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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锚支护工程施工方法技术措施

2024-07-11 阅读 7127

喷锚支护工程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喷锚支护施工与土方开挖同步进行(即基坑周边土方开挖时即安排喷锚支护人员跟随施工),其施工时采取分段分层开挖,每段开挖工线长30米,工作平台宽10m,每层开挖深度与相应锚杆竖向间距相吻合,不得超挖。负二层喷锚施工前,施工人员应测好基坑周边工程桩的位置,并向钻桩人员交底,避免钻到工程桩。

1、施工流程图

2、锚管施工技术要求

⑴、粗钢筋锚杆采用钻孔成孔,锚杆成孔孔径为φ110mm,土钉倾角-10°,孔位和孔深以设计图纸为准。

⑵、粗钢筋锚杆杆体接长应使用单面焊接,焊接长度12d。为确保杆体在孔内对中,应在锚杆杆体上每隔2.0m焊接一个对中支架。

⑶、注浆前,应先清除孔中的集水或松土。注浆时应在孔口设置布袋止浆塞,开始注浆时由孔口底注浆,等孔内浆液返浆完全成水泥浆液后再对布袋止浆塞注浆,将孔口堵死,然后进行压力注浆,锚杆压力注浆终灌压力为0.3~0.5Mpa。

⑷、水泥砂浆应拌和均匀,随拌随用,应在初凝前用完,并严防石块、杂物混入。

⑸、钻孔前应定出孔位并作出标记和编号,孔位的偏差不大于100mm;成孔的倾角误差不大于±3°;孔深误差不大于±500mm;孔径误差不大于±10mm。

3、喷锚网施工及土方开挖技术要求

⑴、喷射细石砼面板厚度为100mm,面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为15mm。

⑵、面板网筋交叉点采用绑扎固定,加强钢筋交叉点采用点焊固定。网筋搭接采用绑扎,搭接长度45d,加强钢筋搭接采用单面焊接10d。

⑶、基坑土方开挖同喷锚施工密切配合,施工时应在平面上分段、竖向分层进行流水作业,每段开挖长度为30m,竖向分层深度为每层锚杆的竖向间距。

⑷、喷射混凝土作业应分段分片依次进行,同一分段内喷射顺序自下而上,分两次喷射。其中,100mm厚首次喷射厚度40mm,末次60mm。

4、挖土的注意事项

⑴、上层锚杆砂浆及喷射混凝土面层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及下层锚杆施工。

⑵、基坑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每层锚杆为一个开挖层,每层开挖深度应在该层锚杆下0.3m范围内,严禁超挖及大锅底式开挖。

⑶、基坑采用机械开挖时,边坡位置预留20cm厚土做边坡的保护层,然后用人工修整坡面。

篇2: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1.2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m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它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评审后的实施方案应报相关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1.3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编制除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1.4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1.5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内。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1.6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1.7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结论意见。

1.8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

1.9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1.10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履行安全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

1.11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1.12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并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含监测方法、监测内容、监测频率、监测预警值、监测报警值等内容,方案经审核后方可实施。

1.13监测记录填写应规范,监测数据应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1.14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1.15基坑开挖及支护工程施工所使用的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相关参数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1.16基坑开挖应建立基坑开挖申请及审批制度,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工程严禁进行基坑开挖施工。

2围护结构

2.1深基坑围护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根据基坑的开挖深度、土质情况、周边环境保护等级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确定基坑的保护等级。

2.2围护结构施工前应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物制定监护方案,并通过下列措施控制周围环境的沉降:

1采用注浆加固等有挤土效应的围护结构时,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流程,或打设应力消散孔,以减少挤土效应。

2可能造成周围环境沉降的围护结构,应合理划分围护结构施工段长度,并配合其它加固措施,以控制周围环境沉降。

2.3搅拌桩类围护结构深度、断面尺寸、强度、刚度、抗渗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2.4搅拌桩类围护结构应连续施工,对水泥掺入量和水泥土搅拌均匀性应有控制措施,桩与桩的搭接时间不应大于24小时。若因时间过长无法搭接,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后,采取局部补桩或注浆加固措施,以保证围护结构安全。

2.5不同围护结构连接处应有设计认可的补强和防渗措施,在围护结构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尽量在基坑开挖前采取有效措施将问题消除,避免将这些问题和隐患带到基坑开挖阶段。

2.6围护结构施工完毕后,应继续观测围护结构周围需保护建筑物和管线沉降及围护结构自身沉降情况。

3地下连续墙

3.1施工前必须对弃土和废泥浆的处理方法及其位置,路线等进行计划,并报告有关部门批准。

3.2地下墙周围地基必须能够经受机械的震动和压力,必须采取简易混凝土路面,若地基软弱,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简易道路的宽度一般不宜小于7m。

