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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各生产班组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7-11 阅读 4582

项目各生产班组和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法令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与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危险区域施工。无有效安全措施的有权停止作业,汇报项目经理提出整改意见。

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爱护机械电器等施工设备,不准非本工种人员操作机械、电器。

三、学习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上级安全部门的规章制度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努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四、职工之间,应相互监督,制止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立即整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安全作业。

五、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领导,保护现场,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

篇2:机电维修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责本监区的机电维修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管和当班的机电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深入现场,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以及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运转。

第4条协助分监区长抓好检修工作,坚持跟班到现场,监督检查检修情况和设备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第5条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和维修,杜绝电气失爆,执行机电设备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狠反“三违”,搞好业务保安工作。

第6条协助分监区长搞好监区地面生产区的管理,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7条对监区机电设备严格执行包机制,责任到人。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采煤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监区机电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干警负直接责任。

第13条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3: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和分监区长的领导下,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认真执行“三汇报”制度并负责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做好当班罪犯入井、上井清点记录工作。

第5条跟班靠岗,靠前指挥,经常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6条深入井下生产现场,组织分监区罪犯严格按“三大规程”操作,狠反“三违”。当月完成监狱(监区)规定的下井个数。

第7条当班发生各类事故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对所分管和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负责任导致事故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1条未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未对安全工作进行班前布置、班中有落实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认真执行“三汇报”制度并做好当班罪犯出、收工人员的准确统计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认真巡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安排处理不安全隐患并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采煤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学员或者强令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6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7条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干警职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