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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公司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7-11 阅读 1806

五建公司安全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行业的各项规程规定和公司有关安全规定、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参与制订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协助项目部策划、开展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活动。

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分公司、项目部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了解安全保证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安全工作情况,研究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安全改进意见,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实施对安全生产指导和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督促有关部门即使采取措施消除。遇有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新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复训和发证工作。

六、认真组织好安全保证体系的内审和外审工作,配合和督促项目部抓好工程项目创建文明工地、标化工地的活动。

七、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及建档列卷工作。

八、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质量、发放和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九、深入职工居住点,监督食堂饮食卫生、宿舍的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工作及暑假清凉饮料的供应和卫生状况。

十、督促项目部搞好现场卫生,配合有关部门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尘毒浓度,防止职业中毒。

十一、检查公司安全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十二、制定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计划。

篇2:安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部长是安全部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参与其它部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建议。

第7条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查,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安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安全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部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及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安全部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指令、决定等。在安监部主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安全监督检查技术工作。

二、负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监部安全员、质量验收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指导。

四、参加各类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查处隐患和“三违”,掌握安全质量情况,及时向主任工程师提供安全质量技术信息。

六、参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

七、参与审查采掘技术设计、规划,以及机电、运输、“一通三防”技术设计监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

八、负责隐患排查治理。

九、负责管理制度、通知、报告、汇报材料等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