3.3在泥浆搅拌、钢筋加工挖槽作业等场地,场地内的道路、材料堆放地等处,应设照明设备。泥浆搅拌,钢筋笼加工和挖槽作业区的照明度必须70勒克司以上,其它场地为20勒克司以上。

3.4导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导沟前,应筑好各种排水设施。

2土层渗漏水大时,应在沟槽中央挖集水坑用泵排水,以保持基槽干燥,严禁在浸泡水中挖土。

3对有碍施工的雨水及旧污水管道,必须进行封堵,杜绝漏水。

4在粉砂地层挖导沟时,若发生塌落或泥沙上涌情况,应在导沟中每隔2~3m挖集水坑,并放入透水混凝土管,用潜水泵抽管内的水排出。

5采用机械开挖导沟时,人员应在机械的回转半径以外,如必须在回转半径内工作时,必须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机上机下人员应随时联系。

6土层松散,表土挖开后侧壁不能垂直矗立时,沟槽不宜开得太长,一般10m左右并立即进行基础施工。

7遇到资料上未标明的地下管线,必须立即停止挖土,处理后再继续施工。

8导墙上的开挖段,应设置防护措施严防人或物坠入。

3.5挖槽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停放挖槽机的地面必须平整且稳定性要好,挖槽机应附带纠偏装置,并做到边挖槽边纠偏,确保槽壁垂直度。

2挖槽机的布置既要考虑机具稳定性,又不影响导墙和周围地基的稳定性。

3挖槽机的起重臂宜采用65o~70o左右的倾角,挖槽过程中,除修正挖槽中心之外,起重臂只允许作回转动作,不得有仰俯动作。

4当出现槽壁坍塌迹象时,必须先将挖槽机具提出地面。

5上述情况出现后,可用优质土或掺加水泥等掺和料的回填土回填,坍塌处重新挖槽。

6挖槽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其操作规定可参照起重机械的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7若中途因故停止挖槽则应将挖槽斗提出地面。

8应经常检查挖槽机刃宽度,如有磨损及时修补。

9若遇地下障碍物,最好采用临时挡土措施将其清除后再进行挖槽作业。

10挖槽结束后,应尽快浇筑水下混凝土,缩短沟槽的放置时间。

11挖掘成槽后,必须及时在槽口加盖或设置安全标志。

3.6钢筋笼制作与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连续墙钢筋笼整体抬吊应有专项施工方案,钢筋笼吊点布置应合理,吊点部位和整体刚度应有加强措施,钢筋笼强度和刚度应满足整体起吊时受力和抗变形要求。

2钢筋笼加工场地宜设置在运输进场及钢筋笼吊入位置均较方便的位置。钢筋笼加工设备必须由专人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为防止吊装变形,桁架和吊点处应采用电焊100%加固,其它纵横钢筋的交接点,必须满足50%点焊,焊点要均匀、饱满、牢固,临时绑扎的镀锌铁丝,应在钢筋笼成型后全部拆除。

5起吊钢筋笼应采用与钢筋笼宽度相等的吊架(用H型钢或工字钢等制作),起重机钢索必须与吊架牢固连接。

6开始起吊前还必须检查起吊架的钢索长度,使之能够水平的吊起钢筋笼再转成垂直状态。

7在钢筋笼的头部及中部二处同时起吊,必须注意钢筋笼的下端不得在地面上拖引,为配合起吊,减小钢筋笼晃动幅度,避免碰撞其它物件,应在钢筋笼下端系上冷风绳以人力操控。

8钢筋笼需要分段吊入槽段时,要注意不得使钢筋笼产生变形,将下层钢筋笼临时搁在导墙上,然后用纵横两个方向的经纬仪测量上段钢筋笼,在正确的位置上将上下钢筋笼连接起来。

9钢筋笼进入槽内时,吊点中心必须和槽段中心对准,然后慢慢下降,必须注意不要因起重臂的摆动及风力而使钢筋笼引起横向摆动。

10如果钢筋笼不能顺利的插入槽内,应该重新吊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严禁强行插入。

11在钢筋笼上贴有泡沫苯乙烯塑料等预埋件时,一定要扎牢固。

12在大型钢筋笼的正式吊放前,必须进行一次试起吊,翻转与载运练习。

13当风力大于六级时,停止起吊作业。

3.7混凝土浇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浇灌混凝土必须使用导管,导管在使用前要检查是否变形,接头螺栓的损耗程度和焊缝是否脱落等,使用后应及时冲洗干净。

