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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焦化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8696

1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各类事故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生产(工艺)事故: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

3.2生产(工艺)故障: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产、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事故的。

3.3设备事故: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

3.4设备故障: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6伤亡事故:指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灾事故: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9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环境污染事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11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3.12主要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领导责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4职责

4.1厂安全生产领导组负责全厂范围内轻伤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处理、责任认定,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环处。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并负责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参与全厂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4.2厂安环科在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的领导下,参与全厂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4.3部门(车间)

4.3.1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

4.3.2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3.3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部门(车间)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部门(车间)安全生产。

4.4事故调查

4.4.1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

4.4.2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4.3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4.4.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4.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4.4.6总结事故教训,制定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4.4.7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类事故等级分类

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无死亡、重伤人员,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为四级:轻伤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5.1.5.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5.1.5.2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5.1.5.3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②压力容器、运转设备发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④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万元)的。

5.1.5.4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①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②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2故障: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报告与响应

事故、故障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外,还应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报告,事态较严重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直接向厂领导报告。

5.3.1.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向厂领导和安环科报告。如果事态无法控制由厂领导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5.3.1.2报告者要说清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

5.3.1.3事故、故障抢险时不能破坏事故、故障现场,影响事故、故障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影响抢险时,对现场进行标识、照相、录像。

5.3.2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

事故、故障的调查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内部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对事故、故障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并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类别。如事故、故障的发生与其他单位有关,则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5.3.2.1发生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3.2.2发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防范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生产工作。

5.3.2.3发生故障由厂安全生产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故障进行调查处理,对故障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故障引发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各项措施的实施及恢复生产工作。

5.3.2.4各部门(车间)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训,开展事故、故障设备维修及系统的开、停车工作。

5.3.2.5事故调查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5.3.3.2事故分析的步骤:整理阅读调查材料;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①受伤部位;②受伤时间;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伤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质;⑦不安全行为。

5.3.3.3确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发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物的不安全状态,如机械、物资、环境方面的事故隐患。

5.3.3.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因素,包括:

①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劳动组织不合理;

③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技术;

④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对现场检查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⑥对事故隐患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责任分析: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于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种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工段)长、监护人员、部门(车间)管理人员、厂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报告

事故及故障报告填写规范,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故障发生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的纠正与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责任单位应在原因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48小时内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经厂领导审批并签字报公司主管部门及安环处。72小时内填写事故及故障报告表,经厂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管部门、安环处。

5.3.4.2隐瞒事故真相或逾期不报告者,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升一级,对单位各级领导从重处罚。

5.4考核与处罚

5.4.1对事故、故障的责任单位依据焦化厂《事故上报调查及处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2外来人员在焦化厂范围内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故障者,对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照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处罚。

5.4.3发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级部门责任认定,并进行处理;发生故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据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4.4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处罚一律由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通报进行落实。

5.4.5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6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环科进行监督检查。

5.5事故责任追究(内部处罚规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监部门的事故责任追究)

5.5.1轻伤处罚

5.5.1.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3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3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2重伤处罚

单位发生重伤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处罚部门(车间)2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5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有关责任人1500元。

5.5.4发生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5.5.4.1一般性损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200元;处罚安全员2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300元。

5.5.4.2较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5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500元,处罚安全员3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500元。

5.5.4.3重大损失事故(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处罚部门(车间)10000元,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1000元,处罚安全员500元;处罚事故直接责任人2000元,并予以辞退。

篇2:港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篇3:事故案例学习管理制度

1.队部统一管理和掌握员工的案例学习,每月学习3次,每旬一次。学习内容和时间由队内指定安排。

2.队内由技术员负责制定学习计划。

3.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学习,副队长和班长负责组织。

4.群安员负责记录,记录在本班的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

5.案例学习以观看事故案例电影、案例文件、员工亲身讲述为主。

6.员工认真学习案例,每次学习完事故案例,留出员工分析讨论的时间,每位员工针对本工作岗位认真吸取教训,并认真记录,尤其是安全,要提出预防改进措施。

7.学习完后,员工要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本上签名。

8.对于未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班组,将扣班组考核分数,对责任人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