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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科技图书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4092

建筑工程科技图书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科技图书的管理,发挥科技图书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建立有效的接收、发放、保存、借阅、回收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和部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条例等。

3、职责

资料员负责科技图书的接收、存档、借阅及回收的管理工作。

4、程序及内容

4.1资料员负责所有科技图书的接收、核对。

4.2公司及施工处规定不发放到个人的图书及接收一本的图书,存于资料室,由资料员保管并分类存放。

4.3经下发的图书,由分管主任批准后,资料员按规定手续下发到个人。

4.4用书个人对需要的科技图书可向资料员借阅,借阅时间不超过一周,逾期资料员有权索回。

4.5资料员对借出的科技图书进行借阅登记,到期不还须办理续借手续,但借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4.6用书个人应加倍爱护图书,不得在书上圈点、划线、涂写、批示或拆页,借阅图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处以原价10倍罚款。

4.7对使用范围较广且数量较少的书,专工提出申请,经主管主任同意,报请公司购买。

4.8专工有权索回个人所借书籍,以配合施工需要。

篇2:大学图书资料管理规定

大学图书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图书资料是我校教学、科研以及管理工作的重要资源。为加强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和保管等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图书馆是学校的图书资料管理中心,负责对本馆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编目加工、流通借阅、保管以及各院系图书资料的验收工作。

二、各院系的图书资料室在业务方面属学校图书馆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院系图书资料的采购、编目加工、保管、借阅等工作,业务上受图书馆的监督和指导。

三、图书资料的订阅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状况有计划的进行。

四、各院系应紧密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进行图书资料的订阅。所订书目应由院系主管教学、科研的领导审批确定。为防止重复订购,减少积压浪费,订购前还与图书馆协调。

五、图书资料的采购,根据其经费的来源渠道,实行分级采购:图书馆负责本馆图书资料的采购,各院系资料室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研究生经费和其他经费的图书资料采购。

六、图书馆和各院系所购图书资料,一律归口图书馆采编部办理验收。采编部根据购书发票和图书资料实物进行清点验收并开具图书资料验收目录清单(一式三联),经有关领导签字后,所购图书资料费用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七、各院系资料室应根据图书馆验收清单办理图书资料调拨手续,并做好本资料室图书资料入库登记工作。为确保图书资料管理到位,各院系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验收与调拨手续。

八、图书馆和各院系资料室要确保图书资料的完整,每年应对图书资料进行清理,对破损、丢失的图书资料要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未经学校资产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变卖图书资料。

九、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十、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某图书馆考勤管理规定

图书馆考勤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图书馆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确保工作、学习、借阅正常有序,根据《z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1条图书馆严格执行《z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包医院办字[2005]11号,实行馆、部两级考勤管理制度。

第2条考勤管理签到、上报由各部主任负责抽查、检查、监督、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3条考勤管理检查每月不得少于2次,必须有检查记录,以作为职工年度考核依据。

第4条图书馆实行出勤签到制度,职工上下班需本人签字(4次/日)。

第5条职工所有假别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手续后方为有效假别。特殊情况必须来电、函请示,并于事后一日内补办手续方为有效假别。未按规定执行一律视为旷工。

第6条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7条病假无有效证明按旷工处理;出据虚假证明加倍处罚。

第8条职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怠岗等。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时间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扣半天校内津贴;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校内津贴;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每早退10分钟(不足10分钟按10分钟计),扣罚10元;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除按《z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外,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扣发其相应的校内津贴。

4、脱岗:指职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脱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5、怠岗:指职工未经领导批准在上班期间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发现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9条批假权限

1、一般职工病事假在1天以内由部主任批准;3天以内经部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馆长批准;3―7天以内由馆长批准;7天以上经馆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长批准。

2、正副部主任病事假在1天以内由分管馆长批准;2――3天由馆长批准;3天以上经馆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长批准。

3、其它假别由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馆长审批,并送办公室备案。

第10条职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时必须进行登记,并交由部主任签字确认;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未得到部主任确认私自外出的,视为旷工。

第11条加班

1、职工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不提倡加班。

2、特殊情况非加班不可的,必须填写《加班审批表》,部主任签字后报馆长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予承认加班。

3、经过批准的加班,办公室按月进行统计结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须抵冲病、事假,有一天抵冲一天,多余部分发给加班工资,不作调休处理。

第12条办公室对每月的考勤进行核查统计,考勤统计表由馆长签字后交学院人事处。

第13条凡扣发的津贴70%留作部室自主支配经费,30%作为全馆奖励基金。

第14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15条以上规定请全体教师自觉遵守,互相劝导,共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