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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6242

完善版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正确使用设备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的不正常磨损或损坏、防止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大修周期,降低备件消耗,减少维修费用,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的关键之一。各级领导和生产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设备使用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设备使用规程的编制

第二条设备使用规程应根据设备的性能参数和生产工艺要求,制定正确使用方法,它是生产活动中,操作者必须执行的法规。为此,认真编制好设备使用规程,是保证安全运行的前提。

第三条每种设备都必须有具体的使用规程。

第四条每种设备都应在投产前编写好使用规程。

第五条设备使用规程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部分:

1、设备的性能参数;

2、交接班制度;

3、操作者应具备和做到以下四点:

⑴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⑵操作顺序;

⑶紧急状态的处理;

⑷在使用过程中设备与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操作前的准备工作。

1、操作者必须经专业培训,持有操作证。凡新上岗的和尚未取得操作证的人员,必须在持有操作证的操作者的指导下方可操作。

2、设备启动前,必须按使用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

3、生产线上或集体操作设备,要熟悉和掌握开机前的联系方法和内容。

4、进行必要的试操作前,必须观察上下工序和观察设备区域内是否有人工作或放置物件。

第七条操作顺序。必须先发出启动设备的警告信号,然后按设备使用规程规定的动作程序进行操作,设备在启动和运转过程中,应注意检查(观察)是否有不正常的现象。

第八条紧急状态的处理。当设备在启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为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必须要当机立断立即停车。

第九条在使用过程中的设备与人身安全注意事项:

1、非本机操作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本机;

2、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取消或改变安全装置;

3、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乱割乱焊和改变设备结构;

4、关键要害岗位衽两人操作确认制,即一人操作,一人在旁监护,避免出现操作失误,导致重大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5、必须严格执行交接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员应详细向接班的工作人员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尚未处理的设备故障,并填好交接班记录,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6、设备在运行中发现故障,凡在本班可以处理的,不得交下一班处理,本班无法完全处理,未完成部分可交给下一班,接班人员应接着处理完成,并详细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开车;

7、设备的运行部位或运转区域内检修,必须在停车后设备处理静止状态下进行;

8、设备在启动和运行中,应对周围环境进行监视,注意前后工序的衔接与配合,注意仪表批示变化;

9、必须保持设备区域内的文明卫生,每班工作人员应每日对设备进行擦拭及区域内的打扫工作,以保持设备的区域的整洁。

设备使用规程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设备所在车间、部门,设备主任召集车间设备、工艺、安全有关人员会议,布置制定使用规程的工作:有关生产工艺操作内容由工艺员编写;安全部分由安全人员编写;设备人员负责汇总编写工作。

第十一条车间主任负责召开使用规程的会审,设备、生产、技术副主任及设备、工艺、安全主管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车间通用设备的使用规程,由设备科主管科长负责召*议。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规程经会审后,报设备科审核,呈报主管厂长批准,贯彻执行。

设备使用规程的修改

第十四条生产工艺改变时必须经技术科长的审核批准,以文字形式提前一周内通知设备组,设备主管人员根据修改工艺,对原规程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后的新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签字,送设备科审批后生效。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如发现规程有误或不完善之处,应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员应及时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设备使用规程的贯彻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设备使用规程,发挥其应有作用,保障人身和设备运行安全。因此各级领导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

1、车间主任必须组织全车间职工学习贯彻执行设备使用规程,考核合格率达100%。

2、单台新设备使用前,必须由设备员组织学习使用规程,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3、新员工、学员及调换岗位的人员进入岗位前,必须经学习和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单独操作设备。

4、车间设备组应经常或定期地深入车间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操作现象,及时制止并列入车间对班组或岗位的考核。

设备运行记录

第十八条生产过程中,运行的设备在负荷、温度诸因素的长时间作用下,机械零部件的磨损变形。电气原件的参数变化,会引起设备运行参数的改变,岗位操作者应及时记录下这些参数,可以准确地掌握设备运行规律,以便对该设备及时进行维护检修,避免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好适用的运行记录表格。

第二十条设备在运行中出现不正常现象,必须随时记录,记录的数据要准确、清楚、完整。

第二十一条设备运行记录经机组或单台设备按照班、日、月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设备运行记录的内容应反映实际运行技术状态不同的设备,须记录下列内容:

