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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安全职责

2024-07-11 阅读 2613

一、岗位责任制

1、锅炉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①制定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报单位领导批准执行;②对司炉工进行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使他们不断提高操作技能;③对运行锅炉(包括管网和散热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经常性安全检查;④对设备缺陷提出修理方案,涉及到受压部件的修理,改造方案,必须报主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分局劳动安全监察局备案;⑤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填写的有关记录;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不安全因素,除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外,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负责人,遇到发生事故危险时,有权提出立即停止设备进行的处理意见;⑦有权参加锅炉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分局劳动安全监督局报告。

2、司炉工人的职责

①切实执行《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保证锅炉安全运行;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③认真做好锅炉、辅机及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工作,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④保证锅炉房的整洁,做到文明生产;⑤锅炉在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操作,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的违章指挥;⑦努力学习锅炉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3、水处理人员的职责

①切实执行GB1576—85《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操作规程,搞好水处理工作。与司炉工密切配合,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不做与生产无关的时。③及时准确地对生水、软水和炉水等进行化学分析,正确填写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水质化验记录。④做好水处理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经常保持设备完好状态,整齐清洁,搞好文明生产。⑤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接受任何人的违章指挥。⑥制定并督促司炉人员执行定期排污制度。⑦努力学习水处理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水处理操作技术水平。

4、锅炉水暖维修工岗位责任制

(1)切实执行《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锅炉房的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保证采暖系统的经济安全运行。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不做与生产无关的时。

(3)认真做好锅炉检修和系统的检修保养并对系统进行定期的巡回检查。

(4)巡回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①防冻、防漏、排气、放水;

②供暖情况,必要时做适当的调整;

③用户及管网的保温情况,门、窗玻璃有无损坏;

④检查重点是锅炉的安全附件,上水设备、水泵、风机运行部位。

(5)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处理,处理不了及时汇报。

(6)及时做好系统的维护和保养,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和一级保养。

(7)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操作,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8)努力学习锅炉水暖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术水平。

5、班长的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上级指示,模范执行本单位、本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掌握当班供暖情况。

(2)严格要求,大胆管理,保证本班烧好炉供好暖,保质保量完成本班的供暖任务。

(3)带领全班人员熟悉岗位工艺流程和设备性能,每班检查各岗位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协助岗位处理。

(4)认真检查,填写本班的运行记录,保证资料齐全、准确,认真组织好交接班工作。

(5)负责本班人员的思想、学习、技术、安全和考勤工作。

二、运行记录制度

1、班长、岗位专职人员必须按时分别填写以下各种运行记录:

(1)锅炉运行日志。

(2)锅炉、供暖交接班记录。

(3)设备维护检修记录。

(4)离子交换运行记录。

(5)软化工交接班记录。

(6)锅炉给水、炉水化验记录。

2、填写要认真、严肃、实事求是,要经班长同意。

3、班长负责检查有关记录的情况,并按月上交有关记录,并立卷入档。

4、记录情况应保存五年以上。

三、事故报告制度

1、锅炉事故。锅炉运行中因锅炉受压部件、附件或辅助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造成锅炉被迫停炉或减少供汽量的称锅炉事故。

2、锅炉事故报告的类别,一般分锅炉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爆炸事故: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大气压力称为爆炸事故。

重大事故:由于受压部件严重损坏(变形、渗漏)、附件损坏或炉膛爆炸等被迫停止运行,必须进行修理的称为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停炉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3、事故报告程序。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别,采取不同的报告办法。

(1)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尽快地报告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锅炉检验所,以便组织调查。

(2)锅炉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尽快地将事故情况、原因及改进措施书面报告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锅炉检验所。

(3)设备发生一般事故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可以不报告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所属单位分析调查、处理,制定改进措施并存档。

4、锅炉发生事故后,除了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外,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5、发生事故的当班人员应如实反映和提供情况,主动配合和协助查人员开展工作,并做到不隐瞒真相,不推卸责任。

6、调查事故报告时,必须认真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锅炉事故报告书”,报送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篇2:化学业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化工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责范围

1.公司(总厂)设备动力处

(1)负责监督和协调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管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劳动部门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证、自制自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及修理工作。

(5)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负责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统计年报和事故报表。

