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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处理措施

2024-07-11 阅读 8336

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

(一)爆炸事故分类:

1、爆破事故,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发生的。根据其责任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类。

责任事故:属于人为的,又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因生产指挥、调度错误或强令他人违反规定而导致的爆炸事故,应视为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造成的事故。如地震、暴风雨袭击、外来飞行物的冲击等造成的事故。

2、爆破案件(破坏事故),即利用爆炸方式进行破坏或蓄意伤害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3、爆炸自杀,即利用爆炸方式把自己炸伤或炸死,对国家财产或公共安全没有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1、明火和表面高温引起的爆炸与预防。在贮存、运输爆炸物品时,绝对不允许明火存在、接触明火或表面高温。

(1)严禁烟火,在贮存民爆物品的场所不允许有烟火存在,如火柴、吸烟、生火取暖、做饭、任意焚燃废品废物等。

(2)电气设备,线路应保证正常良好,如电气开关、电灯、电线、仪器、仪表等电器设备,由于接触不良或绝缘损坏、漏电、短路等发生火花引起火灾,以致扩大燃烧进而引起爆炸,故平时要进行重点与非重点的循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接触爆炸物品的电器设备通常采用防爆型,电缆多用铠装电缆或穿入套管内使用。

(3)使用运输工具注意防止漏电产生电火花,或汽车排烟带出火星,通常要采取防护措施,如引动排烟管方向,在管口增设安全罩等。

(4)为防止散热,保证隔热,采取绝热保温措施,否则将造成表面高温,若与火炸药直接接触可能引起分解自燃。通常保温、采暖最好使用热风,若使用散热器采暖应该使用热水而不宜使用蒸气作为加热介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0℃,而且要求表面光滑便于清洗落在其上的爆炸性粉尘。进入或经过危险工房内的蒸汽管道,必须用绝热材料包裹,表面温度不应超过50℃。火炸药存放应与热源保持一定距离。不能过于临近,防止局部温度过高造成自燃。

2、摩擦与撞击引起的爆炸及预防。由于火炸药等爆炸性质在坚硬的物品间摩擦或撞击,发生局部过热可达到燃点或爆发点以上,摩擦撞击的明火也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多数是由于工房、设备清理不净,违章作业,违章操作等造成。为防止摩擦、撞击,避免金属间互相撞击产生火花,要使用软质材料,如橡胶、塑料或有色金属。

3、易燃品与爆炸品自燃的预防。对于存贮时间较长的火炸药等爆炸品,应按规定检查分析影响贮存性能的有关项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暂时贮存的爆炸性物品,严格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尤其是夏天)或靠近热源,以防止由于局部温度升高,热量积聚,散热不好引起自燃着火。

库房存放的火炸药等爆炸性产品,要注意通风、防潮、隔热,防止堆积密度过大,不易散热,检查不便等。最理想的贮存条件是存贮在干燥、通风的洞中。

篇2: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企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此,公司成立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并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公司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张福录副组长:刘跃强组员:屈金贵、冯志贵、刘达、崔志成、王平、黄朝珍。

二、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发现人或驾驶员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同时打电话通知公司安技部人员。

2、安技部人员接到求援电话后,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全体组员并携带必要的救援车辆及工具赶赴现场。驾驶员及救援小组全体人员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

3、抢救受伤人员:视情拨打120电话或用自己的车辆将伤者送往就近最佳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4、打电话通知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同时做好保护现场、放置警示牌、维护交通秩序、疏导交通等工作。

5、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分析后,救援小组人员应配合交警部门尽快将事故车辆转移至交警队或指定地点,恢复交通秩序。

三、驾驶员或现场第一发现人打电话报救时一定要讲清楚事故发生的准确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及车辆损坏情况,以便准备齐必要的救援工具及车辆。

四、急救设施的管理:公司配备应急救援车辆、携带千斤、撬棍、扳手及氧气、乙炔等切割设备,以便车辆受损变形后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受伤人员救出。救援车辆视情携带灭火器等设备,防止事故发生后燃油泄露造成火灾。

五、根据人员受伤情况,准备充足的资金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火警:119医救:120中华联保险:95585中华人民财产保险95518交警:110

篇3: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