1、在运行过程中,设备本体发生异常现象,如运转不平稳,出现振动噪音,检测装置显示数据不正常,局部升温超过规定,零部件不正常磨损、变形,出现轴向窜动,腐蚀及异常气味火花、冒烟等情况。

2、设备控制系统的突然变化和异常波动的数据,如断电保护频繁动作情况。电气设备电磁性能参数的变化,如绝缘、整流、接地、电控激磁、变频等方面的参数及电压、电流、电阻、电容等变化情况。

3、动力供应参数,如蒸气、压缩空气、工业水压力、流量、流速、温度等变化情况。

4、设备润滑参数,如集中润滑油的压力、流量、温度及油脂质量变化,管路的泄露和堵塞等异常情况。

5、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的全过程(包括时间、现象、原因、特征和后果),发生前有异常迹象等。

第二十三条车间设备每月定期发放和收集运行记录,并负责整理归档。

1、设备组在收集整理运行记录时出现不按规定填写运行记录者,应及时向设备主管报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设备组应经常深入岗位检查运行记录填写情况。

篇2:公安机关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监控、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电子、雷达、激光、照相、视频技术等装置。

第五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由公安机关向政府申请拨款安装,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资、合作等方式,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经营谋利。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所采集的数据一律无效,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系统),并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第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并经检定合格的产品。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依法进行周期检定,检定结果报省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以下道路上进行:

(一)设有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二)虽无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但法律法规有明确通行规定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其中安装测速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测速点位置必须提前在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

(二)除固定测速点外,可以根据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发生特点,采取流动测速方式进行测速。

第九条违法数据采集、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公安民警负责。违法数据录入工作,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人负责。

交警大队使用非公安民警的工作人员的,应当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地交警支队备案,交警支队对人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当清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以及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特征。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对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先与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的车型、颜色等车辆外观特征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一条便携式、车载式等移动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全省系统;固定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应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录入全省系统。超过规定时间的,不得录入全省系统。

第十二条对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处理通知书或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采取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全省系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寄出违法处理通知书,通知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超过六个月未发出违法处理通知书的,不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并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加处罚款。已作出并送达违法处理通知书但未作出或送达处罚决定书的,不得向当事人加处罚款。

第十四条同一辆机动车在一个连续时间状态,在同一个大队辖区的同一路段同一行驶方向,被固定测速设备或者流动测速设备记录有多次超速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只处一次罚款。

机动车有超速违法行为,但时速未超过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机动车有低速违法行为,但未低于最低限速值10公里/小时的,可予以书面警告处罚。

第十五条机动车已办理了转移登记的,转移登记后如发现该车在转移登记前还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不再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全省系统与银行代缴罚款系统没有实现联网的地区,应当每日到银行提取罚款缴纳的资料,3个工作日内办结违法信息处理手续。

因计算机系统故障、数据不能正常传输等原因造成违法记录没有及时撤销,但当事人提供了缴纳罚款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应当办理车辆及驾驶人业务。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资料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不予处罚,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违法记录。

第十八条未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设备公司分厂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设备公司关于分厂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分厂建设,便于分厂管理。经2011年6月28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分厂厂长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数额

各分厂活动经费数额根据分厂人数及人员结构确定:

铆焊分厂5000元/月;

板加分厂3000元/月;

机加工分厂3000元/月;

安装分厂1500元/月;

综合分厂500元/月。

二、使用范围

各分厂经费用于分厂基层建设工作,由分厂厂长支配,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分厂自行订阅的书刊读物。

2、分厂自行组织各种活跃员工的业余活动。

3、分厂的慰问、“红白”事等。

4、分厂招待费。

三、使用管理

1、分厂经费必须凭正规发票,由分厂厂长签字,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报销。

2、各分厂经费每月不得超支,年终进行统算,节余部分可累计到下年使用。

3、由财务部按下拨计划控制分厂厂长经费的支出。

四、有关要求

各分厂要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好厂长经费,对于不负责,乱用经费的分厂,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部经费外,对分厂厂长扣罚10%的工资,两次违反规定者扣罚20%,严重者提交公司办公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