2导管连接要牢固,必须做到完全水密防止漏水,其结构形式应在提长导管时不得碰到钢筋。

3浇灌混凝土时,导管的底端埋入深度必须在2m以上,一般最大不超过6m。

4当导管内混凝土不易流出时,将导管上下运动,但运动范围不得超过30cm不允许导管作横向运动。

5漏斗里溢出的混凝土,应全部铲进漏斗或弃至墙外。

6浇灌时混凝土运输车进出频繁,应设专职指挥,驾驶员应听从指挥。

7水下砼浇注时,应采取措施确砼保连续供应,砼浇灌最大间隔时间不宜大于30分钟,以便控制砼施工冷缝的产生。

3.8锁口管插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使用前,必须对其强度部位检查,保证强度。

2锁口管用起重机吊放,起吊工具必须确保安全,不得在地面上拖拉锁口管,不得使锁口管发生变形。

3吊放时应紧贴单元槽段的端部和对准导管的中心,保持锁口管垂直并缓慢的插入槽内,必须使锁口管底端完全插入槽底。

4如发现锁口管插入时倾斜,应拔出插头,如原因是槽壁弯曲,必须对槽壁进行修正后再插入。

3.9锁口管拔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使用起重机,锁口管不能拔出时,可利用液压千斤顶的垫座,使用安全系数大的拔管工具予以拔出。

2锁口管的拔出,在混凝土浇灌完成之后,根据混凝土的硬化程度,依次适当的拔动,不得影响地下墙的强度和接头砼的形状。

3在拔出时,必须每隔一定时间(约30分钟)将锁口管向上提拔30~50cm,使锁口管和混凝土脱离。

3.10泥浆作业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泥浆搅拌设施和泥浆池的上部必须设置顶盖,搅拌时要将四周围起来。

2泥浆泵使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泥浆泵接线木盖要密封;

2)应时刻注意泥浆泵在泥浆槽(池)内的位置,泥浆液面上升时,必须提前提升泥浆泵;

3)从泥浆槽内提升降落泥浆泵,必须2个人配合操作,并应事先切断电源。

3安装储浆槽(池)和泥浆设备的基础必须牢固。

4要定期对泥浆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

5振动刷的振荡器基础以及机壳和电缆的绝缘性。

6离心器在运行时严禁打开盖板窥视。

7泥浆槽(池)上的直道板要钉横木条,基础设以铁丝网帛的直道板。

4型钢水泥土搅拌墙(SMW工法)

4.1施工前,必须认真清除地上和地下障碍物,为确保墙体精度,施工场地应平整夯实,必要时铺上铁板。

4.2为确保结构内净空及内衬墙厚度,SMW围护墙可根据基坑开挖深度适当外放,外方尺寸应经过设计认可。

4.3为了确保SMW工法H型钢质量,必须对SMW工法H型钢进行外观检查,严禁变形扭曲严重的、外表有明显裂纹的、锈蚀磨损严重的、规格和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的H型钢在SMW围护结构中使用。

4.4搅拌机架应有垂直和水平检测设施,并用经纬仪加水平尺校核。搅拌机架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400。

4.5开挖导向沟后固定定位型钢,在定位型钢上按设计桩位设置H型钢定位卡,定位卡必须准确水平、牢固。

4.6严格控制水泥浆配比,确保水泥土搅拌墙墙体强度和防渗性能等重要参数,如无可靠的计量装置则实行水泥量总量和每幅用量(通过水泥浆比重)双控,水泥浆比重应随时抽查。

4.7为确保水泥土强度和其加固的均匀性,应对水泥浆的拌制过程、注浆泵的压力、流量、钻头下沉提升速度和转速、高压气体的压力和气流量的参数进行合理有效控制。

4.8当搅拌机压浆搅拌结束应即移位,及时插入H型钢。经纬仪定位保持垂直,对准定位卡,靠H型钢自重下放入孔,如不到标高可用加压和振动到位,只能提升重插,以满足H型钢的平直度(指轴线偏差和垂直度)要求。

4.9当H型钢到达设计标高,应吊住固定,至水泥土结硬,才可撤除定位卡。当H型钢到位后,应及时清除置换出的多余水泥土。

4.10因H型钢平整度偏差大,造成与钢围囹间隙大小不一时,为使钢围囹和围护结构均匀受力,应及时采用钢板、超早强细石砼等材料将缝隙嵌填。

4.11SMW工法型钢采用分段连接的,其接头焊接质量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接头的位置的设置应经设计认可。接头应尽量避开开挖面位置,设置在受力较小处,且相邻两根H型钢接头不要设置在同一断面上。

