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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吊篮的安装调试使用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2024-07-11 阅读 7718

电动吊篮的安装、调试、使用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交底日期:年月日

施工单位分项工程名称:电动吊篮的安装、调试、使用作业

交底提要

交底内容:

1.悬挂机构安装:

悬挂机构安装在建筑物顶部平台上,左右悬挂机构之间的距离与工作篮吊点间距离相等,其误差≤500

篇2: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作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市受监工程吊篮的管理工作。各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本辖区内受监工程的吊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吊篮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吊篮产权单位在租赁(使用)设备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产权登记备案手续,方可租赁(使用)。

出租吊篮时,租赁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租赁单位购置的吊篮必须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租赁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负责装拆。无安装资质的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登高架设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吊篮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并报使用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时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三)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安装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吊篮安装完毕并自验合格后,报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和《杭州市建设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登记表》,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程受理的监督机构登记备案。

吊篮在同一施工现场进行二次移位安装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验收表》,存现场备查。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制定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专业人员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每班作业前,使用单位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对吊篮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对吊篮实行专项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吊篮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二)审查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吊篮安装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资格证。

(三)提供和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和安装、拆卸安全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四)组织安装单位、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五)监督使用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派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十三条吊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条吊篮作业时,严禁超载。吊篮上宜设置超载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与说明书规格不符的超长吊篮。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六条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告知维修人员立即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十七条吊篮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内使用,有效标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锁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吊篮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第二十条对作业环境的要求:

(一)严禁在大雾、暴雨、大雪等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作业。

(二)工作处阵风风速大于8.3m/s(相当于5级风力)时,操作人员不准上悬吊平台。

(三)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四)禁止夜间施工。

(五)施工范围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时,必须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并且在周围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监护。

第二十一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电焊机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墙上施焊、打玻璃胶等作业,应对吊篮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实施隔离防护,对使用中粘附到钢丝绳上的玻璃胶带纸、涂料、水泥等污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在地面进出悬吊平台,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出入。严禁作业人员从一悬吊平台跨入另一悬吊平台。

第二十三条配重有质量标记,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悬挂机构的配重穿杆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条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应设置安全环,绳夹数量为4只。间距、固定方式应符合GB5976-86钢丝绳夹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GB5972钢丝绳报废规定。

第二十五条吊篮用电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JGJ46-2005要求,设置开关箱。

第二十六条维修和拆卸吊篮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维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专人值守。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对吊篮的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市建委关于《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

篇3:吊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为了规范乙烯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吊篮使用方法,防止吊篮使用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及其他伤害,结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建设项目。3职责3.1工程管理项目组负责吊篮作业的协调和控制管理。3.2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商提交的吊篮作业方案、工作危险性分析(JHA)和《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批,并检查确认、督促落实HSE措施。3.3承包商负责编制吊篮作业方案、开展工作危险性分析(JHA),申办《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制定吊篮作业HSE措施并落实。3.4HSE管理部负责制定吊篮作业管理规定的制、修订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4管理内容和要求4.1高处作业应优先考虑使用脚手架或升降机,只有在其他方法不可行时,才考虑使用吊篮。《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必须至少提前24小时申办。(详见附件)4.2吊篮采购、制作吊篮应是国家许可生产制造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或经过承包商项目总工程师批准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并经过试验确认合格的产品。同时,应满足实际使用条件的要求。吊篮作业不超过2人;吊篮必须四点系挂;篮边高度高于人体重心(大于1.1米),吊耳板探伤合格且焊缝着色合格;篮底必须铺满,不得有空隙,且坚实、牢固。吊篮如果设门,吊篮门必须设置为向内打开方式,并有可靠的插销。4.3试验记录在确认吊篮和起重机械符合要求后,应先用吊篮作业负荷1.5~2倍的物体进行上下吊运和定位等试验,确认操作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吊篮必须进行试验和检查,清晰地标注下列信息:a)标识号

