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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1019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篇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篇3:加油站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单位经营储存区域内动用明火实行报批制度,动火一次报批一次。

2、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周围严禁动用明火。

3、动用明火时,各工作人员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单位总经理获分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作业全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动用明火申请表》详尽见附表

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经营、维修等工作的需要,单位内设立固定动火区,除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如下:

1)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室内动火区应以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4)单位内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油品泄漏挥发与空气形成的可燃混合气体)不会扩散到该区;

5)动火区应设立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6、动火前,由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划定动火区域(包括临时性动火),明确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员等。动火手续不齐者不准动火,动火申请表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落实之前不得动火。

7、动火作业前,应和责任部门联系,明确动火的具体位置,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

8、凡能迁移到固定动火区域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在禁火区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9、动火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可靠隔离,以防止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对动火地区应采取与其他区域用临时隔离墙隔开等措施加以隔离,以防止火星飞溅引起事故。

10、动火现场应准备好使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现场需有人监护;在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11、动火必须有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动火时应注意火星落入危险区域。

12、动火结束后应立即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动火、用火作业相关记录由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归档。