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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2024-07-11 阅读 86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起重机械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机、施工电梯、低驾平板车等大型吊装、运输机械。

第三条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工作,负责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落实工作,批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奖惩意见。

第五条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各公司、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六条设备所属单位(公司内部由机械装备公司负责)负责所属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操作,加强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措施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装、转场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停机、防风、交叉作业、防雷击、防机械碰撞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的大型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由机械装备公司配备,外租大型起重机械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备,指挥和监护人员由机械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并持证上岗。使用单位配备的指挥人员,应向机械装备公司书面报告,经机械装备公司确认具备资格后方可上岗。设备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人员培训。

第十条设备所属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改变工况和技术改造等必须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作好起重机械安装、试运、拆卸的技术、安全、质量过程管理工作。对有关影响安全使用的遗留问题在整改完善前必须制定有关防范措施,并按措施要求使用。需整改完善的缺陷要限时按要求完成。整改完成后要先进行自行验收,合格后报当地管理部门和公司机械装备公司、物质公司检验,检验合格并关闭全部整改项后方可按正常的性能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机械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例保、一、二级保养、消缺,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行措施,认真填写保养、消缺、运转、验收记录。

操作机组机长负责每周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填写《大中型起重机械周安全检查报表》。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防范措施,交操作人员认真落实。设备所属单位对周检查表作抽查验证并签字,月底汇总归档。

第十二条机械装备公司将不定期对运行的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公司自有和外租设备)进行抽检,并做到每季度对所有设备抽检一遍,在设备转场拆卸安装过程中要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着重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措施、车容车况及维护保养,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检查纪录。

第十三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纳入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各使用单位每月组织对大型起重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形成月安全检查纪要。对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或拿出书面安全防范措施,报机械装备公司备案同时交机械使用班组认真落实。

第十四条大型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后使用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机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运行措施,对关键吊装作业要编制吊装方案(作业指导书),并组织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做好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一次对项目工地大型起重机械安全复查工作,并形成纪要。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意见,项目工地整改完善后要进行反馈。对未按规定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或处罚。对严格执行规定、工作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处理执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第四章安全使用规定

第十七条起重机至少应配备下列物品:

(一)保养起重机的必要工器具;

(二)干式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三)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电动机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新安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和部件及经地震、风暴或重大事故后,在使用前均应按“安装试运与验收”的要求进行实验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一)起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0%以上。

(二)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三)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的大件吊装。

(四)危险品、爆炸品必须起吊时。

(五)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附近作业。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作业“十不吊”规定;

第二十一条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风力达到6级及6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二十二条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二十三条作业前应按照本机械的保养规定执行各项检查和保养。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以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并作必要的试验。如有异常,应在作业前排除。

第二十四条作业前应检查起重机的工作范围,清除妨碍起重机行走及回转的障碍物。

第二十五条操作人员在启动及起吊过程中的每个动作前均应发出戒备信号。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工作速度应均匀平稳。起重机严禁同时操作三个以上动作。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以上动作。动臂式起重机在接近额定载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应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围内作业,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动作来代替正规动作。

第二十八条起重机作业时,速度应均匀平稳,不得突然制动或在没有停稳时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转。落钩时应低速轻放。

第二十九条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的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栓以牢固的溜绳。

第三十条起吊的重物必须在空中作短时间停留时,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一条起重机在作业中如遇故障或出现不正常现象时,应采取措施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检修,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起重机严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钩或重物。

第三十二条遇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因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并悬挂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准用证。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连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可靠。

第三十四条作业时,起重机应置于平坦、坚实的地面上,机身倾斜度不得超过制造厂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电动式起重机械,作业中如遇突然停电,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零位,然后切断电源。电气装置跳闸后,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合闸,不得强行合闸。漏电失火后,应立即切断电源,严禁用水浇泼。

第三十六条操作工和起重指挥人员必须密切配合,指挥信号清楚后方可操作(若使用对讲机指挥时,必须保证双方对讲机信号清楚且电力充足)。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事故的任何指挥信号,操作工均有权拒绝执行。操作人员对任何人发出的危险信号均必须听从。

第三十七条两台起重机在同一条轨道上以及在两条平行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两机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所吊重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第三十八条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在距轨道末端2m处设车挡。轨道应按照要求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轨道终端行走限位装置要保持可靠、有效。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运转过程中,监护人员应随时注意各机构电动机、制动器、钢丝绳及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停机检查和排除。

第四十条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11--1035110220

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

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

严禁将任何其它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地、电焊机地线等连接在起重设备及轨道和基础底板上。

