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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方法

2024-07-11 阅读 1945

工程监理制度--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1、本规定指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执行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3、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按建设部19*《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敦促承包单位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同时,监理公司也要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

4、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迅速组织对事件处理,如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事故报告,组织对事故分析、处理方案的确定与执行。

5、承包单位填报a10A表《事故报告单》,监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注:(一)、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一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篇2: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监理项目部管理规定

1.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事故等级及含义

2.1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设备事故等级

2.2.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其他事故

2.3.1火灾事故

2.3.1.1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道路交通事故

2.3.2.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事故报告

3.1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事故报告内容

3.4.1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附则

4.1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篇3: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监理工作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根据质量事故的影响情况,确定暂停施工的范围。同时督促施工单位保护现场,避免事态扩大,减少各种损失。

2、总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责令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

3、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本监理单位及上级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分析事故原因。

4、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并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5、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为上级有关部门提供监理资料,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