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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种植方案养护措施

2024-07-11 阅读 5016

绿化种植方案之养护措施

(一)、大树移植养护措施

定植大树后必须进行养护工作,应采取下列措施:

支撑树干:刚栽上的大树特别容易歪倒,要设立支架,把树牢固地支撑起来,确保大树不会歪斜。考虑到湖心堤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风大,所以必须采用有效的固定措施。具体措施:采用"十"字扁担桩与三角支撑相结合,浪风绳用6.5MM钢丝绳,花兰螺丝索紧,固定在角铁桩上,角铁桩打入地内1.2M处,三角支撑点在树林2/3处,扁担桩可用来防止苗木下沉移位。三角支撑可有效地防止树身过度晃动,以免根须拉断。

浇水:养护期中,要注意浇水。在夏天,要多对地面和树冠喷洒清水,增加环境湿度,降低蒸腾作用。

施肥:移植后第一年秋天,就应当施一次追肥。第二年早春和秋季,也至少要施肥2~3次。

生长素处理:为了促进根系生长,可在浇灌的水中加入0.02%的生长素,使根系提早生长健全。

包裹树干:为了保持树干的湿度,减少树皮蒸腾的水分,要对树干进行包裹。盛夏,为降低蒸腾量,也可在树冠周围搭荫棚或挂草帘。裹干时可用浸湿的草绳从树基往上密密地缠绕树干,一直缠裹到主干顶部。接着,再将调制的粘土泥浆厚厚地糊满草绳子裹着的树干。以后,可经常用喷雾器为树干喷水保湿。

(二)、苗木的养护措施

栽植较大的乔木时,在定植后应支撑,以防浇水后大风吹倒苗木。

树木定植后24小时内必须浇足第一遍水,水要浇透,使泥土充分吸收水分,根系与土紧密结合,以利根系发育。树木定植后,每株每次浇水理可参考下表。

树木栽植后浇水量

乔木及常绿树胸径(cm)灌木高度(m)绿篱高度(m)树堰直径(cm)浇水量(kg)

1.2-1.51-1.26050

1.5-1.81.2-1.57075

3-51.8-21.5-280100

5-72-2.590200

7-

树木栽植后应时常注意树干四周种植土是否下沉或开裂,如有这种情况应及时加土或平踩实。此外,还应进行及时的中耕,扶直歪斜树木,并进行封堰。封堰时要使泥土略高于地面,要注意防寒,其措施应按树木的耐寒性及当地气候而定。

(三)、草坪养护措施

种植施工完成后,一般经过1~2周的养护就可长成丰满的草坪。草坪长成后,还要进行经常性的养护管理,才能保证草坪景观长久地持续下去。草坪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灌水、施肥、修剪、除杂草等环节。

1、灌溉

灌溉可能改善草坪生育环境,补充草坪植物的水份,是草坪正常生育的保证。鉴于草坪生长季节内,草坪与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水又是协调土壤肥力和改善小气候的中心环节,浇灌不能按某个固定的模式实施。

(1)灌水时间

生长季节,根据不同时期的降水量及不同的草种适时灌水是极为重要的。一般可分为三个时期:

①返青到雨季前。这一阶段气温高,蒸腾量大,需水量大,是一年中最关键的灌水时期,根据土壤保水性能的强弱及雨季来临的时期可灌水2~4次。

②雨季基本停止灌水。这一时期空气湿度较大,草的蒸腾量下降,而土壤含水量已提高到足以满足草坪生长需要的水平。

③雨季后至枯黄前这一时期降水量少,蒸发量较大,而草坪仍处于生命活动较旺盛阶段,与前两个时期相比,这一阶段草坪需水量显着提高,如不能及时灌水,不但影响草坪生长,还会引起提前枯黄进入休眠。在这一阶段,可根据情况灌水4~5次。

④一天之中,何时实施灌溉为好,首先要看怎样灌溉。理论上讲,只要灌溉的量小于同期土壤的渗透能力,一天中任何时候都能灌溉。其次得看灌溉方式。如果应用间歇喷雾或间歇喷灌,雾化度较高。此不仅能补充水分,而且能明显地改善小气候,有利于蒸腾作用、气体交换和光合作用等,有助于协调土壤水、气、肥、热,有利于根系及地下部营养器官的扩展,同时可以带动整个植株物质的转运贮存,调整呼吸,促进草坪的繁茂。若用浇灌、温灌等,需看季节,早春、晚秋均以中午前后为好,其余则以晨昏为多。

(2)灌水量

每次灌水量应根据土质、生长期、草种等因素而确定。一般草坪生长季节的干旱期内,每周约需补水20~40mm;旺盛生长的草坪在炎热和严重干旱的情况下,每周需补水50~60mm或更多。通常,不论何种灌溉方式,都应多灌溉几次,每次水量少些,最大到地面刚刚发生径流为度。

