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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二灰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方法

2024-07-11 阅读 7816

公路工程二灰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方法

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层、底基层分层施工,底基层采用推土机配合平地机摊铺,基层摊铺时采用摊铺机。

1材料检查

⑴、石灰粉煤灰碎石混合料进场时,需对外观进行检查,要求拌合均匀,色泽一致。级配符合要求(碎石最大值径不大于40mm)无明显离析现象,外观检查不合格严禁使用。

⑵、石灰粉煤灰碎石混合料使用预拌材料,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并使用业主、监理指定批准的生产厂家。石灰粉煤灰碎石混合料运至现场后,做级配及含水量、含灰量试验,含灰量小于标准时要加石灰粉拌合,含水量低于最佳含水量±2%时需洒水补充。

2摊铺

2.1底基层摊铺

根据底基层厚度和料车载重量确定卸料间距,专人指挥卸料控制卸料间距。用推土机摊铺混合料,高程以测量员测出的灰点堆为准,摊铺尽量均匀,表面力求平整,并有规定的路拱。混合料初步推平后,用三轮压路机快速静走压实一遍,以暴露其潜在的不平整,而后用平地机初步整平和整型,然后测量埋砖布点。

2.1基层摊铺

⑴、基层石灰粉煤灰碎石混合料选用摊铺机摊铺。摊铺前应检查路床纵断高程,横断面坡度,宽度以及密实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路床平整。如有缺陷处及时修补,应使其保持湿润,要通过试铺掌握实际虚厚以减少找补,增强整体强度。

⑵、摊铺过程中,运料车在摊铺机前10-30cm处停住,不得撞击摊铺机,卸料过程中挂空档,轻踩刹车,缓慢起斗,车辆靠摊铺机推动前进,严禁运输车碰撞摊铺机。运输过程中尽量避免急刹车以减少混合料离析。摊铺机应以均匀的速度行驶,摊铺过程中不随意变换速度,避免中途停顿影响施工质量。

⑶、石灰粉煤灰碎石混合料在进场时,需对外观进行检查,要求拌合均匀,色泽一致,含水量及级配符合要求(碎石最大直径不应大于40mm),无明显离析现象,外观检查不合格严禁使用。

⑷、混合料摊铺应掌握随运送随摊铺,碾压成活,原则上堆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混合料摊铺整型前其含水量一般为最佳含水量±2%。混合料摊铺按设计断面和松铺厚度,均匀地摊铺于灰土基层上,其松铺厚度为压实厚度乘以压实系数,一般机械拌合机械摊铺可按1.2~1.4。

(5)、混合料摊铺尽量全幅摊铺,尽量延长摊铺长度,以减少接茬,接茬可采取立茬毛茬衔接。

(6)、混合料与旧有路面结构接缝处,结构分层以台阶方式搭接,每层台阶宽度不小于50cm。

3碾压

⑴石灰粉煤灰碎石混合料在摊铺好之后即应进行碾压,碾压前也应检查其混合料的含水量,使其含水量保持在最佳含水量的±2%范围内,如含水量较低,可适当洒水湿润。

⑵碾压机械摊铺的混合料可选用12吨或12吨以上的重型振动压路机,初压时可采用6~8吨压路机由两侧向路中心稳压1~2遍,其后立即进行找补找平,找平后用12~15吨振动压路机压实直至无明显轮迹。

⑶压实度采用重型击实标准达到最佳密实度,在接茬处应加大碾压次数。

⑷由于工作间断,衔接处可留出一定长度不碾压,机械摊铺时应留5米左右。

⑸混合料碾压切忌贴薄层找补。

4养护

混合料在摊铺整型到碾压成活前要完全断绝交通。混合料在压实成型并经检验符合标准底层必须在潮湿状态下养生。养生期视天气而定,不少于7天,养生期间要封闭交通,严禁履带车通行和机动车在上面调头和刹车。

篇2:基层单位责任人安全性自查工作条例

为减少事故隐患,避免各类科研、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公司基层单位责任人安全性自查工作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基层单位责任人包括:公司二、三级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各研究室(中心)主任、各课题组负责人、各生产及中试车间负责人、器材部主任等。

各基层单位是公司管理、研发、生产及对外服务的基本单元,做好各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是维护公司整体安全的根本保证,也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各基层单位责任人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维护各基层单位稳定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抓紧抓好各基层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肩负起安全责任人的职责。现根据本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条例,请各基层单位责任人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强化安全意识

基层单位责任人应对各自部门及课题组的员工和研究生充分强调、反复宣传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全体员工和研究生认识到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石,使大家从内心深处重视安全,并注意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

第二条检查应急预案的建立情况

根据各自工作情况和特点,分析存在隐患、建立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防范措施。各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张贴于工作场所。各生产车间、中试车间不按规定完成此项工作的,在发生事故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

第三条检查对消防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的掌握情况

检查员工及研究生是否牢记工作场所的消防通道、电源(和燃烧源)总开关位置;是否牢记工作场所附近消防器材分布情况;是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是否牢记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是否牢记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及火灾报警电话。

