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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经理部设立与撤销规范

2024-07-10 阅读 9999

项目经理部设立与撤销规范

适用范围:项目经理部的设立与撤销

规范目的:明确项目经理部的性质,规范其设立与撤销的时间、权限及程序等。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是:

(1)公司针对一个独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设立的管理机构;

(2)公司的一个非常设机构;

(3)公司的一个部门级单位。

第二条:一个独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旦正式立项(以与土地方签署《土地开发协议书》为准),则应及时成立"**(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任命项目总经理。项目总经理为该项目各项工作的"总牵头人"。

第三条:当该项目最后一期工程竣工并入伙之后,应宣布撤销"项目经理部"。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成立时,应由办公室根据《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与定岗定编规范》,草拟《关于成立**(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的通知》,报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查批准后,由总经理签发(注:由于项目经理部是公司的非常设机构,故其成立或撤销以及相关的人事任命都无须上报集团总部)。

第五条:《关于成立**(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布"**(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各专业小组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任命,以及各专业小组成员名单(由于人员将随项目进展分期分批到位,因此部分岗位和职务可以空缺或兼职,但项目总经理人选必须明确);

(2)应明确的有关该项目经理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架构及其岗位设置、通常情况下的人员编制,详见《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与定岗定编规范》。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的职责范围及其总经理的权限,详见《项目经理部职权界定规范》。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的专业职称体系及其各专业职称的任职资格,详见《项目经理部专业职称及其任职资格规范》。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撤销时,应由办公室草拟《关于撤销**(项目名称)项目经理部的通知》(内容包括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调动安排),报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查批准后,由总经理签发。

第十条:本规范的执行监督人:办公室负责人。

篇2: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要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二、加强施工现场平面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秩序,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进行研究、分析,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四、每月召开安全生产大会,对安全达标文明施工遵章守纪突出的班组、个人表扬及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罚。

五、督促检查对职工安全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新工人入场的二级安全教育,并履行签字手续及有关资料的积累。

六、对经济承包合同(包括分包合同)中的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审核,工程分包时,同时办理书面的安全防护部位、防护设施的移交。

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上报。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部人员

1、项目经理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和相关部门,按分管的范围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安全生产的技术责任。在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应把安全生产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有关人员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一次,分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制定、审核、发布本单位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各个岗位和工种都有章可循责任到人。

3、积极支持安全技术干部开展工作,教育和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职能部门和全体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4、在审查生产计划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消防措施,并列入生产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

5、审批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队、班组时,要同时审查安全工作。必须是做好劳动保护,坚持安全生产,模范地遵守规章制度而又未发生重大事故的(人身的或机具设备的)才能评为先进。

6、安排本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的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搞好文明生产,定期或不定期向全体职工报告劳动保护和安全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突出贡献者,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不重视或造成事故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8、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大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设法及时消除或制定暂时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9、组织并主持对重大事故的调查,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制定防范措施,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或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查定。

10、在与外单位,本单位内部签订承包合同、运销合同时,应有安全生产的条款内容,明确造成事故的责任。

11、对于上级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生产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