4.12相邻桩的施工间隔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相互搭接宽度应大于20cm。施工中出现的施工缝或冷缝则在外侧做1~2幅素桩,素桩与围护桩搭接厚度约10cm左右,同时,应经设计认可。

4.13H型钢拔桩时,应对液压缸体作全面检查,缸盖和钢体架应联成整体,防止液压缸突然卸压后缸盖滑落。

4.14对周围环境有变形控制要求的,H型钢回收起拔后所留空隙,应用水泥砂浆及时压注充填。

5降排水

5.1坑内井点降水应在开挖前20天进行,降水深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并不得少于坑底以下1m。

5.2降水期间应按照设计要求布置水位观测孔,对基坑内外的地下水位变化及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沉降进行监控,当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变形速度或变形量超过警戒值时,可用回灌水或隔水法等来控制降水对周围环境的有害影响。

5.3必须在开挖前准备好排水设施,以保证开挖后开挖面不浸水,基坑周边必须有防止地面水流入的措施;同时必须查明并排除基坑开挖范围的贮水体、废旧水管等内的积水。

5.4当基坑以下有承压水时,必须采取坑底地基加固或降低承压水等必要的治理措施,降承压水。

5.5降低承压水水头,可以防止基坑底部土体隆起或突涌事故的发生,确保基坑开挖施工时基坑和周围环境的安全,降压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抽水试验,以验证其实际降水头效果。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按承压水降水设计要求进行降水,控制承压水头高度,做到按需降水,避免过降造成周围环境沉降。

6开挖

6.1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分层开挖、先撑后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其挖土方法和支撑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

6.2对面积较大的基坑,土方宜采用分区、对称开挖和分区安装支撑的施工方法,应充分重视控制基坑变形,尽量加快支撑施工进程,减少基坑在无支撑情况下的暴露时间。

6.3严格控制土方开挖相邻区的土体高差(高差一般不大于2m),临时土坡在粘性土层中可采用1:1.5(垂直:水平),长时间留设的土坡坡度控制在1:2以下,并应对坡面采用钢筋砼进行硬化,设置必要的降排水设施,防止土坡水土流失,基坑开挖较深时,应防止挖土过快、边坡过陡,造成卸载过速而引起土体失稳、基底涌土、桩身倾斜等严重后果。

6.4若是混凝土支撑,在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前,上层支撑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认可的强度。

6.5除支护设计允许外,挖土机械和车辆不得直接在支撑上行走操作,严禁挖土机械碰撞支撑、立柱、工程桩、围护墙和井点管。

6.6机械挖土至坑底标高以上20cm左右的土方应采用人工修土,以保证原状土的完好,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清除浮土,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6.7认真做好基坑降水及明排水工作,确保基坑干燥,加快施工进度,坑内可采用明沟、盲沟和集水井排水,基坑周围的地面排水沟必须保持畅通,并设15cm~20cm高的防水墙,防止坑内排出的水和地面雨水倒流、回渗坑内。

6.8基坑边不宜堆置土方或其它设备和材料,以尽量减少地面荷载。

6.9基坑开挖过程中应加强对围护结构的检查工作,发现有渗漏现象应及时封堵。

6.10加强基坑及周边地下管线的监测工作,土方、支撑、降水等施工应服从统一指挥,做好信息化施工,并根据监测信息及时调整施工方案。

6.11当采用逆作法施工时,基坑支护体系必须与主体结构设计相匹配,确保主体结构在施工期间的围护变形、不均匀沉降满足设计要求。

6.12基坑开挖前对开挖基坑四周设置合格可靠的安全栏杆和配置标准的登高设置,严禁登高设施搭设在钢支撑上,基坑四周设围挡栏杆,并绑扎绿色密目网围护。

7钢支撑

1钢支撑材料设备进场应认真做好进场检查验收工作,对检验合格的材料设备应编号登记,不合格材料设备不得使用。

2钢支撑材料断面、壁厚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段外观表面平直、无严重锈蚀、扭曲变形现象。法兰平整、垂直,螺孔无损伤,活络端完整、无损,管壁拼缝焊缝饱满、完整。

