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责大全 > 建筑消电检查项目规范

建筑消电检查项目规范

2024-07-10 阅读 8004

建筑消电检查项目

消防检测相关资料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灾灭火的作用,确保建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996第30号令关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公通字1996第21号文《关于加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制度。北京市消防局发出了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技术检测、办理消防设施合格证(牌)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再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颁发消防设施合格证(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技术检测。

一、受检方应事先约定检测的内容、时间和面积,并签订《检测约定书》。

二、受检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如图纸、验收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隐蔽工程记录等。

三、检测方原则上不操作受检设施,必要时需在受检方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四、受检方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现场复测,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签字。

五、检测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电气防火检测的条件、手段及内容

一、电气防火检测的基本条件

1、应在电气设施和线路经1n以上的有载运行,在进入热稳定状态下进行检测和测量。

2、应在受检方有关技术人员在现场配合下进行。

二、电气防火检测的主要手段使用现代高科技仪器设备,如采用红外测温仪测温、红外热电视扫描、红外热像仪拍热谱图以及采用超声探测仪测量异常高温、火花放电等现象及使用常规电工仪器、仪表如,电压表、电流表、验电器、接地电阻测试仪、真有效值电流表等,对运行中的电气设施的各项运行参数进行测量,并运用直观方法,对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运行中的高低压电气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情况进行电气防火安全检测。

三、检查(测)内容1、变压器室①直观检查变压器室的设置位置、防火等级及孔洞封堵等;变压器的设置、外观质量、组件完整性及防火措施等;高低压电缆(线)的敷设等。②用红外系列仪器检测变压器绕组和高低电缆(线)各接点的温度并拍热谱图。2、高(低)压配电装置①直观检查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设置、安装质量、柜内配线、高(低)压电缆(线)接头、接地、配件的完整及防火措施等。②采用常规仪表测量(或读取)各相线的电压(流)值、N线的不平衡电流值、PE线有无异常电流及接地电阻值等。③采用红外系列仪器测量导线及其连接点、开关触头的温度并拍热谱图。3、低压配电箱(盘)①直观检查配电箱(盘)的设置、材质、安装质量、柜内配线、接线端子连接、接地及防火措施等。②采用常规仪表测量负荷电流值、N线电流值及PE线有无异常电流。⑶采用红外系列仪器测量箱(盘)内各接线端子、断路器触头的温度并拍热谱图;采用超声探测仪测量有无打火放电现象。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检查不同用电场所的暗敷、明敷、直敷及穿保护管的线路在安装使用中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5、电气照明装置检查不同的用电场所,各种照明装置在安装使用中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6、开关、插座检查在不同的用电场所安装、使用的开关、插座存在的电气火灾隐患。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内容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系统的接地、管线的安装及其保护状况;2、检测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状况、安装质量、保护半径及与周围遮挡物的距离等,并按30~50%的比例抽检其报警功能;3、检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保护接地的设置、主备电源的设置及其转换功能,并对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测试;4、检测消防设备控制柜的安装质量、柜内配线、手、自动控制及屏面接受消防设备的信号反馈功能;5、检测电梯的迫降功能、消防电梯的使用功能,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和着火层的灯光显示功能;6、检测消防控制室、各消防设备间及消火栓按钮处的消防通讯功能;7、检测火灾应急广播的音响功能,手动选层和自动广播、遥控开启和强行切换等功能;8、检测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及明显标志、室内防火阀及无关管线的设置、双回路电源的设置和切换功能;9、检测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照度、转换时间和图形符号;

二、消防供水系统1、检查消防水源的性质、进水管的条数和直径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状况;2、检查消防水池的容积、水位指示器和补水设施、保证消防用水和防冻措施等;3、检查消防水箱的设置、容积、防冻措施、补水及单向阀的状况等;4、检测各种消防供水泵的性能、管道、手自动控制、启动时间,主备泵和主备电源转换功能等;5、检测水泵结合器的设置、标志及输送消防水的功能等;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1、检查室内消火栓的安装、组件、规格及其间距等;2、检测屋顶消火栓的设置、陈冻措施及其充实水柱长度等;3、检查室内消火栓管网的设置、管径、颜色、保证消防用水及其连接形状;4、检测室内消火栓的首层和最不利点的静压、动压及其充实水柱长度;5、检查手动启泵按钮的设置及其功能;

篇2:汽车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出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对客车安全例检结果负责;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全面负责;安全例检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

第七条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在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九条客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营运时间大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简称“趟检”)。

第十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报班发车,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及时向营运客车经营者通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例检应急预案和启动程序。

第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

第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当制定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六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结构与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专项技术培训,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件。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按日发车数量配备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

客运站安全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

表1安全例检人员、设备配置推荐表

日发车量(辆)?安全例检人员数(人)?检验地沟(举升装置)数量(条、台)?

1000以上?12?4?

800~1000?10?4?

600~800?8?3?

400~600?7?2?

200~400?4?1?

50~200?2?1?

50以下?1?1?

