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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办法

2024-07-11 阅读 3896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

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人身伤害与设备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吊装起重作业管理。

3定义

本规定所指吊装起重作业系指在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利用起重机械和人力进行重物起落和转移等作业。

4起重机械

4.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升降机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蓝)等。

4.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4.3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4.4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4.5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查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6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蓝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5起重机具

5.1钢丝绳、吊钩、卡环、滑轮及滑轮组、卸扣、绳卡及卷扬机等起重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5.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3起重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维护与保养,如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6作业人员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操作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7作业

7.1吊装技术方案的编制

(1)设备、材料运输、吊装,凡单件重20t、高10m、长15m以上的应单独编制运输、吊装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2)编制施工方案时,根据设备或材料的强度、刚度以及施工机具的可能性,选择最有利的受力条件,必要时采取补强加固措施。并进行强度核算,所选用的吊装机具必须保证安全系数。

7.2技术交底

(3)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4)起重吊装人员应熟悉起重方案、起重机具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技术要求。

(5)组织检查

(6)大型吊装工程的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检、整改的基础上,报业主、监理公司联合检查。

(7)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由施工负责人组织整改。

7.3吊车司机与吊车

(8)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能了解所操作吊车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方法和保养规程以及各种指挥信号,操作时要精力集中。

(9)吊车司机与指挥人员要密切配合,指挥人员应熟悉所指挥的吊车性能,司机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后方能开始操作。

(10)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并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明确或错误时,司机应停止操作,待核实后再操作,对指挥人员发出的明显有碍安全的信号,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以免发生事故。

(11)新到或新修复的吊车在使用前应根据有关移动式起重机试验规范进行试验和试吊,经有关部门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12)各类吊车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不得任意拆除,并应定期进行校验。

(13)各类吊车不得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当需起吊超过额定起重负荷的物件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起吊。

(14)严禁用各种吊车进行斜吊、拉吊埋在地下或与其它物件相连的物体,以免机械载荷过大而造成事故。

(15)两台吊车抬吊一件重物时,必须统一指挥,两机动作应配合协调,上升或下降速度尽可能保持相等。重物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采用吊杆倾角下所允许的重量总和的75%。

(16)重物悬空未放下前,司机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17)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线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18)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给以断续铃声或报警。

(19)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0)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主电源。

(21)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2)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3)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当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锚定住。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等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7级时,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24)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5)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禁止操作。

(26)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禁止操作。

(27)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补垫等,禁止操作。

(28)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

(29)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禁止操作。

(30)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31)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2)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3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34)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

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35)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36)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V(kV)│<1│1--35│≥60

最小距离(m)│1.5│3│0.01(V-50)+3

(37)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7.4钢丝绳的使用

(38)选用钢丝绳应留有必要的安全系数。

(39)吊装时钢丝绳应受力均匀,钢丝绳的插接头不宜通过卷筒或滑轮组。

(40)受力绳索附近处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应设专人监护。

(41)荷重表面如有棱角、刃面,应在拴系吊索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2)吊索捆绑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并应对称捆绑牢固,防止偏重或滑脱。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捆绑在重心以下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43)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检查钢丝绳有无断丝、扭结、折弯、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的损坏现象。

8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篇2: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加强公司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保障安全生产,制订本办法。2名词解释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2.2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3起重吊装作业危害识别3.1起重吊装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方案中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3.2将安全措施填入《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内。3.3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和《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4起重吊装作业程序4.1起重吊装作业分级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4.1.1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起重吊装作业;4.1.2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起重吊装作业;4.1.3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起重吊装作业。4.2起重吊装作业办理程序起重吊装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未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起重作业。4.2.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填写《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部门负责人审批。4.2.2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5起重吊装作业方案5.1.1起重吊装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5.1.2《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工件的重量、几何尺寸、重心位置、施工方法、技术工艺要求和施工要求等)。(2)施工机具最大受力时的强度和稳定性核算。(3)平、立面布置图(包括周围环境、地点、地下障碍物),工件运输路线、拼接、起重吊装位置、桅杆竖立与拆除的位置及移动的路线,卷扬机、地锚与索具的布置,电源及起重吊装警戒线等。(4)主要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材料一览表。(5)劳动组织及岗位责任制。(6)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注明应配备的防护物品种类及数量。(7)对起重吊装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8)操作步骤的要求。(9)施工指挥命令的下达程序。(10)安全注意事项、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6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6.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6.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6.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2007的规定。6.4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6.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6.6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6.7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6.8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安全监督批准。6.9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的管理规定;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6.10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6.11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6.12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6.13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6.14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6.14.1指挥信号不明;6.14.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6.14.3斜拉重物;6.14.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6.14.5重物下站人;6.14.6重物埋在地下;6.14.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6.14.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6.14.9重物越人头;6.14.10安全装置失灵。7起重吊装操作人员职责7.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起重吊装作业。7.2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必须按信号员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不论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7.3起重臂、吊钩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7.4严禁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7.5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吊。7.6吊物捆绑、调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得起吊。7.7看不清场地、吊物和指挥信号不得起吊。7.8起重机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和吊物不能靠近电线。必须在电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起吊。7.9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7.10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时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7.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7.12两台以上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7.13遇5级以上大风,不得进行20吨以上的吊装,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起重作业。8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职责8.1听从信号员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8.2根据吊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和索具。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吊时须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靠。8.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垂直,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捆绑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8.4严禁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起重机司机联系,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8.5吊挂重物时,吊索接触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必须使用专用吊具。8.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地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8.7吊装必须使用引绳,人员与吊物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必须用引绳等辅助。8.8吊物装车拉运时必须捆绑牢靠,经吊装信号确认安全后方可启运。拉运超高物体时,必须专人押运,随时观察空中障碍物情况,保证运输安全;卸车时,必须详细检查捆绑绳索或铅丝是否全部解开,确认后方可起吊。9起重吊装作业信号员职责:9.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9.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9.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以检查全部机具受力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将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9.4吊装过程中任何部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9.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9.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10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职责起重吊装作业负责人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10.1作业负责人是起重吊装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10.2认真督促吊装操作人员(司机)、司索人员(起重工)、作业信号员和监护人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10.3起重吊装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10.4作业过程中,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10.5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恢复。11起重吊装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11.1服从作业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作业人员安全;11.2必须全面了解作业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11.3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11.4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11.5坚守岗位,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11.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护人要进行恢复核实。12起重吊装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12.1必须全面了解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12.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12.3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照《起重吊装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确认符合后在《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12.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相关人员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起重吊装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12.5遇作业操作员、起重工、信号员作业监护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12.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督要进行最终复核。13起重吊装作业的其他要求13.1起重吊装信号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13.2禁止使用起重吊装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吊篮等进行作业时,应在起重吊装作业方案中制定详细可靠的作业方案。13.3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13.3.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13.3.2轨道式起重机必须锚定。13.3.3将吊索、吊具收回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13.3.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13.3.5维护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14附则14.1《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作业方各一份。14.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应存档保存一年以上。

篇3:起重吊装安全管理规定

1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国家《起重吊装指挥信号》(GB5082—85)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起重机械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各部位的灵敏可靠。

2从事起重吊装、校正构件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作业时不宜用力过猛,以防身体失稳坠落。

3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绳,起吊物件不得长时间在空间停留,构件(或机械设备)未固定前不得松钩,且不准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严禁将安全带挂在起吊的构件上。

5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并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操作人员必须经特殊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

②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详细检查,吊装时,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③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