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建设公司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制度

建设公司安全技措资金使用制度

2024-07-11 阅读 7575

建设公司安全技措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安全技措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安全整改措施按期完成,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管理。

3职责

3.1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由公司经理负责管理。

3.2公司财务部门应保证安全技措资金的及时到位,监督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

4程序

4.1安全技措资金实行“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上级监督”的原则。

4.2公司依据工程造价的1-5%来确定安全资金的投入数量,再依照工期进行分月计划。

4.3公司单独设立一个银行帐户,每月5日前将企业上月安全技措资金存入专户储存。

4.4公司应设立技措资金专用帐本。

4.5安全技措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4.5.1民爆器材库房所需装备及设施;

4.5.2民爆器材库房道路维护建设;

4.5.3完善和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系统其他方面所需资金;

4.5.4防汛所需装备及设施;

4.5.5供电系统更新改造;

4.5.6隐患整改等项目。

4.6对专项整治查出的要整改的安全隐患,要确保整改措施和资金落实到位。

4.7定期检查安全技措资金的使用情况。

4.8公司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安全技措资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法人代表对提取和使用工作全面负责。

5记录

安全技措资金提取和投入情况表。

篇2: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经费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科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第十条规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客运业务2%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

二、公司安全科每年初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情况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安全设施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安全保证金、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建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经公司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送公司经理审批。

三、安全经费主要可以用于: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包括驾驶员)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财务科将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每年年终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安全经费决算真实的报表。

五、在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本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安全管理部门应保障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合格有效。

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经理应了解资金是否有效实施,

七、重大专项安全隐患整改、演练资金措施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篇3:石油销售公司工程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及资金使用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和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规范》GB/T50326、集团公司《管理总纲》、《投资管理制度(试行)》、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HB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安全、环保、节能、资本性投资、国(境)外投资、科技和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建设时间阶段划分为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计划年度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均属于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已获得开工报告,计划年度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开工建设,在计划年度内继续进行施工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前期项目、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及项目资金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并提交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二)审查前期、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汇总全部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提供产品经销公司投资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三)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总体设计、基础设计等进度管理。

(四)负责项目开工后进度、投资控制。

(五)负责项目月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第六条公司应配置专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项目的进度、投资管理。

第三章进度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编制各项目进度计划,确定总目标、分阶段目标,并通过组织、控制、协调实现总目标。

第八条公司应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总体进度计划,列为集团公司重大项目的,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编制提纲(试行)》的规定,编制重大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限上项目报集团公司审查,限下项目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审查。所在项目应编入年度投资计划和月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公司应对项目计划进行动态管理,并根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投运等进展,在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完善。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各项目进度计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公司应于每年9月10日前下一年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产品经销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审定下发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分解,按照要求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月度投资计划,于每月24日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计划落实:

(一)逐级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落实责任。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采取周例会、月结会、专题会等措施推进项目建设。

(四)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检查、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对项目月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对重大项目应逐项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按照附件3形成分析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

第十五条公司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对照年度投资计划,对项目半年和全年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书面分析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安排下期工作,于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项目进度申请工程用款需求计划,于每月24日前将建设工程资金信息月报报产品经销公司投资规划部和财务资产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要与项目进度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承建范围内合同价款的80%;由集团公司内部所属各单位承建的项目,进度款付款总额控制在承建范围内合同价款的90%以内。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结算经审计后,若实际投资在概算范围内,则剩余款项由所公司按照结算审计结果,报送付款计划和结算审计等相关文件,经产品经销公司相关程序审核后按照合同约定予以付款。若实际投资超出批复的概算,则需经集团公司审批认定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九条产品经销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资金筹措,按照工程拨付通知单向公司拨付工程款,并监督公司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避免资金长期闲置或挪用。

第二十条公司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严禁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一)未经批复擅自开工建设工程项目;

(二)未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擅自支付工程款;

(三)未按规定设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或者挤占、挪用、置换、截留项目资金。

(四)完工项目未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结算、审计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实际投资超出批复概算的,且未取得集团公司追加投资等相关批复。

(六)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规行为属决策方面问题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属操作方面问题的,由具体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其他办理项目管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或线索,但未及时纠正或报告的,根据其职责及权限比照本条上述规定确定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有监管职责,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改,对重大违规行为或线索,应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并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一)对涉及部门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应将处理结果报产品经销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二)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损失大小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