第四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配置

第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置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新建或改建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并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水、防晒、保暖、防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车辆通道门高应不小于5米。

第十九条安全例检工作间应建有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新建或改建的工作间的检验地沟进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有一定的坡度,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2条以上地沟应相互贯通。

检验地沟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为0.90m~1.10m,深度不小于1.5m,并配备36V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场所应配置语音对讲设备。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备保证检查工作安全的车轮挡块及与安全例检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长柄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便携式照明器具,以及撬棍、扳手等。

第二十二条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程序

第二十四条营运客车回场后,应到安全例检工作间接受安全例检。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电子管理系统)。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语言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十五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一式三联,样式附后),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可以参照图1执行。

图1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安全例检人员开具报修单,交当班驾驶人员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在保修单上签字。当班驾驶人员凭维修企业检验员签署合格意见的报修单到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七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台账并存档,保存期至少1年。

第二十八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应建立营运客车计算机管理系统。

客车回场后凭车辆身份识别卡,进入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工作间进行安全例检。

新建或改建客运站安全例检计算机管理系统硬件组成应包括车辆身份识别卡、读卡器(分设在安全例检工位、发车报班工作室、汽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站)、例检人员手持终端、客运站局域网。

车辆身份识别卡应存储车牌号码、车辆型号,以及一级维护与二级维护、车辆等级评定等相关信息,用于安全例检、发班、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信息传递。

读卡器用于读取车辆身份识别卡信息。安全例检工位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有效性,符合规定者,方可进行安全例检作业;发车报班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安全例检结果,符合规定者,方可报班;维修企业读卡器用于读取并确认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并进行维修。

安全例检人员手持终端用于引导安全例检作业流程,结合上次检验记录和驾驶人员的情况反映,进安全例检,记录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传输到客运站局域网。

客运站局域网应能实现安全例检信息自动传输、建立安全例检电子技术档案、安全例检信息查询、统计、打印功能。

第六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与方法

第二十九条?客车安全例检项目按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篇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

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实施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在车站设置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对安检人员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

(六)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七)利用车站显著位置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并将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第八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可以由运营企业自行实施,也可以由运营企业委托安检服务企业负责实施。

受运营企业委托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双方应当签订安检服务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安检服务企业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一)明确安检现场负责人。

(二)向运营企业提供合格的安检人员。

(三)服从运营企业对安检工作的管理要求。

(四)组织安检人员接受运营企业的轨道交通安全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五)合理安排安检人员在职培训和在岗工作时间。确保安检人员每年参加在职专业培训不少于30学时,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六)健全安检人员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安检人员档案和证件,随时备查。

(七)为安检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薪酬、福利、保险和食宿、工装等保障。

第三章安检工作站(点)设置及设备、人员配备

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设置或者调整安检工作站(点)的位置;安检工作站(点)应当设立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非付费区域;因车站建筑结构、客流疏导需要等特殊原因,设立在付费区域的安检工作站(点),应当确保不阻碍人流通行和疏散等必要的安全需求。

第十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当配置满足本站(点)安检工作需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液态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防爆毯、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存储设备以及必要的导向标识、警戒带、其他安检专用设备及设备专用电源。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检按照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安检作业单元人员标准配置为:每1台通道式安检机配备4-5名安检人员。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手检员1人、引导员1人、安全员1人。

运营企业可以根据乘客流量和安检设备通过能力等情况,对各安检工作站(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适当调配,但每个安检工作站(点)的人员配置最低不得少于2人。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

第十二条安检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引导员位于安检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值机员实施重点检查。

(二)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手检员。

值机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三)手检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对经通道式安检机发现的可疑物品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警惕。

(四)安全员负责维护安检区秩序,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适当距离,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并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指挥员。

(五)指挥员负责安检人员站位、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并协助引导乘客接受安检。定时向安检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运营企业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调配时,应当按照调配后的人员配置情况,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明确调配后安检人员的具体职责,做到人员减少后原岗位职责无疏漏,确保安检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检现场

第十三条工作流程

(一)班前准备

1、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2、做好通道式安检机等安检设备的调试。

3、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二)交接班

1、交接班应当书面交接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结束作业

1、关闭设备。

2、对设备进行清点后安全存放。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检工作程序

(一)要求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将本人携带物品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通过检查。经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时,存在疑点的物品,现场安检人员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复检。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执勤民警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复检:

1、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

复检对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等部位,应当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或取出物品接受检查,并注意发现有无夹层。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用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当征得其同意后,单独实施检查。

(三)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检岗位标识,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安检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安检文明用语

(一)在引导乘客安检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三)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安检时,应当使用“劝检词”。内容为:“您好!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您接受、配合安检。”

(五)遇有乘客携带轨道交通限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公示的限带物品,您不能携带该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请您主动丢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携带该物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谢谢您的配合。”

第五章禁、限带物品的处理

第十六条禁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禁、限带物品的种类,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限带物品的种类。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品的目录。

(一)发现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二)发现受检人携带限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作或者直接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由执勤民警将其带离车站。

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不得接受乘客限带物品的暂存和其他物品寄存。

第十七条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及时交由车站专人保管。

第六章安检特别处置

第十八条发现受检人携带枪支、爆炸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在轨道交通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恢复并维护正常的安检秩序,对扰乱安检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危险物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同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与执勤民警共同维持安检现场秩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具体实施安检工作的运营企业或者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检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监督措施,明确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投诉处理程序。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省际长途客运系统内实施的安检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