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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2024-07-11 阅读 9170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四)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四、定义

起重机械包括:

(一)起重机: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二)电动葫芦:起吊重量在0.5吨以上的。

(三)升降机、电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设备。

五、职责

(一)起重机械采购单位应审验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所在地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认可证”、产品质量说明书及由当地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并将复印件送安环处复审备案。

(二)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无有效证件、存在明显隐患的起重机械。

六、安装与维修

(一)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应持有“三证”(即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起重设备安全资格认可证)。施工前,需持“三证”、法人委托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环处初审和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签发后,与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签定施工合同,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凭开工审批表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方可投入运行。

(三)安装、改造、维修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

七、使用与管理

(一)使用单位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健全起重机械使用与管理的制度和规程,做好起重机械的经常性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⒈起重行车工守则;

⒉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二)使用单位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⒈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⒉安装、改造、维修记录和试验记录;

⒊使用、维修、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⒋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书;

⒌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⒍设备隐患及评价。

(三)使用单位可根据所用起重机械的种类、性能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况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规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司索指挥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与检修制度,培训与考核制度等。

(四)起重机械司机、司索指挥人员需经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外单位调入公司从事起重机械驾驶、司索指挥人员,由接收单位持此人特种作业人员(有效)操作证,到安环处、人力部等相关单位查验备案后,方可从事作业,严禁无证和持无效证件上岗作业。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年应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

⒉吊钩、抓斗等吊具;

⒊钢丝绳、滑轮组、吊链等;

⒋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

⒌液压保护装置、管连接部位。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⒈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轨道的安全状况;

⒊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六)停用超过一个月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完成上述规定的检查内容。

(七)(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雇用外单位起重机械和起重作业人员时,应使用有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的起重机械,起重作业人员应有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持上述有效证件到安环处备案,在公司办理外委工程有关手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八)(集团)公司每两年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起重机械检验。因报停而没有参加检验的起重机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启用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安环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发给《准运证》方可启用。

(九)起重机械转让时,应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书后,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转让过户的手续。

(十)安环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督检查。装备处负责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定期检验,科技大学负责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司索指挥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安环处参加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的审核、竣工验收与试车。

(十一)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确定报废的起重机械,严禁转让和使用,同时收回有关有效证件。

八、考核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按公司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2: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机械管理员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2、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荷载试验,并按额定功率进行调试、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3、每周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是否足够、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铺具等有无超过规定标准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4、每天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器等是否运转正常。;

(2)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安全连锁开关等是否完好。

5、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挡板和损坏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应保持起重机械的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6、起重机械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或经过重大维修、改造等情况,应当经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篇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第八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第三章安装与拆卸第十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一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二、安装或拆卸合同;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安装验收资料;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六、移交使用的文件。第十八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第二十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五章?使用与维修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变化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湖南省相关专业标准。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第二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群塔作业现场,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群塔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当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加节、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升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和资料;二、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三、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四、安拆施工方案;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条件审查记录;六、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七、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八、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九、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十、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十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十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一、日检。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二、周检。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三、月检。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四、年检。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隔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三)判定部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三十三条?设立由公司质安经理牵头,质安科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三十四条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想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第八章?岗位管理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独自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援追究相关行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二、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四、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六、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七、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八、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九、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十、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十一、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十三、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停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全年工资总额20%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与撤职处分,五年内部的在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