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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现场组织协调措施程序(1)

2024-07-11 阅读 5755

项目监理现场组织协调措施及程序(1)

一、组织协调概述

协调就是联结、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使各方配合得适当,其目的是促使各方协同一致,以实现预定目标。协调工作应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实施及其管理过程中。

建设工程系统就是一个由人员、物质、信息等构成的人为组织系统。建设工程的协调一般有三大类:一是"人员/人员界面";二是"系统/系统界面";三是"系统/环境界面"。

建设工程组织是由各类人员组成的工作班子,由于每个人的性格、习惯、能力、岗位、任务、作用的不同,即使只有两个人在一起工作,也有潜在的人员矛盾或危机。这种人和人之间的间隔,就是"人员/人员界面"。

建设工程系统是由若干个子项目组成的完整体系,子项目即子系统。由于子系统的功能、目标不同,容易产生各自为政的趋势和相互推诿的现象。这种子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间隔,就是"系统/系统界面"。

建设工程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开放系统。它具有环境适应性,能主动从外部世界取得必要的能量、物质和信息。在取得的过程中,不可能没有障碍和阻力。这种系统与环境之间的间隔,就是"系统/环境界面"。

项目监理机构的协调管理就是在"人员/人员界面"、"系统/系统界面"、"系统/环境界面"之间,对所有的活动及力量进行联结、联合、调和的工作。为了顺利实现建设工程系统目标,必须重视协调管理,发挥系统整体功能。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要保证项目的参与各方围绕建设工程开展工作,使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组织协调工作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是监理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只有通过积极的组织协调才能实现整个系统全面协调控制的目的。

二、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1、项目各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及人际之间的关系协调;

2、项目各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分工与配合的协调;

3、项目实施中人、财、物、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协调;

4、协调与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的关系。

三、组织协调的依据和原则

本项目协调工作存在着面广量大、错综复杂、协调难度大的特点。监理要坚持原则,紧紧地把握协调依据,实事求是地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1、协调的原则

(1)坚持国家利益和工程项目建设大局,以全面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为协调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2)实事求是,平等协商。

(3)公正合理,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

(4)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融洽各方关系,有利于后续工程的进行。

2、协调的依据

(1)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法令、法规、规范、标准。

(2)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所作的各种批文、批示。

(3)国家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期、总投资。

(4)建设各方相互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和协议。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

(1)《建筑法》、(2)《安全生产法》、(3)《劳动法》、(4)《刑法》(5)《消防法》、(6)《环境保护法》、(7)《大气污染法》、(8)《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10)《行政处罚法》

②安全方面的法规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4)《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5)《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8)《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10)《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11)《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文件)

篇2:监理现场组织协调措施程序(4)

项目监理现场组织协调措施及程序(4)

七、组织协调的重点

除上述按照《监理规程》执行的项目组织协调工作之外,针对本工程特点,公司的监理服务要格外重视如下组织协调的工作重点。

(一)协助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图到位,控制工程变更

1、主要措施是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好分阶段、分专业的出图计划,并督促执行。同进及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工作,以保证现场施工及时得到施工图。

2、协助建设单位,建立起设计单位驻场制度,以便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问题,保证施工连续。

3、建立起一套适合工程需要的灵活快捷的工程变更审查管理程序,既包括设计变更,也包括工程洽商。严格审查,并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尤其防止借洽商之机随意增加工程费用和擅自改变原定设计意图的情况。

(二)协助建设单位选好施工队伍(专业分包商)

协助业主选好、选准分包单位,监理将利用所了解掌握的施工组织的信息资料,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建设单位作好工程后续各设备、各单位及专业工程的招标工作,以利业主优选中标单位。

(三)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大型工程施工管理的模式

本工程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选好、选对工程管理模式对于工程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针对本工程特点,监理将协助建设单位优先选用总分包的施工管理模式。

监理的工作主要是协助建设单位,从订合同之初就明确规定由总包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各项职责,例如:

1、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平面布局和现场、临水、临电。

2、统一协调调度现场土建和其他专业的施工安排。

3、负责工程资料的统一、边疆和最后归档工作。

4、负责施工质量和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实施。

5、统一负责现场的生产安全等。

(四)统筹协调做好施工场地平面规划和垂直运输方案

监理将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总包在进场初期就根据场地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提前按时间和空间顺序规划好施工场地平面的使用计划,以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生产安全及消防的要求。

(五)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做好进度控制工作

1、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比较难之处就是对工程进度的协调,出现最多的情况是计划拖期和多专业施工的相互交叉干扰。对此,监理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作用,加大组织协调的力度,在对进度协调中首先是要求总包在满足进度目标的前提下,订好、订严进度计划,监理的主要工作是监督进度计划的落实,特别是工程实际进度较计划进度落后时,及时发现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以保证计划的落实。当进度滞后较多时,监理则加大跟踪力度,必要时参加总包的每日生产调度会,要求采取增加作业人员、设备和加大平行作业等方式,以追回延误的工期。与此同时监理尚应协调好设计变更、洽商的及时签认、落实,以及进度款的支付等事宜,以确保进度计划的有效实施。

