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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操作工人工作职责

2024-07-11 阅读 8077

1.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认真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2.努力学习、钻研技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3.掌握特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正确操作设备,认真填写各项原始数据的记录。

4.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以及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向领报告。

5.设备发生故障时,及时查明和判断故障的性质、原因,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6.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交接班时,在交接班部中详细记录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7.参加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8.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救援。

篇2:选矿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根据总公司宏福发〔20**〕2号《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矿发〔20**〕11号《瓮福磷矿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瓮福磷矿新龙坝选矿厂所属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特种设备的界定

3.1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2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3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4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5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设备的类型包含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摩托车、手把式二轮摩托车、有轨机车、电瓶车及其它机动车辆,但不包含已纳入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4管理职责及管理内容

4.1生产安全业务室

4.1.1建立健全厂属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4.1.2建立厂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如: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使用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等。

4.1.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厂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上岗许可证。

4.1.4督促、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1.5协同厂设备业务室负责定期(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或不定期对全厂所属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态与管理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整理、汇总后上报矿设备办。

4.2设备业务室

4.2.1建立健全厂属特种设备台帐。负责单台设备建档并完善(含技术资料、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设备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4.2.2建立健全厂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⑴特种设备的技术文件、制造许可证、图纸、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注册登记使用证、检验报告或安装监检报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⑵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只对双梁桥式起重机);

⑶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⑷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记录、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

4.2.3按本单位特种设备类别划分,编制同类别通用的日常巡检标准书,明确巡检的周期、部位(项目)、方法、判断标准等。

4.2.4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厂属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证。

4.2.5负责监察全厂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4.2.6负责本厂需要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各类资料备齐后交矿设备管理办公室。

4.2.7负责厂所属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报矿设备办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8负责定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或不定期对全厂所属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态与管理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整理、汇总后上报矿设备办。

4.2.7负责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大修、报废、报停、封存及再次启用、更新、改造等,应及时报瓮福磷矿设备管理办公室。

4.2.8每年年底对厂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矿设备办。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供水车间、破碎车间、磨浮车间、精尾车间、设备业务室]

4.3.1车间主任对本车间辖区内的所有特种设备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合理地安排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认真监督维修进度和维修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地运行。

4.3.2各车间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3.3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特种设备的相关操作技术规定,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证由瓮福磷矿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办理、复审和管理。

4.3.5各车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对本车间辖区内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巡检,每班不少于一次,并作出记录。使用双梁桥式起重机的,必须填写使用记录。

4.3.6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辖区内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自检,常用行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硫酸管道等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常用行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

4.3.7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辖区内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

4.3.8负责填报本车间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4.3.9负责填报本车间辖区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记录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4.3.10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发现隐患、不安全征兆,违反操作规定和违章操作而使特种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可能受威胁的现象,应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处理措施,不得贻误时机。

4.3.11各车间每月25日前必须向生产安全办公室报本车间辖区内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维修和更新、改造记录等。

5考核办法

5.1按照《新龙坝选矿厂20**年安全、环保考核实施细则》、《选矿厂20**年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及参照《瓮福磷矿特种设备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5.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新龙坝选矿厂生产生产安全业务室负责。

5.3本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从20**年4月起开始实行。

篇3:机电科工程师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

第1条参加机电设备检查,并协助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管理。

第2条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机电安全工作的重点进行技术把关,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进货质量的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3条负责全矿地面所有特种设备(行车、锅炉、电梯、场内车辆、压力容器等)的建档管理。

第4条负责编制地面所有特种设备、仪表的检验检测计划,并跟踪试验检测,及时将试验报告的收集整理。

第5条负责制定所有特种设备的大修计划并监督落实实施。负责编制全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6条负责全矿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编制全年节能目标,制定各单位节能指标的分解并落实考核。负责收集、分析、编制全矿日、月、季、年度节能统计报表。

第7条负责机电科各种记录、报表、报告、制度等资料的审查、收集、整理、归档。

第8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装、检修工程、工作的现场专盯指导。

第9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工程师解聘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编制的机电、运输专业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供配电相关设计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机电科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电技术管理状况,向机电科长提出具体意见的,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在机电科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机电科工程师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按规定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机电科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