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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2024-07-11 阅读 2971

电焊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1.操作时应穿电焊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系安全带。

2.电焊、气割,严格遵守"十不烧"规程操作。

3.操作前应检查所有工具、电焊机、电源开关及线路是否良好,金属外壳应有安全可靠接地或接零,进出线应有完整的防护罩,进出线端应用铜接头焊牢。二次侧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4.每台电焊机应采用自动空气开关。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5倍,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完工后,切断电源。

5.电气焊的弧火花点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木料、油类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少于10m。与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少于20m。

6.乙炔瓶、氧气瓶均应设有安全回火防止器,橡皮管连接处须用专用扎头固定。

7.严防沾染油脂、有油脂衣服、手套等,禁止与氧气瓶、减压阀、氧气软管接触。

8.消除焊渣时,面部不应正对焊缝,防止焊渣溅人眼内。

9.经常检查氧气瓶与减压阀表头处的罗纹是否滑牙,橡皮管是否漏气,焊割炬嘴和炬身无阻塞现象。

10.注意安全用电,电线不准乱拖乱拉,电源线均应架空扎牢。

11.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采用防火措施,并应指定专人防火监护。

篇2: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使用定期检验规定

1目的

为避免或减少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因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破损引起触电、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使用及点检。

3管理职责

3.1各企业对所有电焊皮带统一进行编号标识及标识注销。

3.2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皮带点检、标识工作。

3.3各企业供应部对采购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负责,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书,公司相关部门要定期对采购质量进行抽查。

3.4各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皮带的点检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员都负有对皮带的点检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4电焊、氧气、天然气皮带领取及使用要求

4.1新领用的电焊皮带,由专门部门统一进行编号。

4.2新领用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的质量保证书必须由使用部门留底备查。

4.3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按照有关规定及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每天班前操作人员要对自己所使用的电焊、氧气、天然气等皮带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施工中如有破损要立即修理包扎。

4.4电焊钳与电焊皮带间的连接须专用接头连接,电焊皮带间连接须用皮带接头或铜管连接,不得采用其它不可靠方法连接。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接头要用铁丝扎牢,割刀、分配器要用皮带轧头紧好。

4.5施工完毕要及时关闭焊机电源,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要及时从氧气、天然气分配器上拔下。电焊皮带的报废要按有关报废程序进行注消。

5皮带点检及标识

5.1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每月必须定期点检、标识。各单船应根据生产实际使用情况缩短点检周期。

5.2检验人员要认真做好皮带的检验和标识工作,要保证每根通过检验的皮带完好并安全可靠。对检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热忱服务、严格把关。

5.3因工程需要不能按时参加检验的,需由部门负责人写出书面证明,确认是工作需要不能参加检验,待完工后送检(并注明完工日期)。

5.4检验人员要做好台帐,做到每根皮带都有检验情况记录,对到期不参加检验的要及时通报部门进行处理。

5.5对送检的电焊、氧气、天然气、乙炔等皮带因接头破损较多,经修理后仍无法保证安全使用的,由检验人员开出建议报废通知单,由按规定报废换新。

5.6皮带经检验合格后,在皮带两头及中间贴上不干胶的检验合格标牌,外用透明胶带封好。

5.7使用者在工作时要保护好检验标识,不得涂改仿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5.8无点检标识的电焊、氧气、天然气等皮带一律不得使用。

6检查及处理

6.1使用人员负责皮带的日常检查;

6.2各企业安全部门组织对皮带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未按规定送检的皮带使用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理。

7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3:电焊带电焊钳氧乙炔带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电焊带(钳)、氧乙炔带的检验、报废管理程序,保证工具的完好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车间(部门)电焊带(钳)、氧乙炔带的安全管理。

3管理规定

3.1电焊带(钳)、氧乙炔带检验的有效期根据线带、焊钳质量和使用周期情况而定,最多不超过两个月。

3.2各车间(部门)必须有固定的氧乙炔带检验地点,电焊皮带、电焊钳可以采取现场检验的形式。

3.3各车间(部门)对电焊带(钳)、氧乙炔带的检查,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3.4检验标签固定在氧乙炔带靠近氧乙炔包一端一米以内,电焊带检验标签固定在电把线靠焊机一端一米以内,焊钳检验标签固定在焊钳不易磨损到的地方,以方便随时对线带、焊钳进行检查。

3.5使用者发现检验标签丢失或损坏的要及时报到检验部门,进行重新检验。

3.6各车间(部门)对检验的电焊带(钳)、氧乙炔带要作好检验记录。

3.7对使用未经检验或过期未检验的电焊带(钳)、氧乙炔带,将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考核细则》进行处罚。

4检验及报废标准

4.1电焊带(钳)检验及报废标准

4.1.1使用的电焊带(钳)必须符合相应标准,不得购买假冒伪劣的产品。

4.1.2电焊带的规格为50平方毫米、气刨带的规格为70平方毫米。

4.1.3电焊带10米以内不得超过2个接头,10米内破皮处不得大于5处,(如铜线损坏超过原直径的30%必须断开重新连接,禁止直接使用电布包扎)否则作报废处理。

4.1.4电焊带的绝缘外皮必须完好,不得有老化、脆硬、烧焦现象,否则作报废处理。

4.1.5电焊带的接头必须连接牢固,破皮处必须包扎良好,并使用专用胶布包扎,不得使用可燃性材料进行包扎处理。

4.1.6电焊钳外表无破损,手柄保持绝缘良好。

4.1.7电焊钳钳口松紧度要好,必须能夹紧焊条施焊。

4.1.8电焊带(钳)必须有快速接头,且快速接头功能要良好。

4.2氧乙炔带检验及报废标准

4.2.1新购的氧乙炔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在氧乙炔带的表面要标注有允许压力或工作压力的字样。(氧气带工作压力1.5mpa,乙炔带工作压力0.3mpa)

4.2.2氧乙炔带没有上述标注的,需经车间(部门)压力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4.2.3氧乙炔带的带体断面检查不得有分层现象,否则作报废处理。

4.2.4氧乙炔带的表面无磨损、烫伤、裂纹或化学侵蚀现象,否则作报废处理。

4.2.5发生过回火的氧乙炔带需检查其内部保护层,保护层不得有烧损现象,否则作报废处理。

4.2.6氧乙炔带的接头必须使用铁质接头,10米内接头不得超过两个,整盘带接头不超过20个,否则作报废处理。

4.2.7氧乙炔带的检验使用压缩空气作为检验气体,并将线带放到水中检查是否漏气。

4.2.8氧气带的检验压力为0.7mpa,乙炔的检验压力为0.3mpa,并带压10秒。

4.2.9压力检验时带体不得有漏气、鼓包裂纹等现象,否则作报废处理。

5本规定由安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