第四十一条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第四十二条各种起重机应按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基础要严格按规范施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起重机的安装。轨道行走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每周要对轨道进行例行检查和调整,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机组及监护人员必须经常观察轨道基础的沉降及两侧情况,特别是大雨、大雪天气对道轨两侧土层冲刷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十五条机械的行走路线,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铺设专用路基板。

第四十六条动臂吊装设备进入小幅度工作时,必须先挂钩后再收幅,不允许空钩收幅,重物就位后,卸载应平稳,严禁突然卸载。松钩后应先增幅至副臂仰角小于65度时再脱钩。禁止小幅度空载回转和行走。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保养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章机械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两台或两台以上大型起重机械在同一区域交叉作业时,必须制订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两机臂杆和工作机构装置不同时在互相干涉的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大型起重机械与其他建筑物或设备的交叉作业时,在运转或停机时,司机应注意起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条大型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监护工作,尤其是指挥人员应特别注意周围障碍物,以防止发生臂杆与障碍物相碰。回转时要选择较小的回转速度,小心制动。

第五十一条两机同时停机或机械单独工作时,要做到两机任何部位都要脱离干涉区。

第五十二条应根据现场具体条件制定相应的其他交叉作业措施。

第六章安全停机及防风措施

第五十三条大型起重机械在有强风区域内使用时,在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制订和落实防风预案,准备好必要的揽风绳和锚点。

第五十四条起重机在每天工作结束或较长时间停用时,不管天气条件如何,均应按照要求作好机械的常规停机防风工作。

第五十五条起重机停放时,必须选择良好的停机场所。应确保:

(一)机械的车轮、支腿或履带的前端或外侧与沟、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沟、坑深度的1.2倍;否则必须采取防倾防坍塌措施。

(二)地基必须坚实、平整,坡度满足机械安全停机要求。

(三)重臂和重物与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车辆、建筑物、管线等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发生碰撞。

第五十六条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按照各种类型起重机的具体规定将起重臂停放好,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和动力。

(一)汽车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收车、将臂杆收回,作好安全停机。

(二)龙门吊在每日工作结束后上好夹轨钳,并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未装有道轨夹轨钳的龙门吊,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后沿道轨方向在道轨上拴牢揽风绳,同时对龙门吊穿好铁鞋。

(三)履带吊

1.主臂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将起重臂放至40—60°,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应将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应将臂杆趴下。

2.塔式工况时:

(1)正常停机和防风要求: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将副臂放至20-30度,臂杆转至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8级(含8级)以上时,必须放下主臂,使副臂头部接触地面。

(3)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主、副臂全部放倒在地面上。

(四)平臂塔式起重机

1.正常情况下每次下班前,操作人员应提起钩头收回小车,将前臂杆转至顺风方向,松开回转使臂杆处于自由回转状态,所有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并切断主电源,穿好铁鞋或锁住夹轨器。

2.如遇天气预报风力将达9级(含9级)以上时,必须将塔机开到停车位置按上述要求停好车后加挂锚固装置或按防风预案要求设置揽风绳。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1、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K50/50塔机润滑及保养表

3、C5015塔机润滑表

4、H3/36B塔机润滑表

附件1

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轨道螺栓应无松动;

2.检查压重固定牢固;

3.保证电缆情况良好;

4.十字形底盘安全链应拉紧;

5.轨道杂物应清理干净。

二、开车规则

1.切断风向标;

2.松开夹轨钳;

3.打开电闸盒;

4.领取电源开关钥匙;

5.接通塔机电源。

三、工作状态规则

1.检查灭火器,熟悉操作规程;

2.开机后检查紧急停车(切断总电源);

3.检查喇叭;

4.空载进行各种运动试验;

5.行走时起重臂平行轨道。

四、停车规则

1.行驶到安全地段(避免大风);

2.吊钩升至最高位置;

3.小车移至臂根接通风向标;

4.按下紧急行车按钮切断电源;

5.夹紧轨钳;

6.关闭总电源,并上锁;

7.断开现场主配电盘开关;

8.系上安全链;

9.钥匙交工地指挥,报告情况。

五、注意事项

1.塔机在回转过程中,严禁返回转开车,必须待车辆停稳后,再向反方向开。

2.不准提升回转半径以外的物体;

3.不准斜提载荷;

4.不准提升与地面或其他物体相连的重物;

5.当提升物体看不清楚时应该有人指挥;

6.有异常声音应停机检查,风速≥72Km/h应停止工作;

7.安全装置不得随意变动。

篇2: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范本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进场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