3根据工程所处环境特点和钢支撑布置形式应合理选择钢支撑的吊装设备。施工前应做好设备进场、安装、调试等工作。

4基坑施工时应按先撑后挖的原则,宜先中间后两边,对称安装钢支撑。

5为了保护环境及减少围护墙的变形,每根支撑宜在挖土后24小时内安装完毕。

6凡需焊接部位,必须按规范严格执行。焊缝必须满焊,宽度、高度满足设计要求,焊缝表面均匀,不准有气孔、夹渣、裂缝、肉瘤等现象。基坑内多工种立体同时作业时,应密切配合,互相联系,以确保安全生产。

7钢支撑应力施加系统必须完好。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等必须经过检测标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8施加应力应考虑气温变化对钢支撑应力的影响,施加应力宜选择在气温较低的时间段进行。

9施加应力应做到分级加荷,每级持荷5分钟左右。

10在重要部位的支撑端部,设置复加应力装置应根据监测信息及时调整支撑应力。

11采用钢围檩时,安装前应在围护墙上设置竖向牛腿,钢围檩与围护墙间的安装间隙应采用C30级配以上的早强细石混凝土填实。

12钢支撑上不得有超过设计要求的负重,不宜搭设任何增加荷载的支撑架体。

13钢支撑上严禁施工人员行走。

8支护结构拆除

8.1主体地下结构施工中,在分层拆除支撑与围檩前,主体结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并按设计要求完成传力构造的施工。对于主体地下结构有错层、楼板局部缺失等特殊部位,应按设计要求完成换撑施工。

8.2当采用爆破法拆除混凝土支撑时,宜先将支撑端部与围檩交接处的混凝土凿除,以避免支撑爆破时的冲击波通过围檩和围护结构直接传至坑外。

8.3支撑拆除应先拆联系杆件,后拆主要受力杆件。

8.4在拆除支撑施工同时,也应加强对围护结构、地下主体结构、周围环境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施工方案。

8.5在拔除SMW工法型钢时应注意对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等重要构筑物的保护。若附近有重要建筑物或地下管线时,应对拔出后H型钢的空洞内注入水泥浆,使土体密实,以减少对确保周围建筑物或地下管线的影响。

8.6钢支撑应按程序进行拆除,当应力消除前,钢支撑上不得留有作业人员。当应力消除后,切割和清除螺栓时应用起重机吊挂钢支撑端头。

9盖挖法施工

9.1盖挖法施工所需的钢结构盖板必须经过钢结构专业设计,满足刚度强度、稳定性要求,形成标准化、定型化、工厂化生产的产品。在出厂和运输入工地现场前必须经过工厂质量部门和专门人员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到施工现场使用,并留有书面记录资料备案。

9.2在基坑第一道混凝土支撑上部架设H型钢,由两根工字钢双拼而形成箱形钢梁时,必须经过精确的测量放样,计算好左右盖板和前后盖板相交点的位置,应与箱形钢梁承载点一致。

9.3铺设盖板时,必须采用四角起吊的方式,每一个起吊点起重索具必须确保挂设牢固。

9.4安放盖板时,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站立在安全的位置,穿着防滑鞋。

9.5盖板与盖板之间的接缝必须整齐,拼缝一致,所有凹槽之间的螺栓必须连接紧固。为了确保社会车辆和施工车辆通行安全,所有盖板之间缝隙必须采用焊接固定,使所有盖板连为一体。并定期检查焊接点是否脱焊,连接螺栓是否脱落、松动。每副连接螺栓应弹簧垫片和钢垫片。

9.6移除盖板进行挖土或其他作业时,必须做好四周临边防护措施,围护栏杆的材质应符合基坑临边围护的要求,立杆与盖板连接牢固。临边围护四周挂设警示牌和警示灯。

9.7盖挖施工开挖过程中,钢支撑需分段吊入基坑内,然后拼接。每根钢管支撑的配置按总长度的不同配用一端固定段及一端活络段或两端活络段,在两支承点间,中间段最多不宜超过2节。钢管支撑安装前应先在围护结构墙或围檩上安装支承牛腿(也可在支承端板上焊接支承件)。钢支撑应采用两点吊装,起重索具必须正确安装。

9.8基坑内钢管支撑安装完毕后,其端面与围护墙面或围檩侧面应平行,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应力。

9.9钢管支撑连接螺栓必须全数连接牢固,,钢支撑两端应有可靠的支托或吊挂措施。

9.10钢支撑吊装就位时,必须保证两端偏心块全为下偏心。钢支撑的中间支点受力必须可靠。

9.11在盖板下部挖土和安装钢支撑的,必须确保充足的照明。

9.12对盖挖法的钢结构盖板,钢梁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并进行维护。

9.13通行社会车辆的盖板应确保表面防滑肋和防滑胶质表面完好

9.14地下空间照明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执行。

篇3: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