2、施肥

为保持草坪叶色嫩绿、生长繁密,必须施肥。草坪植物主要进行叶片生长,并无开花结果的要求,所以氮肥更为重要,施氮肥后的反应也最明显。在建造草坪时应施基肥,草坪建成后在生长季需施追肥。寒季型草种的追肥时间最好在早春和秋季。第一次在返青后,可起促进生长的作用;第二次在仲春。天气转热后,应停止追肥。秋季施肥可于9、10月进行。暖季型草种的施肥时间是晚春。在生长季每月或2个月应追一次肥。这样可增加枝叶密度,提高耐踩性。最后一次施肥北方地区不能晚于8月中旬,而南方地区不应晚于9月中旬。

3、修剪

修剪是草坪养护的重点,而且是费工最多的工作。修剪能控制草坪的高度,促进分蘖,增加叶片密度,抑制杂草生长,使草坪平整美观。

一般的草坪一年最少修剪4~5次,修剪的次数与修剪的高度是两个相关的因素。修剪时的高度要求越低,修剪次数就越多。草的叶片密度与覆盖也随修剪次数的增加而增加。应该注意根据草的剪留高度进行有规律的修剪,当草达到规定高度的1.5倍时就要修剪,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高度的2倍。

4、除杂草

杂草的入侵会严重影响草坪的质量,使草坪失去均匀、整齐的外观,同时杂草与目的草争水、争肥、争阳光,从而使目的草的生长逐渐衰弱,因而除杂草是草坪养护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环。防、除杂草的最根本方法是合理的水肥管理,促进目的草的生长势,增强与杂草的竞争能力、并通过多次修剪,抑制杂草的发生。一旦发生杂草侵害,除用人工"挑除"外,还可用化学除草剂,如用2.4-D类杀死双子叶杂草;用西马津、扑草净、敌草隆等起封闭土壤,抑制杂草的萌发或杀死刚萌发的杂草;用灭生性除草剂草甘磷、百草枯等作草坪建造前或草坪更新时防除杂草。除草剂的使用比较复杂,效果好坏随很多因素而变,使用不当会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使用前应慎重作试验和准备,使用的浓度、工具应专人负责。

5、通气

即在草坪上扎孔打洞,目的是改善根系通气状况,调节土壤水分含量,有利于提高施肥效果。这项工作对提高草坪质量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一般要求50穴/m2,穴间距15cm×5cm,穴径1.5~3.5cm,穴深8cm左右,可用中空铁钎人工扎孔,亦可采

用草坪打孔机(恢复根系通气性机)施行。

草坪承受过较大负荷或经常受负荷的作用,土壤板结,可采用草坪垂直修剪机,用铣也挖出宽1.5~2.0cm、间距为25cm、深约18cm的沟,在沟内填入多孔材料(如海绵土),把挖出的泥土翻过来,并把剩余泥土运走,施用高效肥料,以至补播草籽,加强肥水管理,草坪能很快生长复壮。

篇2: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及保通办法

第一条为维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正确引导驾乘人员按规定线路有序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路政管理规定》、《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南华路政中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包括:

(1)、作业(施工)单位、作业人员管理;

(2)、作业车辆、机械管理;

(3)、作业现场管理;

(4)、作业区通行(保通)管理。

南华路政中队与楚雄管理处、交警搞好协调配合,对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公路需要养护施工作业时,由省公路投资公司楚雄管理处向中队报送《公路养护施工作业情况工作函》。明确施工时间(期限)、施工路段、施工单位、施工对象(对公路特定病害情况采用对应的养护措施)、影响交通的情况下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条由作业(施工)单位向中队报送:

(1)、经楚雄管理处审核同意的《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表》;

(2)、《施工组织计划》。主要包括:

①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目标;

②管理模式、质量体系、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

③施工组织及进度、安全保障措施;

④主要车辆机具使用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

⑤现场文明施工措施;

路政中队对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组织及进度进行重点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3)、《安全保障措施》(施工保通方案),施工保通人员名单,通讯录,施工保通人员值班表。

第五条由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经中队与楚雄管理处,交警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对未经路政审核同意的施工坚决取缔,责令施工方迅速恢复交通。

第六条中队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及保通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必要时,收取路政保通服务费。

第七条对施工单位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收取施工保证金。施工结束后,经路政、管理处检查恢复原状后全额退还施工单位,未恢复原状的,由中队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等。

第八条中队拟定《施工作业管理及保通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管理及保通工作,实施对施工作业人员(保通人员)、车辆机械、施工作业现场、作业区通行(保通)的管理和监督,中队对路巡班组进行监督考核。

第九条路巡班组的职责是:

(1)、配合、指导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2)、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必须穿着统一的反光安全标志服。无反光条的标志服需及时更换。要求施工保通人员在岗,及时引导交通,看守施工标志、标牌。禁止施工作业人员穿着拖鞋工作,禁止在工地饮酒、打闹、随意穿越高速公路。

(3)、对作业车辆,机械进行检查。

①作业车辆,机械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喷涂反光油漆或粘贴反光膜,并保持表面清洁。

②作业车辆必须在顶部配置黄色闪光警示灯。

③作业车辆应当停放在作业区内。

④尽量避免作业车辆在社会车辆通行路段调头。

⑤车辆,机械须审验合格,技术状况完好,并配备素质相当的驾驶员、操作员。

(4)、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①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规范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②夜间及雨雪雾天气施工单位必须设置红色警示信号。