b)安全工作载荷c)吊篮自重d)每次作业最多可容纳人数e)检查验收人4.4起重机使用a)起重作业必须遵守起重作业相关规定。b)起重机提升钢丝绳必须要有14倍的安全系数。c)吊篮总重(吊篮自重、吊篮载荷及索具重量)不超过起重机此工况下额定起重量的50%。4.5安全规定吊篮作业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a)经批准的《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应保存在起重机驾驶室或作业现场,并和《乙烯工程建设吊装作业评估表》、《驾驶员日检查表》以及与吊篮有关的证明文件附在一起。b)吊篮使用必须落实作业许可证上的规定。c)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吊篮,确保吊篮完好可靠,吊绳及安全绳处于安全状态。吊篮须每月一次定期检查,并在标识牌上标注,如实填写使用记录和检查记录。d)所有需要使用起重机进行的吊篮作业,必须有一名现场吊装指挥人员。e)吊篮内的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并将安全带系挂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该安全绳吊绳必须直接系挂在吊车吊钩上。特殊原因无法设安全绳时,应系挂在作业部位可靠的支撑上,严禁挂在吊篮或钢丝绳上。f)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吊篮上规定的最大允许人数。g)吊钩上的安全搭扣必须扣住安全绳及悬挂吊篮的钢丝绳或吊装带,以防止其脱离吊钩。h)吊篮底部应设置不少于2根溜绳,控制其稳定,要一直有人控制溜绳。i)吊篮作业期间,起重机驾驶员必须始终在吊装指挥的视线范围内。驾驶员、吊装主管和吊篮内作业人员之间在整个作业过程中要始终保持联络。j)必须锁住吊绳上的卸扣和其上的销钉以防止松脱。吊篮的索具、卸扣等配套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吊篮本身结构不得自行更改;索具不得弯折,保证14倍安全系数。k)悬挂吊篮的起重机吊索必须用动力控制载荷下降,不允许通过脱开制动机构使吊篮自由落下。l)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允许直接离开吊篮进入其他高处位置。m)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时,作业区域下方应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并设专人监护;吊篮升降必须有专人指挥,吊篮处于三级以上(含三级)高处作业时,应配有专门的通讯设备。n)使用吊篮载送人员时,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的小型工具和物品应放在工具袋内防止其高处坠落。o)在吊篮内进行焊割作业时,对吊篮和吊绳应进行防火和绝缘保护。p)在5级及5级以上大风、大雾、雷电和暴风雨或任何可能危害吊篮作业人员的不利天气条件下,禁止使用吊篮。q)吊篮的提升或下降速度不能超过18米/分钟。r)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4.6其他要求用其它方式支撑或悬挂的吊篮也要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严格申办《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且与吊篮作业相关的机具、索具、系挂点都必须处于完好状态。5记录5.1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HSE-20000-JL-0020)6附加说明本规定由乙烯HSE管理部提出并归口。本规定起草部门:乙烯HSE管理部。本规定起草人:李欣王文斌。本规定审核人:张朋成。本规定批准人:李力。本规定解释权归乙烯HSE管理部。

附件1??乙烯工程建设吊篮作业许可证记录编号HSE-20000-JL-0020许可证编号项目组作业承包商开始日期/时间结束日期/时间(最长不超过7天)承包商现场作业主管签名:时间:声明:我在此签名并据此承诺我将一直监督吊篮作业并确保遵守下述所有的安全预防措施。位置(必要时附图):描述要执行的作业:试起吊/操作检查:A.吊篮试吊是否合格B.吊篮是否经过监理单位合格人员检查验收C吊车驾驶员是否填写吊车日检查表D检查所有索具是否处于安全状态E.吊钩上的安全搭扣是否完好F是否有连接到吊钩上的单独的安全绳G.吊车支腿下是否有钢板/垫板H.是否有2根溜放绳I吊篮内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有无职业禁忌症有无相应作业资质J吊装信号工是否已到场K是否向所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L是否有完备的通讯设备M作业警戒区是否划定是否有专人监护N作业人员安全带、安全绳是否系挂方式是否正确O其它要求:其它危险及预防措施:许可证审批承包商施工负责人签名日期/时间承包商HSE负责人签名日期/时间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签名日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