评估】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应进行前评估。前评估是指地下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交通设施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运营、养护单位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采取的后续安全监管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委托交通设施的原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文件和检测评估结果提出交通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检测评估结果和控制值作为交通设施监测、制定保护方案的依据。

第七条?【安全监管协议】建设单位在前评估结束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报送运营、养护单位,并与运营、养护单位签订《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地下工程施工涉及的安全监管时间、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等事宜。协议签订后,由建设单位报交通路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工作方案的制定】建设单位应依据前评估结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工作方案的评审】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地下工程施工需要采用降水措施的,施工组织方案的评审应包括对降水方案的评审内容。必要时可对地下工程的专项设计进行评审。

第十条?【工作方案的修订】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和各项监测控制值的要求修订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将修订后的文件报运营、养护单位。

第十一条?【工作方案的上报】运营、养护单位将建设单位修订后的相关方案连同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审查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交通路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运营、养护单位的监管】运营、养护单位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监管协议》,对施工组织方案、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和第三方监测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安全监管过程中,运营、养护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根据监测数据加强有针对性的巡查,及时发现交通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必要时可到地下工程作业面了解作业情况,当发现施工危及交通设施安全时,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路政部门。

运营、养护单位应建立安全监管报告制度,定期上报日常安全监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第三方监测】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定期将监测数据报运营、养护单位,运营、养护单位要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对其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超过或可能超过控制值时,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上报交通路政部门。第三方监测应从地下工程开工前开始,至通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后评估为止。

第十四条?【政府监管】交通路政部门应对运营、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接到运营、养护单位的报告后,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资料移交】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相关竣工资料移交给运营、养护单位。

第十六条?【后评估】地下工程竣工一年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单位,对地下工程穿越后的交通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后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简称后评估)。

后评估完成后30日内,运营、养护单位应组织召开后评估专家评审会,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建设单位应根据最终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运营、养护单位的意见,对交通设施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运营、养护单位责任】运营、养护单位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由交通路政部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进行整改的,对运营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养护单位取消其养护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本市地下工程穿越乡级、村级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可由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建筑群地下管网地下地上设施保护措施

建筑群地下管网及地下地上的设施的保护措施

1、开工前,主动与业主取得联系,了解有关地下管网、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并探明其具体位置,做好标识,同时做好覆盖、围栏等保护措施。

2、根据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的资料,有针对性的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施工方案。尽可能避免扰动工程施工与地下设施。

3、当工程施工必须扰动或有可能破坏到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时,必须根据有关资料,结合施工的实际要求,研究确定具体的加固、移位、改道等专题方案,报业主、监理审批,并严格按已批准的方案实施,确保地下管网、地下设施的安全。

4、在实施上述保护方案时,派专人进行不间断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向业主及监理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5、进入工程内的主要通道应搭设双层钢管防护棚进行保护。

6、土方开挖期间,如发现有地下古墓文物,及时向监理、业主报告,并停止开挖。采取护、包、盖等措施,保护好开挖现场。设立警戒线,闲杂人员严禁靠近,等待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处理。

7、严格按施工方案搭设脚手架,挂设安全网,做好施工洞口及临边的安全防护及外架的封闭工作,防止高处建筑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坠落而造成对原有设施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