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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细则

2024-07-11 阅读 4175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为进一步加强大连东方昆仑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公司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合法运行(减少人员伤害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

1.3编制本办法的主要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2《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1.3.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3.4《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1.3.5《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定义和术语

2.1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2.2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管理职责分工

3.1管理部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1.1负责制订本管理办法;

3.1.2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3.1.3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档案;

3.1.4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3.1.5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分析。

3.2生产部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其职责如下:

3.2.1(关键控制活动)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备管理工作,参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技术交流及方案的审查;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编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3.2.2(关键控制活动)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人员证书”,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2.3(关键控制活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对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必须在投用前填写当地压力容器登记卡逐台办理使用证,对验收合格的压力管道在投用前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严禁无证运行;

3.2.4(关键控制活动)负责根据定期检验报告及本单位的检修计划编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次年的检验计划报管理部并组织实施;负责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压力管道的在线检验,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3.2.5(关键控制活动)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技术档案并进行动态维护。档案内容应包括: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明、出厂技术资料、安装竣工验收有关资料、检测检验技术资料和报告、修理改造方案、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安全附件校验报告、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和调查分析报告等。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4.1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职责分工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细则和流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随意变更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工艺参数。

4.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操作规程,了解操作设备的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防范措施、事故处理方法等。

4.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保持安全附件的有效、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处理。

4.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发现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使用单位规定,及时向生产和管理部门报告。

4.4.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4.4.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4.4.3安全附件失效。

4.4.4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4.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停用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维护保养及检查工作,采取防腐措施,有条件的应采用氮气封存。再次运行前必须对其全面检验,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严禁原因不明、措施不力、盲目投运。

4.7压力容器的移装、过户、报废须经原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内部移装或调出的压力容器应由调出单位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资料和检验、改造、修理、事故等资料。

4.8压力管道的色标按照GB7231-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执行。如:空气管道为浅灰色,颜色标准编号为B03;氧气管道为浅蓝色,颜色标准编号为PB06。

5、安全附件管理

5.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规程要求,分别装置安全附件,并在使用中加强维护和定期校检,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5.2选用的安全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校验记录。

5.3安全阀、压力表每年至少校验1次,校验结束应进行铅封挂牌,并标明有效期或下次检验期,校验报告应及时归档。

6、气瓶管理

6.1使用单位的营销部门负责所用气体的采购并委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运输单位负责运输。

6.2使用单位的生产部门应设专用库房或储存间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使用单位应明确各种气瓶存放数量并严格执行。

6.3使用单位的生产部门应对气瓶的品种、数量、颜色、气瓶的有效期及附件完好情况等进行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

6.4气瓶贮存应符合如下要求:

6.4.1乙炔气瓶

6.4.1.1现场使用乙炔气瓶,原则上储存1瓶备用。气瓶应直立贮存并设置防倾倒装置。设置“乙炔气瓶存放点”、“严禁烟火”等安全标志。

6.4.1.2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贮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气瓶要避免阳光直射,在其附近设置消火栓,并配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6.4.1.3严禁与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6.4.2氧气瓶等

6.4.2.1氧气瓶必须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如氢气、乙炔气等分室贮存或间距大于5M,并设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6.4.2.2在现场或车间内用带门的铁框架作为贮存间,气瓶应直立贮存并设置防倾倒装置。设置“氧气瓶存放点”、“严禁烟火”等安全标志。

6.4.2.3贮存间不得靠近热源,且在周围10米内严禁火种。附近禁止存放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

6.4.2.4存放瓶装氧气、乙炔气应定点隔离存放,两者间距至少为5M,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

7、压力管道末端挂牌

7.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摸清各类管道末端端口数量,统一制作压力管道末端标牌。

7.2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各类管道末端端口的阀门及时落实挂牌。

7.3指定专人负责,在管道末端端口的阀门处实施挂牌的标牌上,必须标明各种介质的名称(中文)、压力、编号、责任人及联系电话。

7.4标牌制作做到文字醒目、悬挂牢靠。

7.5定期对管道末端端口的阀门标牌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标牌脱落、破损或字迹模糊时,应及时重新悬挂标牌,确保标牌的完好。