(9)参加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

2.设备动力科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计划和统计年报。

(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和档案资料。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方案,参加检验和竣工验收。

(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及上报,并对预防事故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检查车间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8)监督检查容器的运行。参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中的若干意见》进行维修。

(9)协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11)设备动力科负责对企业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及技术鉴定工作。

3.使用单位

(1)车间设备主任应负责全车间压力容器的管理,组织编制本车间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车间设备员在车间设备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①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②负责填报锅炉、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办理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③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④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技术学习和辅导。

⑤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校验和管理工作。

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⑦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⑧负责编制锅炉、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术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及管理、检验、修理

1.设计与制造

(1)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工作要严格按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设计和制造。

(3)压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应严格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开展工作。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竣工图(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

(4)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计总图上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证章),三类容器应附有强度计算书。

2.修理和改造

(1)锅炉、压力容器大修后,须经厂(矿)设备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应按规范制定严格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须经设备动力部门负责人审批,三类压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须经上级设备动力部门批准。

(3)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均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文件及验收规范执行。

3.安装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有明确的安装技术要求和安装负责监督人。各企业基建施工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应指定基建部门专人负责安装技术工作,对施工单位压力容器安装进行监督,业务上接受设备动力部门压力容器管理人员领导。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的设备动力部门和安装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向使用单位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对所管锅炉压力容器应逐台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并连同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操作法,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验证批准,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周期内有效,逾期不进行定期检验、又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者,使用登记证自行作废。

(3)各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逐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健全压力容器档案。压力容器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履历(簿)卡,压力容器登记表,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压力容器运行及事故记录,压力容器检测记录、报告和评定,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还应有使用登记证。有安全装置的压力容器还应有压力容器装置定期校验(正)记录。

(4)已登记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挂上压力容器铭牌和使用登记证标志。

(5)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企业职能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制定适应生产要求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对于情况不明,技术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各企业应通过全面检验、理化分析、强度计算做出评定,作为该容器的基础技术资料。

(7)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8)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防腐、保温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表面应保证油漆完整,器内防腐层应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防腐层完好无损。

(9)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随同设备年度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5.检验

(1)一般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者,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缓检或免检。

(2)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3)高压管道每6年进行一次检测。各使用单位可将管道、阀门进行分段,每年测厚和停车检修时拆下抽检一部分,6年内保证轮检一次。中低压管道也要根据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0年。

(4)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一些一时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5)对一些确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和测厚,同时应补做容器耐压试验残余变形测定。

(6)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学工业部《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送主管部门。

2.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篇3:工程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1目的

为加强*******热电有限公司二期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安全运行,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2相关子系统

3.2.1安健环管理;

3.2.2档案管理;

3.2.3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纠偏与控制;

3.2.5评估及改进管理。

4专业术语定义(略)

5职责

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为本标准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指定专人维护标准并保证标准执行的有效性。

3.2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5.2.1*******热电有限公司工程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和完善本标准的报告和建议;指导、协助本部门开展工作、进行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提供适当的培训、统计、记录分析未遂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4执行标准

4.2*******项目公司应成立以基建总工程师为首的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网,*******项目公司设立压力容器专责,全面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4.3压力容器专责有权按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工作。

4.4新压力容器(安装合格、试验合格)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报*******项目公司工程部,然后上报*******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请手续。申报时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否则应补齐。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

4)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检修检验证书。

4.5对于已注册和领取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专责应建立台帐、登记造册。

4.6各使用压力容器的部门,应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启停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4.7各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安规》考试和上岗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操作。

4.8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如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

4.8.1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由压力容器专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运行中的压力容器外部按年度计划进行宏观检查。

4.8.2内部检查:由省局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组织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宏观检查,测定及探伤等工作。

耐压试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9压力容器上的电压表、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4.10压力容器上装有的安全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校验,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1—1.25倍,但不能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4.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停止投入使用。

4.11.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等级不能达到Ⅰ级或Ⅱ级的。

4.11.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

4.11.3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

4.11.4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设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的。

4.11.5新压力容器安装后,发现存在缺陷或装置不全,零部件以次充好的或冒牌产品。

4.11.6经鉴定报废了的压力容器。

5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5),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

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