一、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配置进场的起重机械,满足施工的要求。

二、进场安装前须认真检查超重机械的性能是否完好,不准将带病、残缺的起重机械投放到施工现场。

三、进场后,按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定位,并由持证上岗的安装人员按规定进行安装,安装调试完毕,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完善检测、验收的签证登记手续。

四、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

五、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六、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一总则1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充分提高现有设备合理使用效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及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2本管理细则适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建设公司所辖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管理的项目。本细则所称大型机械设备,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物料提升机。3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有条件的经营部也应该配备机械设备专职管理员,对其所属设备进行专业管理,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必须持有有效设备管理员证。设备购置与租赁1、?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大型机械设备的采购应选择质量可靠、信誉良好、服务到位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大型生产厂家。2、?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大型机械设备的租赁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设备较新,符合公司要求的租赁公司。3、?公司每年将对设备的采购、租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审,对产品质量不稳定、服务水平低等不符合公司要求的合作单位将列入不合格供应商名录,禁止合作。4、?严禁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1)、租赁设备: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施工电梯,使用年限超过7年的塔吊;2)、自有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QTZ80(含QTZ80)以下塔吊;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QTZ125(含QTZ125)以上的塔吊,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施工升降机;3)高度超过60m的建筑,严禁使用QTZ40(含QTZ40)以下塔吊;4)、高度超过30m的建筑,严禁使用龙门架式物料提升机;5)、严禁购买天轮对重式施工升降机。严禁租赁南海聚龙、南海业豪、南海高达品牌的塔吊。三、管理职责⊥65⊥、区域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部及区域公司直接管辖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检查其项目机械设备管理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大型机械设备合作方进行评估,并确定合格供方,对与合作方签订的大型设备采购、租赁、安拆等合同进行评审;审核项目大型设备专项施工方案。2、分公司:负责对分公司及分公司直接管辖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督检查其项目机械设备管理运行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区域公司对大型机械设备合作方进行评估,并确定合格供方,对与合作方签订的大型设备采购、租赁、安拆等合同进行评审;对项目大型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初审。3、项目部设备管理员:协助负责对项目部设备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底;负责对大型机械设备合作方进行考察、评价;负责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大型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状况、监督检查定期维修保养;落实项目设备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负责做好安装单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按公司和省统表要求收集、整理、保存机械设备内业资料,负责按时落实、回复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的整改要求。4、项目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备案登记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2)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3)区域公司及分公司、项目部对大型机械设备,必须建立以《项目部设备管理电子台账》为核心的运行台帐,并把管理电子台账按公司要求及时上报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按区域公司要求建立,项目部机械设备档案必须一机一档,且有省统表目录清单及封面。四、设备使用管理1、落实管理人员并制定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建立机械设备技术管理档案及电子台帐;2、各类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违章作业及设备带病运转;3、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和顶升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分包单位进行,严禁公司内部人员或项目部人员进行作业;4、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5、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6、各种不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塔式起重机要加足配重。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7、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8、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9、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10、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拿出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厂主管部门和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1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085的规定执行;12、设备投入使用后,项目部指定专人进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日班前均要进行例保检查,记录好设备运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记录修理情况;13、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14、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5、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16、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17、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18、使用过程中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19、严禁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20、区域公司至少每年应组织二次由安全员、专职机械管理员组成检查小组,对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反馈至区域公司机管员检查。