第四条检查冰箱的使用情况

普通冰箱内因置有继电器属非防爆设施,不能用来存放有机溶剂和腐蚀性物品,特别不能存放低沸点、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存放于冰箱的容器应保证其密封性良好,容器外壁应是干净的。若需存放低沸点、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建议使用防爆冰箱。

第五条检查烘箱的使用情况

首先检验其控温装置是否正常、是否能够严格控制温度,否则必须维修后再使用;如对样品进行烘干,应清楚样品的理化性质,避免温度过高,干燥过程中应注意跟踪观察;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样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液体样品不得放入烘箱进行烘干;烘箱周围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检查高压釜使用情况

初学者应在有经验的老师带领下逐步入门。操作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掌握高压釜的各项技术指标,如设计耐受压力、耐受温度和功率等;掌握高压釜目前状况,如是否需更换零部件,限压装置是否正常等;了解反应过程,设计实验方案时要对压力、温度等控制留有余地;先在常压或接近常压下进行空白实验以演练操作过程、待熟悉后再进行实验。

第七条检查实验电器使用情况

应注意其是否漏电,连接导线或多用插座是否破损,如漏电应维修后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实验仪器,正确使用,弄脏后应立即清洁,保持状态良好。禁止用明火或电炉直接加热有机溶剂。

第八条检查玻璃仪器使用情况

禁止使用破损玻璃仪器,在橡皮管与玻管相互连接时应小心用力、注意防护并使用液体石蜡等进行润滑。

第九条检查试剂及物品存放情况

实验试剂(或生产原料)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妥善存放,不得将相互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靠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靠近热源存放,实验室(车间)应尽量减少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存放;在不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及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禁止购买、使用和储存放射性物质。

第十条检查锅炉使用情况

使用锅炉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制订锅炉运行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修和检验制度等。

第十一条检查生产性车间、仓库情况

对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原料进行生产和存放的场所,其建筑物须设置避雷装置,其用电线路、照明设施和相关设备必须是防爆安装及防爆型的设备(设施)。定期清除生产车间(仓库)内的粉尘。进入生产和存放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消防管制范围内的车辆都必须戴防火罩;进入人员禁带火种并要关闭移动电话等。针对生产使用和存放场所,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消防安全设施(器械)等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检查石油产品库情况

除符合第十一条外,库区应避免产生高温、高热;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石油产品的蒸气和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搬运过程减少碰撞和摩擦,避免产生静电;存放库区地面的防静电设施(处理)等。

第十三条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情况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要办理危险物品运输证,并按照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装载和运输;大院工作区内用于送货、转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保证车况良好并安装防火罩和防静电设施,搬运过程减少碰撞和摩擦等措施;驾驶员须持证驾驶等。

第十四条检查气瓶存放、使用情况

气瓶搬运过程不得敲击、碰撞,不准在地面上滚动。应按规定安装合符要求的气压表。存放气瓶时要远离明火,防止受热。禁止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存放在一起,避免氧气瓶上沾有油脂或存放地点有油脂类可燃物品,否则氧气渗漏时可能引发燃烧,甚至爆炸。

第十五条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

电工、焊工、锅炉工和化学危险品保管员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培养良好、正规的工作习惯,要求工作人员做到:

1、养成事先查阅了解实验试剂理化性质的良好习惯,处理强腐蚀性、强刺激性、高毒性及爆炸性物品时应事先了解掌握清楚该试剂的化学性质、理化常数及防范措施,操作过程中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应预先安排好各自撤退、逃离的路线和应急措施。

2、非耐受压力的反应装置及被加热容器必须与大气相通,不得密闭。

3、有机溶剂不得在无回流冷凝装置的情况下加热。

4、蒸馏溶剂时应避免将溶剂蒸得太干,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溶剂(如乙醚、四氢呋喃、异丙醇等)切忌不可蒸得太干。

5、经常仔细阅读、用心领会实验教科书中有关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并对照检查和改正;注重提高自身实验技能,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实验技能。

第十七条离开实验室时注意事项

应注意检查水、电、气、门窗等是否关好,注意检查是否有被遗忘的事项、隐患及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工作

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15:00—17:00为各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分析自身安全隐患及安全演练工作的固定时间,公司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凡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隐患分析和演练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在发生事故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对于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及安全演练的,在发生事故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凡违反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或中国科学院关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度,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基层单位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分。属明显违规操作、明知故犯、通知整改不执行和屡教不改导致的责任事故将加重处罚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3: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为使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干部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厂(车间)开展的各项活动。

1、管理部门按月度开展安全活动。班组每周集中活动一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主要内容:

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

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

开展查隐患、防习惯性违章活动;

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其他安全活动。

2、要求

2.1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是公司的一项重要活动,各部门、班组长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不得无故缺勤。

2.2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内容要齐全,包括参加人数,活动内容、发言情况,记录要认真、真实,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即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基层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定期对记录进行检查和签字,并写出评语。

2.3厂(车间)领导必须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公司领导每月参加一次,各部门领导每月参加两次,原则上各有关领导要参加所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班组安全日活动。

2.4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日常检查和考核,并将其纳入安全责任制考核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