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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集体活动安全制度

2024-07-11 阅读 7235

1、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要有安全保卫人员,要有必要的安全措施,要精心进行设计组织。对于小型的活动,也应参照执行。安全措施没有明确的,安全工作由具体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承担。

2、学生上下楼,政教处要明确具体的疏散管理人员。在没有明确的时候,由活动主办部门根据当时具体情况进行安排,确保人员正常疏散。

3、学生外出活动,应当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每一个过横道处,都必须安排人员具体负责组织。

4、在会场活动,要有安全保卫人员把门,有疏散人员,有组织人员。活动期间任何有任务的教职员工不得离岗、脱岗。一旦发生火灾等不安全事故,只要有一名学生没有撤离,任何有任务的教职员工不得撤离。

5、学校或各部门组织的活动,必须有教师跟随活动的始终。

6、假期学生返校活动,应有安全保障措施。

8、正常上课期间和晚自习,任务任课老师和值班教师,不得离岗或脱岗。

9、教师开会期间,保卫人员、门卫不得离岗、脱岗,全权负责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

10、禁止组织学生外出参观旅游。

11、在任何突发事情发生的情况下,任何一名教职员工都必须自觉担负起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篇2:集体活动外出报批安全责任制度

一、学生集体活动外出必须经校长批准。参加远距离重大活动须提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应负责活动中学生的安全工作。

二、学生外出集体活动带队人应由学校相关部门、年级组长、班主任、体育教师等组成。以上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负责学生安全。

三、班主任在学生外出活动之前须通知家长,使家庭明确学生活动的地点、时间和内容,搞好学生、家庭间的沟通与配合。

四、学校在外出活动前进行安全动员,安排安全工作。班主任须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根据活动的地点、特点、方式提出安全要求,进行纪律教育。

五、带队负责人员应提前分析掌握活动中易出现的问题,做好处理各类紧急情况的准备。

六、对有病、有事或运用其他交通工具的学生做好安排,提出统一要求。

七、严格执行活动前后点名制度,对学生出席情况密切掌握,保证全体学生的安全。

八、学校、相关部门在每次活动结束后均应及时进行总结反馈。

篇3: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活动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列入教学计划的集体劳动、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除外),均应由活动的组织者按本办法中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二章规定细则

第四条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时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集体活动主题应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思想内容,能鼓舞学生积极进取、陶冶情操、增长知识、奋发向上。

第五条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注意安全,做好车船以及活动地点等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组织,以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六条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到实习地附近风景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第七条若遇雨天等恶劣天气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不准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游玩活动;已批准的,一律自动取消。

第八条经批准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有教师亲自带队,一般以杭州市及其近郊为宜,当天往返,未经批准,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九条学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组织观潮活动,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岭游玩、野炊等活动,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条各年级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学生在外出活动时,要遵守国家法规法纪,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以集体名义组织的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以班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班长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审查后由年级负责人审批。

(2)以年级为单位组织的活动,由年级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3)除一、二款以外的多人活动,均须征得班主任及年级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并由活动负责人向学生处备案。

(4)以上活动应最迟于一周前向审批者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陈述活动的内容、活动路线、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确活动负责人。

第十二条责任与违纪:

(1)活动负责人应对活动的组织管理等承担主要责任;审批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凡未按本办法的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将追究个人或组织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假借班级的名义与校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加重处理。

(3)未按申请中所陈述的要求进行活动,如擅自超出活动范围、逾期返校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活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4)因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活动中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或伤亡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对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因忽视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责任事故的,将追究部门有关领导和组织者(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