21、区域(分)公司专职设备管理员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操作工或项目部采取罚款或停机整改等相应措施。若项目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项目部拒不整改的,专职设备管理员应上报工程分管领导,按集团“拉闸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集团备案。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规行为将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22、设备应严格按照公司管理相关要求和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合理使用设备。23、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24、项目部设备管理员按规定做好设备安装、拆除、使用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要求详细、全面、有针对性,并指明工作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25、机械设备安放场地应平整、清洁、排水良好、道路通畅。26、合作方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的定期收集(每月两次)工作,并交项目部机管人员保管、存档。27、项目部设备管理人员做好机械设备管理台帐,随时了解监督设备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28、司机操作工班前应对设备进行试运转,并检查设备各部件、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正常可靠,班后应停机关闸锁好电箱,收好工具并对设备及周围场地进行整理、清洁。29、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修理工作要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规程,坚持例保、定期保养、预期检修和故障检修制度。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要求由专业公司人员进行,项目部机械管理员监督配合。30、机械操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等工作。31、机械设备的各种限位开关、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配置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做好定期检查测试,严禁将设备限位开关、安全防护装置拆除或人为调整、造成失灵。32、设备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电制度。33、做好设备的接零保护,大型机械设备须做好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重复接地阻值不大于10Ω、防雷接地阻值不大于30Ω。项目部责任人做好定期(每月)接地电阻测试并填写记录,交项目部安全资料员保存。34、机械设备实行编号、挂牌管理。主要设备必须编号,施工电梯、塔吊悬挂:施工电梯概况及证件公示牌、塔吊日常检查指引牌、塔吊概况及证件公示牌,机械操作规程牌、限载牌和自编号牌。35、严禁操作人员违章作业,严禁任何人员违章指挥。36、做好设备日常和定期检查工作,发现隐患由区域公司、分公司、经营部向项目部发出整改通知,项目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回复给整改通知发出部门,由整改单发出部门进行复查,同时项目部必须留存备查。37、设备操作人员发现机械运转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断电进行检查,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人员,待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后方能开机工作。遇到大风、浓雾、暴雨或其它紧急情况,塔机、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机断电,停止工作。五、进场设备安装、检查、验收1、项目部机械设备安装、拆除、顶升及加节必须提前48小时通知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严禁未告知先安装、机修工自行顶升或安装等情况发生。2、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区域(分)公司必须审核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拆人员的岗位证书。项目机管员(或被授权的项目部相关人员)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并见证以下工作:(1)项目机管员(或被授权的项目部相关人员)对进场的安拆工进行人证岗核查,确保安拆工持证上岗,确保作业的安拆工与资料内的人员相吻合;(2)设备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2)对所安装的设备及安装使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3)建筑起重机械基础资料的验收,基础钢筋隐蔽要有相关资料;(4)设备安装后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自检。3、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保养: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到位,并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和维保公司。4、所有的进场设备都必须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准予安装、使用。由项目部设备管理员、安全员、合作方设备管理人员对进场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项目部设备管理员填写机械设备进场检查表。技术性能检查不合格的设备,由合作方人员办理退场手续。5、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6、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和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7、建筑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8、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要办理起重机械初始备案登记;9、安装单位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安装或拆卸工程;10、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装拆方案,报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成后报检测主管部门备案;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应划出警戒区域,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员,专职安全员,使用单位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专职安全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旁站;1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完成后报设备监督部门检测;1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合格,由施工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产权、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14、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将使用登机牌置于公司规定的位置。15、设备安装结束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应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大型机械设备。六、设备保养与修理1、建筑起重机械保养、修理工作要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规程,坚持例报、定期保养、预期检修和故障检修制度。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要求由专业公司人员进行,项目部机械管理员监督配合。2、每台设备安装前与有大型设备制造资质或有安装资质的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每月2次的例行检查保养,填写《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表》,并盖章存档备查。项目部每月2次对大型设备进行定期自检,填写《***定期自检表》,并盖章存档备查。