③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施工养护规范堆放材料,并设置安全标志,并及时清除施工路段路面杂物。

④施工单位无擅自占用、拆除、移动、涂改、损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5)、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保通工作。

①引导通过施工现场的车辆按照设置的标志有序通行,服从路政员、施工保通人员的指挥。

②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公路施工作业交通管制,为公路养护作业提供交通安全服务。

③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加强交通安全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配合交警、管理处、施工单位做好分流、疏导工作。必要时,在施工路段入口定点值勤。

第十条路巡班组对检查内容填写《公路施工管理、检查记录表》,并要求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字。对存在的问题要当场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及时整改的,上报中队,由中队通报楚雄管理处、交警、并向路政大队及公路所在县市安监局汇报。

第十一条除昆瑞路政支队的路政员依法在中队辖区公路上履行公路作业管理及保通勤务外,其他单位不得使用路政车,路政员在中队辖区公路上进行路政管理职务活动。

第十二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事先报经路政许可。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篇3: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

2.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2.4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投资以上的专项或大修工程,由各单位

或省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概算,省局现场审核同意、批准概算后(必要时邀请省厅),由省局或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5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由各单位在每年4月上旬前或9月中旬前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汇总、批复或报请省厅备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

3.1根据省厅或省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各单位即可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局属养护工程要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3.2根据省局的实际和养护工程的特殊性,路面病害集中处治由省局机械化养护中心承担或实行招投标,水毁抢修工程不适宜采取招投标,其他工程按照规模大小确定是否实行招投标管理。

3.3养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省厅监督。省局负责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3.4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施工单位),接受省局监督。

3.5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3.6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费用按照省厅、省局计划批复,包干使用。

3.7水毁抢险工程由各单位全力组织实施,工程数量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审批或上报省厅审批,费用根据计划批复情况确定。

3.8外揽工程,必须经过慎重考虑,细致调查,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工程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

4.1计划建议书批准、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签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4.2局属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制。项目法人原则上为项目所在管理公司、管理处。

4.3对投资较大(原则5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省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数量认定和监督、协调工作。

4.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人员、机械如期到位,填写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或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4.5工程质量管理

4.5.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把质量放在首位。要以合同条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试验关(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工序交接关。

4.5.2质量缺陷

4.5.2.1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要坚守工地,当发现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抄报项目实施单位。

4.5.2.2对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措施,不能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方可由施工单位来完成。

4.5.2.3如果已完工程出现缺陷,但不构成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应通过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4.5.2.4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呈报省局,省局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裁定,明确事故责任处理费用,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

4.5.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和省局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

4.6工程进度管理

4.6.1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条件并真实可靠。

4.6.2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来检查、控制工程进度。当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到总体工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赶上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指令,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期难以完成,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给施工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同时抄报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4.7工程费用管理

4.7.1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4.7.2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计划、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工程中标单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技术规范。

4.7.3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填写清单支付报表报请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4.7.4工程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认可的《清单支付报表》进行核定、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7.5工程质量保留金一般为工程总额的5-10%,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最终支付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缺陷责任期费用划分情况确定并支付。

4.8合同管理

4.8.1工程变更

4.8.1.1养护工程的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核实并报请省局审核、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和计量支付。

4.8.1.2变更工程费用,主要是根据工程变更数量、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预算定额、计日工方法确定。

4.8.2工程延期需经项目实施单位认可,省局批准。

第五章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

5.1工程验收程序

5.1.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5.1.2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工程后,15日内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监理质量评定)合格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请验报告后,15日内组织进行交工验收,提出完善意见。

5.1.3200万元-50万元的养护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报请省局参加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交、竣工验收(小型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以一次进行)。

5.1.420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局主持,省局在收到各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已交验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5.1.5竣工验收条件

5.1.5.1交工验收合格。

5.1.5.2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补救、修复工程已处理合格。

5.1.5.3编制完竣工文件及竣工决算。

5.1.5.4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汇报材料。

5.2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5.2.1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5.2.2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建设依据、规模和性质、工程概预算及实际造价,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5.2.3评价和鉴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结论(评价及等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5.2.4有关决定和建议

5.2.5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代表签字

5.3资料归档

5.3.1综合文件

5.3.1.1验收报告

5.3.1.2工程总结

5.3.1.3征地拆迁资料

5.3.1.4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令

5.3.1.5合同

5.3.1.6工程数量完成表

5.3.2竣工决算

5.3.3竣工图表

5.3.4设计、施工文件

5.3.4.1技术、设计文件

5.3.4.2施工文件工程质量文件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

5.3.4.3进度控制文件

5.3.4.4投资控制文件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等

5.3.4.5施工原始记录

5.3.5以上除《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整理编写外,其余资料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整理完成,装订成册。做到工程、资料同时交验。工程资料要真实、完整,符合归档要求,资料上签名不能代签。

5.3.6省局、各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资料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六章附则

6.1本办法由省局养护工程科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3机电、通讯、监控工程由省局收费科管理,管理办法由省局收费科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