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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职责权利范围

2024-07-11 阅读 9774

工程监理的权利范围:

1、对设计部的图纸设计有检查权、审阅权及建议权。

2、对施工人员有考核权及监督权。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调查权、核实权。

4、对不按照图纸及质量要求施工有否决权。

4、对材料不符合施工要求有追踪权及纠正权。

5、对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有提案权。

6、对工程施工人员的任用、晋升、降级有建议权。

篇2:校舍工程监理单位权利责任

校舍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一)权利

1、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的建议权。

4、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6、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发布权。

7、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确认权。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

9、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

10、对工程不利的承包单位人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调换。

11、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对任何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的变更的建议权。

12、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提出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双方的争议可提出由监理单位调解,调解不成上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二)义务

1、完成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努力地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爱护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给监理单位的设施和物品。

4、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三)责任

1、监理单位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