3、设备的定期保养周期,作业项目,技术规范,必须遵循设备各总成和零部件的磨损规律,结合使用的条件,参照说明书的要求执行。4、建筑起重机械的各级保养内容:(1)例行保养(日常保养):要求每周一次。以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为主要内容,作业前、后的保养工作,主要内容是认真检查设备,主要以清洁润滑为主。(2)初级保养:要求每半月1次在清洁润滑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调整紧固(主要针对基础螺杆、附墙螺栓、附墙调节螺杆的回顶螺帽、标准节连接螺杆),加注润滑剂(油)更换少量易损零件。(3)高级保养除进行初级保养的内容外,要按使用说明书对部分总成解体清洗、检查传动机构、制动机构、更换或修复不符合磨损老化的零件。5、机械的修理,除进行各级保养外,还要视情况进行机械设备的维修,故障修理和大修,降低故障率,保证机械完好。(1)维修或故障修理:清除机械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2)零(部)件修理:对机械设备修理和保养中换下损坏的零(部)件,采取相应的修复工艺,恢复其性能。(3)大修理:设备的主要零部件磨损或损坏达到大修标准,必须进行整机或部件的大修。大修必须送到有专业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修理,要认真做好机械设备送修和出厂检验工作,并要收集技术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工作。6、下列情况者,机械设备应报废(建设部令[2008]第166号):(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七、设备事故处理1、发生重大机械事故(指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公司,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项目部负责人、操作工、修理工、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必须协同公司设备管理员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工程管理部。2、项目部负责人、操作工、修理工、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必须协同(分)公司设备管理员查清事故原因,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工程管理部。3、各项目部应及时向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汇报重大机械事故,若隐瞒不报,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10000—100000元的罚款。八、奖罚细则对大型机械设备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的具体处罚如下表:类别项目内容处罚金额起重机械资料1)出厂合格证;2)?制造监督检验证书;3)设备产权备案证;每缺一项罚款200元4)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5)?使用说明书;6)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每缺一项罚款200元7)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合同;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9)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合同每缺一项罚款1000元10)起重机械基础方案;11)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12)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4)塔吊多塔交叉作业防碰撞方案;每缺一项罚款1000元15)租赁、安装单位资质资料伪造或不全无效的;(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特殊工种上岗证);每缺一项罚款3000元16)起重机械安装未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甲方原因无施工许可证的特殊情况除外);17)检测合格后30天内无办理使用登记牌的;18)塔吊施工升降机应未做好防雷接地的;每缺一项5000元19)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使用、安装人员、作业人员等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资料20)塔机、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定期自检表;21)塔机安装验收记录表、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22)塔机、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安装验收表;23)塔机、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包括钢筋隐蔽工程);24)塔吊砼检测报告不低于C35,施工电梯不低于C25;25)塔机、施工升降机定期维护和保养记录;26)塔机、施工升降机运行记录表;27)塔机、施工升降机交接班记录表;28)塔机、施工升降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登记表;每缺一项罚款200元上述起重机械资料未做到“一机一档”收集整理的;未按公司要求建立台账或为及时更新上报公司的;每缺一档罚款1000元/台起重机械设备强条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使用的;罚款5000元/台租赁、使用公司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罚款5000元/台塔吊司机、指挥、司索及人货梯司机特种作业证人证不相符的罚款1000元/人塔式起重机塔吊附墙与主体结构硬性焊接,未有可调节螺杆;塔吊附墙未使用原厂家的标准件或没有相应资质能力企业制作;私自加工安装的;自由高度大于使用说明书要求的;罚款5000元/项使用标准节代替塔机原地脚螺栓、预埋柱脚或非原厂家提供的基础预埋件进行基础预埋的;罚款5000元/项群塔作业时,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未大于2m;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未大于2m,塔吊不能满足360°自由旋转的;罚款5000元/项塔吊的塔身标准节垂直度不符合要求;每月及每次顶升加节没有保证垂直度测量合格,并形成记录的;罚款3000元/项塔吊无齐全有效的安全限位保护等装置或采用措施使相关安全装置不能发挥作用的;“含:塔吊的力矩、重量、超高、回转、变幅行走限位及吊钩(吊钩严禁补焊)与滚筒保险,滑轮、断绳保护装置”罚款3000元/项起重机械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主要受力构件与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松动和塑性变形或未用开口销锁固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罚款2000元/项起重机械无专用配电开关箱,或在起重机械专用开关箱上接其他用电回路的;塔吊上引线路(主电缆及大灯线)无固定、绝缘防护措施并排列整齐的;塔吊基础没有良好的排水措施,积水的;罚款1000元/项塔身高于30m的塔机,没有在塔顶和臂架前后两端设置红色信号灯(每机三个红色信号灯)的;罚款300元/项施工升降机防坠器未年检或超出5年使用年限的;罚款2000元/项附墙间距超过10.5m及自由高度超过7.5m,且标准节顶部最上端齿条未拆卸的;罚款1000元/项下限位、前后笼门限位、安全出口限位、安全锁固装置失效的;机械连锁装置失效的;罚款1000元/项上限位、极限开关、急停按钮开关失效的;罚款1000元/项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垂直度不能满足要求的;每月及每次顶升加节没有保证垂直度测量合格,并形成记录的;罚款1000元/项施工升降机基础没有良好的排水措施,积水的;罚款500元/项吊笼运行通道不能必须保障畅通,且运动部件与周边距离低于250mm的;主电缆线没有安装挑线架进行防护的;罚款500元/项利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的;罚款500元/项未安装楼层呼叫系统的;超过24m高度未搭设双层防护棚的;罚款500元/项安全进料平台层门未封闭,手可向外伸且高度不足1.8m高的;平台层门未安装锁扣的;罚款300元/项物料提升机未经检测使用的(根据地方要求执行或进行自检);罚款2000元/项吊篮无内外防护门或内外门损坏的;吊篮安全锁固装置断绳保护装置损坏失效的;罚款1000元/项无视频及对讲系统的;无急停装置的;罚款1000元/项未安装防冲顶限位或限位失效的;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的;罚款1000元/项安全进料平台层门未进行封闭,或高度不足1.8m高的;罚款500元/项笼顶无5cm盖板防护的,架体三面没有围闭防护(但不可影响视线)的;配重块面没有围闭防护的;罚款500元/项无设置物料提升机防护棚及司机室操作室的;罚款500元/项采用单根钢丝绳系统曳引吊笼;卷扬机未设置防护围栏和防雨棚,且卷筒上的钢丝绳排列整齐少于3圈的;罚款500元/项收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