7.6标牌制作的材料为铁(铝)皮,黄底加黑字;规格为66×56mm。

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

8.1按照修改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8.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和评估。

8.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宝钢国际工厂管理部(转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8.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8.5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制订:制订日期:20年?月?日

审核:审核日期:20年?月?日

2013年?月?日发布2013年?月?日实施

篇2: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篇3:容器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进入设备内部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作业时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爆炸事故,保障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3?术语或定义

3.1?设备:加热炉、分馏塔、储罐、容器、槽车、油舱、水舱以及管道、烟道、排水管道、排水涵洞、下水井等。

3.2?进入设备作业:凡人员进入或探入上述设备、设施内部的作业统称为进入设备作业。

3.3?作业单位:实施进入设备作业的施工单位。

3.4?属管单位:设备所在单位或制度划定的单位。

4?职责

4.2?环安处:负责监督和检查进入设备作业属管单位、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4.1?属管单位:负责确定和落实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指定作业的安全监护人。

4.2?作业单位:负责实施进入设备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由属管单位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属管单位领导负责审批。

5.2?进入设备作业,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属管单位必须指定安全监护人在作业人员出入口监护。无监护人及未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

5.3?《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5.3.1?进入设备作业的施工负责人根据施工作业计划,向属管单位提出申请。属管单位根据作业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和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安排安全监护人;

5.3.2?属管单位管理人员负责联系化验中心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负责将分析合格后的《作业现场气体分析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并签字认可;组织安全监护人共同向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并负责与安全监护人一起逐条落实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措施;

5.3.3?属管单位领导在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签发《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5.3.4?《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属管单位存档,第二联由安全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

5.4?安全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5.4.1?安全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参数,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常识和正确指导作业人员疏散;

5.4.2?安全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4.3?安全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的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应急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4.4?每次作业结束和封闭设备时必须清点进出设备的人数;

5.4.5?安全监护人要随身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

5.5?进入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循的原则

5.5.1?作业负责人持《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5.5.2?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符时,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3?安全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时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4?职业卫生着装和作业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得进入设备作业;

5.5.5?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5.5.6?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5.5.7?每次作业结束和封闭设备时必须清查带入设备内的工具。

5.8?《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在正常生产区域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工大检修期间,《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做气体化验分析。

5.9?进入危险性较大或有残留固体废弃物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应将施工安全措施和《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报环安处和公司领导审批,环安处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组织作业单位和属管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5.10?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5.10.1?属管单位领导指定专人对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指导和提示),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5.10.2?属管单位对要进入的设备必须做好吹扫、蒸煮、置换、通风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与系统隔离,盲板应挂牌标示编号,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

5.10.3?对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断开连接部件等措施。

5.10.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爆炸下限>4%时,指标为<0.5%;爆炸下限≤4%时,指标为<0.2%;氧含量指标为19.5-21.5%),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部应控制在常温常压,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检测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10.5?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同时遵守临时用电、起重、破土、用火、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还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

5.10.6?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终止反应,经吹扫、蒸煮、置换、通风处理,取样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10.7?设备出入口应保证畅通无阻,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5.10.8?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有吊笼设施的设备,检验、维护、年审要符合国家规定方可使用。

5.10.9?设备内部施工作业所需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特别潮湿设备和金属设备内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6V且绝缘良好。

5.10.10?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必要时经环安处批准,由消防队派气防车和气防人员到现场实施监护和应急救援工作。

5.10.11?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疏散路线和疏散方法。进入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10.12?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直接通氧气)。

5.10.13?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配戴长管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佩戴长管面具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设备外新鲜空气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5.10.14?作业期间出现人员中毒、窒息等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5.10.15?安全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待设备经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重新进入设备作业。

5.11?《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由属管单位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5.12?为加强对进入设备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实施作业的一级承包商或作业车间必须指定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作业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上存档。

6?相关文件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MS/FL-09-GL-38-2004)

7?相关记录

7.1?《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08-2004)

7.2?《进入设备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4-2004)

8?附加说明

8.1?本制度发布实施之日,原《福建炼化公司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福炼生安[2003]45号)同时废止。

8.2?本制度由环安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