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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科工作职责范文

2024-07-10 阅读 8073

电力科工作职责

1、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提高职工思想政治水平。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的培训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2、保障医院供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做好医院辖区内的配电线路,变电、配电设备的管理、运行、维护及检验工作。组织人员做好各配电室设备的巡检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值班人员按时巡视设备,做好记录,按时抄表,发现故障及时处理,确保用电安全。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保管好工具、仪表、器材、钥匙和备件,并按时移交;

4、做好医院内照明设施及动力用电线路的维修工作。工作人员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服从分配,不迟到,不早退,做好交接班工作;

5、工作人员要有安全意识,不违章作业,保质保量完成维修任务。对各种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6、维修人员要做好记录,填写维修工作单。节约维修用料,以修为主,无法修理再换,严禁材料外流。维修任务完成后,需请报修科室负责人在维修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7、做好全院家属区电卡的充电工作。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

8、做好院内临时用电线路的管理、审批、安装与拆除工作;

9、做好医院亮化工程的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联系施工单位处理故障;

10、做好医用电梯的管理工作,督促维保单位定期检修保养并做好记录,及时处理故障确保电梯安全稳定运行;

11、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驾驶员岗位工作职责范例

第一条总言

1、认真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驾驶员守侧。自觉参加公司每月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2、加强车辆的日常保养,严格做到“三不”,即“病”不出车,大修不逾期,脏车不过夜,按时进行二级维护。使车辆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安全行车,做到礼让三先,并做好行车记录。

3、贯彻四不准,即不准抢道行驶,不准强行超车,不准抢红灯,不准刹慢行车。五不开,即不开快车,不开逆行车,不开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酒后开车。谨慎驾驶,做文明驾驶员。

4、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服从公司、行业部门的管理、指挥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法乱纪。

5、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表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语;

(二)携带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以及其他证件从事营运,不得转借、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上述证件;

(三)不得驾驶非本单位的车辆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车辆交由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疲劳驾驶;

(六)当乘客遭遇违法行为侵害时,应当积极给予合理救助、协助;

(七)紧急危险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置或者有序疏散乘客。

第二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准确播报停靠站名称;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不得跨线营运或者在规定站点外上下客;

(四)按照核定的票价收费,出具有效车票凭证,不得拒绝或者歧视按照规定免费或者优惠乘车的乘客;

(五)遵守站点停靠秩序,不得滞站揽客;

(六)不得拒载、甩客和倒客;

(七)行驶高速公路路段,不得超过实际座位数载客;

(八)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换乘同线路其他车辆;

(九)为老、弱、病、残、孕和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空调车在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

(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行;

(四)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收费并出具客票;

(五)空车标志灯开启时,在允许停车路段不得拒载;

(六)在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商圈等窗口地区设立的出租车站点或者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排队候客;

(七)不得在车内吸烟;

(八)在车内面向乘客的显著位置放置服务监督卡;

(九)按照乘客要求使用或者不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十)乘客租用出租汽车后,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

(十一)不得中途甩客和倒客;

(十二)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十三)对老、弱、病、残、孕、幼等乘客,应当优先供车;

(十四)夜间行车应当开启出租汽车顶灯;

(十五)发现遗失物的,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普通话,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二)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营运;

(三)不得在沿途、站外、旅游景区停车场内揽客;

(四)不得甩客、倒客。

第五条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二)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按照规定装置统一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设置标志灯;

(三)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四)不得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和标志牌;

(二)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三)不得利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四)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属道路运输经营者报告,并在现场采取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篇3:车辆安全检查员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相应的行业规章和技术标准。

2、车辆进站、回场后,认真听取驾驶员对车辆使用和日常维护情况的汇报,及时进行技术检验。

3、定期检查车辆灭火器等安全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车容、车貌完好情况,保障参营车辆技术性能完好。

4、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车辆的传动、转向、制动、灯光等涉及行车安全的装置进行认真检修,对松动的螺帽、螺栓及时紧固,必要时进行简单的换件修理。

5、对参营车辆的驾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止超员和行包超载现象,防止车辆进出站时发生交通事故。

6、认真填写车辆检验记录,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楚,并及时将车辆检验合格证送交车站调度室,作为安排车辆营运班次的依据。

7、认真检查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二级强制维护记录,督促参营车辆进行技术维护和日常维修,提高车辆技术性能和完好率,确保车辆安全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