2、对于多专业施工相互干扰的问题,监理协调主要是抓好总、分包的组织协调工作,要求总包依据合同规定组织分包按时进场退场,在现场服从总包管理,履行分包的各项职责和对违章的罚责。监理要抓好总分包对各自合同职责的效落实。

(六)加强组织协调,减少工程索赔,维护建设单位利益

1、很多索赔是可以避免和减少的,为此监理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要措施是加强合同管理,严格索赔审批程序。通过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索赔事件,要严格审查、核减或否决承包单位的索赔申请来减少工程索赔。

2、通过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施工图供应和工程款项的支付,以减少单位对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同时抓紧总包对现场的组织协调力度,保证各分包专业的及时施工,以减少对有工期和费用的索赔。

篇3:监理现场组织协调措施程序(3)

项目监理现场组织协调措施及程序(3)

六、组织协调的方法

协调作为项目管理的一种重要职能,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协调的方法和艺术,是协调是否富有成效、发挥作用的关键。本项目将采用条块结合、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协调模式和经济调控、思想工作和行政干预相结合的协调方法。

1、坚持以合同契约为依据,以经济调控为主要手段

承、发包双方通过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明确在项目建设中的责、权、利关系。因此,项目实施中的一切矛盾,干扰何协作配合问题,都必须以合同契约为依据,以经济调控为主要手段,通过平等协商,协调处理好各单位、各部门、各环节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2、坚持思想工作

虽然建设各方都带着各自的利益目标叁加工程建设,但全面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应是大家共同的目标。因此,在项目协调中,

要坚持讲项目建设大局,讲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辩证统一关系。项目建设与参加建设各方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如何从不同的角度把各方的利益和项目建设的总目标结合起来,这是协调中思想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坚持履行经济合同的基础上,要强调团结、强调协作、强调风格、强调把项目建设大局放在首位,以此来统一全体建设者的思想。

3、必要的行政干预

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完全依靠经济手段和思想工作,还难以协调所有的问题,有些较大的关系调整和工作协调,已经超出了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协调权限和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还得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依靠政府部门和各自的行政上级,给予必要的干预和协调帮助,以进一步完成工程经济合同,理顺互相间的关系,促进各方全面履约,保证项目建设快速、高效的完成。

4、监理组织协调采用如下方法:

在项目协调中,要将上述三种协调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以经济调控为主体、思想工作为先导、行政干预为补充的综合协调方法。

(一)会议协调法

建设工程监理中最常用的协调方法,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业性监理会议等。

(1)第一次工地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面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在总监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业主主持召开,监理、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②监理例会

(1)监理例会是由总监主持,按一定程序召开,研究施工中出现的计划、进度、质量及工程款支付等问题的工地会议。

(2)监理例会定期召开,每周召开一次。

(3)参加人包括:总监(或总监代表)、其他有关监理、项目经理、承包单位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时,还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4)会议的主要议题:1)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2)工程进展情况;3)对下月(或下周)的进度预测及其落实措施;4)施工质量、加工订货、材料的质量与供应情况;5)质量改进措施;6)有关技术问题;7)索赔及工程款支付情况;8)需要协调的有关事宜。

(5)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会议纪要内容如下:1)会议地点及时间;2)出席者姓名、职务及他们代表的单位;3)会议中发言者的姓名及所发表的主要内容;4)决定事项;5)诸事项分别由何人何时执行。

③专业性监理会议

除定期召开工地监理例会以外,还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

(二)交谈协调法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时可采用"交谈"这一方法。交谈包括面对面的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

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作用在于:

1、保持信息畅通。由于交谈本身没有合同效力及其方便性和及时性,所以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及监理机构内部都愿意采用这一方法进行。

2、寻求协作和帮助。在寻求别人帮助和协作时,要及时了解对方的反应和意见,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另外,相对于书面寻求协作,人们更难于拒绝面对面的请求。因此,采用交谈方式请求协作和帮助比采用书面方法实现的可能性要大。

3、及时发布工作指令。监理一般采用交谈方式先发布口头指令,一方面可以使对方及时地执行指令,另一方面可以和对方进行交流,了解对方是否正确理解了指令。随后,再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三)书面协调法

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需要时,或者需要精确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时,监理用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四)访问协调法

访问法主要用于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访两种形式。监理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新闻媒介或工程毗邻单位等进行访问,向他们解释工程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意见。邀访是监理邀请上述各单位(包括业主)代表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指导性巡视,了解现场工作。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关方面并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果进行一些不恰当的干预,会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这个时候,采用访问法是一个相当有效的协调方法。

(五)情况介绍法

情况介绍法通常是与其他协调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会议前,或是一次交谈前,或是一次走访或邀访前向对方进行的情况介绍。形式上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因此,监理重视任何场合下的每一次介绍,尽量使别人能够理解监理方介绍的内容、问题和困难、想得到的协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