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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办法

2024-07-11 阅读 7634

1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蒸汽锅炉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设备管理部负责蒸汽锅炉的归口管理。

2.2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3管理程序

3.1一般规定

3.1.1在用的蒸汽锅炉应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3.1.2锅炉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锅炉操作。

3.1.3各岗位应制定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学习、执行。

3.1.4锅炉的所在单位应制定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3.1.5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3.1.6非当班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厂房内的设施和设备。

3.1.7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当班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3.2作业环境管理

3.2.1热电厂是动力重地,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该区域。

3.2.2车间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3.2.3车间内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2.4厂房内地面应平整无积水,照明应充足,并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3.2.5操作室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启,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

3.2.6厂房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7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3.3使用管理

3.3.1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3.3.2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锅炉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控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导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3.3.3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3.3.4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做到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4.在锅筒(锅壳)内作业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3.3.5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3.3.6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应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3.3.7应严格执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应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3.3.8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1.运行不稳定或设备过负荷时。

2.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4定期检验

3.3.1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做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3.3.2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3.3.3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3.4.4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3.5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锅炉等特种设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4相关记录

4.1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4.2安全检查台账

4.3隐患排查台账

4.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4.5锅炉技术档案

篇2: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3: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确保低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保障设备及人身安全,预防环境污染,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对所使用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锅炉司机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劳人锅(1986)2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3)4号

4术语与定义

4.1?低压热水锅炉:指加热水出口水温低于或等于饱和温度的锅炉,压力≤1.57MPa,出力≤4t/h。?

4.2压力容器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0.025m3;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5?职责

5.1各项目部负责本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

5.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操作人员的管理。

5.3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各项目部对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6?具体内容

6.1锅炉、压力容器的拆装

6.1.1开工前,项目部应及时与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取得联系,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的平面布置,与有关建筑物的距离,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及司炉工的取证等事宜进行审查。

6.1.2施工单位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程序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1.3施工结束后,项目部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与使用部门办理交接,填写“工序交接单”。

6.2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及维护

6.2.1使用单位负责制订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报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6.2.2使用单位根据使用要求制订锅炉管理人员、司炉工的培训计划,报项目部批准后,按《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培训。

6.2.3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做好运行记录。

6.2.4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运行记录。

6.2.5使用单位在锅炉压力容器的维护过程中,更换的受压元件、安全附件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生产,且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

6.2.6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6.3项目部每年11月初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安全、卫生、环境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安全隐患通知单”,视安全危害情况限期纠正或停止使用。

6.4公司安全监察部每年度对项目部施工现场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立即按《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相关规定督促项目部整改。

7?相关文件

JDJY/OHS&EMS-T3-18——《施工技术措施编制执行管理办法》

JDJY/OHS&EMS-T2-04——《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管理程序》

JDJY/OHS&EMS-T2-21——《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8?相关记录

“安全隐患通知单”

“工序交接单”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