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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工程监理公司简介

2024-07-11 阅读 4819

某工程监理公司简介

一、工程监理范围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

二、服务对象

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为政府、投资机构、项目业主等。

三、服务范围

1.施工阶段监理

(1)协助业主和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全面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当工程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时,报业主批准,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2)协助业主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业主向设计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3)协助业主审查和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4)审查和批准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审核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质量和数量,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报告业主通知承包商停止使用;

(6)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加强巡视和旁站监督,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或返工并报告业主;

(7)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8)协助业主、设计人、承包商及监理提出的工程变更,签认工程变更通知和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

(9)进行工程计量,签发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竣工结算文件。公正处理和有效控制工程现场签证;

(10)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对每月的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环卫情况通过监理月报向业主进行总结汇报,检查和解决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11)监督承包商履行施工合同,协商承包合同条款的变更,调解合同双方的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12)督促和检查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使之符合城建档案归档的要求;

(13)督促承包商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消防、文明施工及卫生工作,并对现场有关问题向承包商提出书面意见。

2.施工验收阶段监理

(1)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审核和签署工程竣工申请报告;

(2)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移交证书;

(3)记录未完成工作及需修改的事项,以保证承包商在认可的工期内完工;

(4)检定及核对所有承包商交回之竣工图及资料(特别是设备运行及维修资料);

(5)协助业主与承包商完成工程总结算之有关工作;

(6)协助业主整理完整的竣工验收修补清单。

3.工程缺陷责任期

(1)记录未完成工程或需修改的事项,设置专人检查承包商在保修书规定内容和范围内缺陷修复的质量,监督承包商完工;

(2)对业主反映的工程缺陷原因及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进行处理;

(3)协助业主按保修合同的规定结算保修抵押金;做好保修期监理工作的记录和总结。

篇2:工程监理公司经营部工作职责

工程监理公司经营部岗位职责

一、根据公司工作计划,负责编制公司对外经营策略和经营目标方面的阶段性实施方案;

二、负责公司业务的拓展,主动积极收集、分析市场信息,并制定可行性经营政策,代表公司洽谈业务的合同条款;

三、负责业务开展过程中与合同方发生的一切争议或纠纷的洽谈和协调工作;

四、代表公司、承担对外一切财务行为的任务;

五、协助公司其他部门的业务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八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市第一医院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建设单位应授权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并在监理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五、监理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范围和内容确定;

六、项目监理机构一般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七、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建设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八、项目监理机构应采用巡视、检测、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等方式控制工程质量,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平行检验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5%,检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九、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合同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设施;

十、在履行监理合同期间,监理单位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十一、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承担一项监理合同业务,确需同时承担多项监理合同的,不得超过三项一等以下工程监理合同业务;

十二、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可书面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十三、项目法人应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各类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建立监理人员跟踪管理档案;

十四、项目法人对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责成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妨碍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十五、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十六、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处罚款;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因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的。

十七、医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监理人员的工作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认可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